烟语法明

其他

看守所内酿酒引发爆炸,受伤在押男子称反映后被民警殴打10多分钟

8月26日,武汉市民孙女士反映,其爱人柳某因涉案在江岸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监室内有人酿酒引发爆炸,致柳某耳朵受伤。记者随即联系江岸区看守所胡姓负责人,对方接听电话后就此未做回应。据孙女士介绍,柳某去年4月份从武汉一家公司辞职时与财务人员发生冲突,之后公司以其泄露公司秘密为由报警,柳某被汉阳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后转入江岸区看守所。2024年8月初,家属委托的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柳某,沟通期间发现柳某一只耳朵听力有问题,影响正常沟通,询问得知他的耳朵在监室被炸伤了。“3月份,监室内有人用葡萄干、酒曲、储物盒酿酒,气体膨胀意外发生爆炸,天花板上都是污渍。他刚好坐在旁边,耳朵被炸伤。”因事件过于离奇,律师将情况反馈给看守所,希望对事件进行调查。“前两天,律师再次去会见,发现柳某脸上有伤。才知道反映这个事之后,有看管民警打了他。”孙女士提供了一段她与看守所负责人对话的录音。录音中,该负责人表示柳某被炸伤的事发生在3月份,当时的监控视频已被覆盖,尚不清楚事件过程;后柳某因顶嘴,被看管民警推搡,“没有出现殴打10多分钟的情况,这有监控可以查。这个事肯定不对,向你表示道歉,我们也会对涉事民警严肃处理。”孙女士认为,“谁在私自酿酒,材料怎么来的,柳某反映情况后为何被殴打?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回答。听他们意思,爆炸的事没有监控,没查出来。这让人对里面的管理情况感到担忧。”27日下午,记者联系录音中的胡姓负责人,对方未做任何回应后挂断电话,随后该电话一直处于“正在通话中”。最新进展据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官方微博消息,针对媒体有关“武汉江岸区看守所一监室发生爆炸,受伤在押男子称‘有人私自酿酒’”的报道,市、区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成立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对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来源:封面新闻、中国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8月28日 下午 8:31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终结本次执行,意味着被执行人无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

裁判要旨一般来说,对于申请执行人请求采取某种执行措施,而执行法院不采取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更适合通过执行法院内部管理、上级法院督促、指令的方式进行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对不作为的执行行为一律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在执行实施人员对申请执行人的“作为”请求给予否定性答复或明确表示拒绝其请求的,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回应,当其行为实质已表明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或给予否定性答复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不能清偿”的程序判断标准。按照最高院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多项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被执行人无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对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8月28日 下午 8:31
其他

律师要求律所补缴20年社保费,法院会支持吗?

案件事实2001年12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自1999年1月到甲方工作,岗位为内务管理。2、工资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乙方与甲方其它人员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4、其他权利与义务依法律规定享有包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等。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处盖有被告公章及负责人签字,20011210乙方处有原告本人签字。原告工资发放情况为1999年1月至12月计1620元(135元/月),2000年1月至12月计2220元(185元/月),2001年1月至12月计2400元(200元/月),2002年1月至12月计2940元(245元/月),2003年1月至12月计3600元(300元/月),2004年1月至12月计4200元(350元/月),2005年1月至12月计4800元(400元/月),2006年1月至12月计6000元(500元/月),2007年1月至12月计7200元(600元/月),2008年1月至12月计8400元(700元/月),2009年1月至12月计9600元(800元/月),2010年1月至12月计10800元(900元/月),2011年1月至12月计10800元(900元/月),2012年1月至12月计12000元(1000元/月),2013年1月至12月计12000元(1000元/月),2014年1月至12月计14400元(1200元/月),2015年1月至12月计15600元(1300元/月),2016年1月至12月计16800元(1400元/月),2017年1月至12月计18000元(1500元/月),2018年1月至12月计21600元(1800元/月),2019年1月至12月计36000元(3000元/月)。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21年1月15日,原告提起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1月20日,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澄劳人仲不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原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一审法院认为
8月28日 下午 8:31
其他

案件办的公正与否,评价权不在上级法院,而是在各方当事人

法律圈有个认识,认为案件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都是些不懂法的,只是站在各自利益立场上的各说各理,根本分不清楚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也分不清法律规定与司法现实的区别,更不明白法律程序司法流程法律适用等专业性问题......所以,他们的评价,根本是不客观不专业的,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只要交给法官、律师之类的专业认识,只要配合和服从就好。这样的认识正确吗?可能如此直白的认识,很少有人直接告诉你,但下列的语言,是不是经常听到?法官:你的案子去找个律师吧;案子有不明白的地方,去问你的律师,别来找我,我很忙没空接待如此的对话,很多人的解释是,法官是为了你好,发现你有很多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对案件的法律理解不对的地方,希望你得到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也有人的解释是,法官案子太多了,根本不会有时间接待当事人,更别说给你解释诉讼事项了。当然,也有人的解释为,如今的当事人,说多了有风险,对自己没啥好处,搞不好会惹事上身,还不如推给律师来得方便。可是,如此把诉讼事务推给律师,有没有想过,当事人要是有钱委托律师的话,会自己跑去打官司吗?律师给当事人解释的,或是律师主张的,法院会按照律师说的做吗?最后还不是法院做出的诉讼决定、司法结果,需要当事人来评价和接受。无论如何解释,无论什么理由,法官是否应该向当事人释明诉讼事项的理由及法律根据,案件宣判之后当事人有疑问的,是否应该向当事人解释到其能看明白为何如此判决?这些都做不到,当事人会如何评价?法院:对案件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申诉,你自己不去上诉申诉或是上级法院已经认定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正确了,就表示案件办的没有问题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否,是否能以当事人上诉不上诉申诉不申诉、上级法院改判不改判为标准?司法现实是,法院的统计报告,都是以一审法院的案件上诉率、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重审率,作为宣传的“服判息诉率”作为标准。如此的认识对吗?事实一再证明,近些年纠正的冤假错案,哪个不是经过数次上级法院的二审维持、再审驳回申诉之后,最后因为“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的不得不改判无罪?极端的例子是,河南女法官遇害的案件,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也没有申诉,却采取了极端报复法官的做法。以上的这些例子,是不是一再的说明,上级法院的维持,并不能代表当事人就是感受到办案公正、案子办的没有法律问题了。统计数据上的那些“服判息诉”,有多少从此踏上了年复一年的申请再审道路?提高办案质量,究竟应该是当事人的切身诉讼感受为准,还是以统计数据上的上诉率、二审再审改发率为准?某些法院人:法院人员不能接待一方当事人,否则就是违反单方面解除的审判规定;当事人都是只为胜诉才满意,达不到要求就会说不公正。不知道是某些人的推脱借口,还是某些法院的执行出了问题,审判纪律规定的,“禁止违规单方面解除案件当事人”,成了某些法院人员拒绝接待当事人的理由。在四处按有监控的法院审判区域,当事人找法官和办案人员提交诉讼材料、咨询诉讼事务处理,怎么就成了违规单方面接触当事人?如今的当事人,只要不是开庭,想要见到办案人员难比登天,没有办案人员通知安检人员,或是根本进不去法院的大门,或是根本联系不到办案人员。就算了进了大门安检,办公区也是门禁森严,根本进不到。此外,在一些法院人口中,所有的当事人都成了根本不听解释、不懂法律的无法沟通者,更是潜在的举报投诉等危险分子,认为当事人只要达不到自己案件胜诉的结果,就会责怪法官办案不公。据此,根本没有什么接待、解释和沟通的必要。犹如此前文章中提到的,当将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作为潜在的危险分子进行防范时,诸如不准携带手机、有事咨询不接待、裁判文书能少写绝不多写等等,有没有想过,当事人会如何看到案件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人跟人之间的交往和信任,感受从来都是对等和相互的,这是基本常识啊!律师:案件事实是法官认定的,法律适用也是法官作出的,律师也只是起建议作用,起不到决定作用,对案件结果不满意,律师也没有办法。很多法院人员,面对当事人的咨询或是质疑,通常就会将当事人推给律师等法律业务,却不知道,律师等的解答,真的可以代替自己的司法释明责任,能够帮自己解脱当事人的法律疑惑吗?最近,有律师撰文写到,自己拿些书写的上诉状到一审法院去立案,却遭到了立案人员通知要求更改上诉状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有关表述,否则不予立案。律师认为自己的上诉状写的没有问题,拒不拿回去修改。法院人员遂直接拨通了案件当事人的电话,直接称,你的律师上诉状写错了,造成的延迟移送后果由你承担。旁边居然还有一老律师帮腔,法官说错了就是错了,听法官的没错的。以此为例,法官将法律释明的责任推给律师,能达到目的吗?律师说的,能代替法官的决定吗?当律师说的跟法官决定的不一致时,当事人又会作何感想呢?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包括最高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讲的都是如何通过司法办案的一言一行,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什么法官只管给出案件的裁判结果,只要上级法院二审再审维持了,就代表案件审判公正了。奈何,说的容易,真正做的如何呢?只有亲身作为当事人打过官司的才是最清楚的!网络时代,留言区已经成了当事人的评价区,究竟应该信考核数据,还是信评论区呢?
8月28日 下午 8:31
其他

女生驾车撞上飙车少年造成8死8伤,法院:无罪!不是有人死亡,司机就要担责

近日,马来西亚一女法官判处6名霸凌者死刑的案件,引发了世界性的关注。媒体后发现,该女法官曾经办过另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中,判决正常驾驶撞死八名飞车党女司机无罪,不是只要有人死亡,司机就要承担所有责任。2017年马来西亚华裔女生沈可婷深夜驾车撞上16名骑改装脚踏车的飙车少年,导致8人丧生8人受伤,2022年4月,他被判处六年刑期不得保释。2023年4月11日,法官宣布推翻原判决当庭无罪释放。2017年2月18日凌晨3:00多,沈可婷驾驶着自己的汽车在柔佛新山内环公路上行驶,公路上基本没有行人和车辆,山路弯道多。沈可婷速度不快,却突然在一个弯道与一群骑蚊型自行车的少年撞在一起。沈可婷随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事故造成八人死亡,八人受伤,死者年龄最大的不超过16岁,最小的是13岁,全部都是马来西亚本地居民。此案轰动整个马来西亚,获得全国关注。肇事者沈可婷虽然撞死八名少年,却获得许多民众的同情,因为非法改装脚踏车的问题,在马来西亚早已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据马来西亚媒体报道,这种改装脚踏车在马来西亚兴起于20世纪初,追求极速骑车感受。为了提高速度,脚踏车改装后车身极低、未装车灯、未装刹车,座位和手把被调整到同一高度以适应骑车人用匍匐姿态骑车。警方调查发现沈可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没有醉酒驾驶,也没有超速行车或不解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反观飙车少年们,他们都骑着改装过的微型自行车飞驰,车辆没有刹车,没有车灯,人员没有佩戴安全护具,而且他们还在逆行。由于死伤人数众多,此案一开始就被当地舆论所关注争议,从未停止。事件发生后,沈可婷被指控鲁莽危险驾驶。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规定,一旦指控成立沈可婷将面临最高十年的监禁。经法官综合审定,2019年10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沈可婷无罪,受害一方的家长上诉。2021年2月18日,二审沈可婷再次被判无罪释放,甚至还归还了她的驾照。对于这样的结果,受害方家长不能接受,多次申请再审,并被法院接受。2022年4月13日,马来西亚新山最高法院法官阿布合卡以鲁莽和危险驾驶罪,判处沈可婷六年监禁,罚款6000令吉且立即执行。高院判决后,沈可婷一方随即选择上诉,最终在2023年4月11日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判决,宣判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主持该案件的上诉庭法官哈达丽雅对死者家属深表同情,但强调法庭必须依法判案。“这就是法律,不能仅因有人在事故中死亡,就要司机承担所有责任。”法官哈达丽雅在法庭上向控方发出的对本案具有实质价值的部分提问:1.法律是否允许在凌晨3点骑改装自行车?2.司机是否必须要完美?3.凌晨3时20分在公路上骑改装自行车是否合法?4.凌晨3点,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是否合法?5.如果汽车在公路上高速行驶,突然出现一只猫,或者一群乌龟,即使是车技很好的司机,是否能及时刹车?6.警察为什么会在事发前两天在案发现场取缔非法改装自行车相关活动?7.第
8月28日 下午 8:31
被用户删除
其他

朱树英、韩如波、钟泉:终于把工程总承包讲透了!50个关键!

自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广以来,关于其「是什么」「为什么要做」几乎已没有争议,真正难的是,落到实务层面如何开展。不少律师感慨,尽管研读了不少案例和文章,但有时仍会有「无处下手」的感觉,更有甚者,仍在用施工总承包的模式操作工程总承包,结果自然不尽如人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不同,工程总承包把设计、采购、施工三大环节通通囊括其中,这意味着无论是牵涉主体、法律关系、合同条款、项目风险都更为复杂,案情梳理也更为考验律师的专业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工程总承包明明市场很大(预计超32万亿总产值),却很少有律师能做好的原因所在。然而,进入市场的真正挑战,不是找不到,而是上不去。一旦上去了,你的创收就跟着上去了!关键是怎么上去。学习大拿的方法,借鉴他们的思路是最快的方法。恰如业内某建工大律师所言:建设工程中很多案件,其实并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找到相应的突破口。这意味着两层意思:1.要有夯实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用统摄全局的眼光分析案情;2.试着借鉴其他律师办理案件的思路,开拓思维。本着以终为始的原则,9月7-8日,智拾网分别从知识体系和办理思路两大维度出发,举办工程总承包项目疑难问题解析与应对训练营。课程由建工泰斗朱树英老师,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如波律师,以及广东省造价协会荣誉会长钟泉老师现场授课。从思路方法到案件分析,从接地气的“江湖经验”到常见“避坑指南”的梳理,条理清晰、倾囊相授,力求为每一个到场学习的建工律师提供一个向行业资深前辈直接学习的路径。【知识体系】覆盖工程总承包在实践中的典型疑难问题,共4大类近50个细分项,对它们逐一分析,并给出指导和解决方案。【办案思路】讲解自身亲办过的或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分享自己当时的思路和想法,给学员以经验上的参考。扫码咨询更多详情课程目标一、厘清联合体、竣工结算、变更与索赔法律实务难点联合体连带责任: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同时深度剖析联合体各方(招标人、采购人、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等)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付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竣工结算: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工程总承包模式中不同计价模式(固定总价、平方米单位、费率招标、定额计价、概算价控制等)的计量规则、计价方法、竣工结算时遇到的法律实务难点及对应的解决方案。工程总承包模式价格形式及结算方法
8月28日 下午 8:31
其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李某于2012年2月4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注塑工,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双方先后签订三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自2012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止、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自2017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7日止。2020年12月22日,某公司以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用工条件”为由,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双方重新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期限分别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止、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李某持续工作至2023年1月31日后离职。李某自入职至离职期间,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李某向劳动争议和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2012年2月8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社保补偿金69905.92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上述法律适用的条件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本案中,某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原告李某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在被告处工作,持续到退休年龄之后,依然受被告的管理、支配,由被告定期发放工资,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依法确认双方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某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给其造成的损失,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损失数额,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公司处工作满10年,2022年度某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2315元,故被告某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社会保险金损失60262.5元(72315元÷12个月*10)。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说法0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并非对用人单位责任的减轻和义务的免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引起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02.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掩盖实质劳动关系,是实践中用人单位常用的规避行为,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更会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的整体恶化,影响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当然引起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二是劳务合同的签订是否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应分三步走进行实质性审查。首先应审查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应视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系劳务关系。反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要视情形而定;其次是审查劳动者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果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非用人单位造成,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之后,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最后应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即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至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名义上的劳务合同不足以改变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
8月27日 下午 6:20
其他

审执分离改革新论:执行员转任执行律师或者受执行律师的雇佣从事执行实施事务

立足现状,我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目标可概括为:在不增加财政负担乃至适度减轻财政负担的前提下,维持执行效率不降低,执行到位率有提升,进而提高民众对民事执行的获得感。之所以为改革目标设置限制性条件,是因为在多种因素的交错影响之下,国家已无可能对民事执行继续增加财政投入,甚至保持现有财政投入规模也日趋困难。改革路径是通过市场化吸引社会资源,实现民事执行资源的增量配置。当然,民事执行体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而适宜分步走。首先,进行有限的、局部的市场化改革,解决执行领域急迫问题,迅速赢得民众信任。其次,在积累成功经验和人力资源的基础上,逐步深化市场化改革,但将不宜市场化的部分执行权保留于法院,且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与调控,从而形成三方合力。
8月27日 下午 6:20
其他

花9万“买”教师工作却被骗!法院:原告与信息咨询公司分别承担15%和85%的责任

湖南一女子与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信息咨询公司帮其取得教师资格证并解决带编制的教师工作,并预付了9万“诚意金”,不料竟落入精心设置的骗局......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师编制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原告与某信息咨询公司分别承担15%和85%的责任。案情回顾2021年12月,毕业于师范院校的原告孙某甲已31岁,距邵阳教师编制考试限制的年龄越来越近,却始终没有“上岸”。于是在同乡孙某乙的介绍下,在某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的办公场所与该公司签订了《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某信息咨询公司帮助孙某甲取得教师资格证并解决带编制的教师工作,收取15万元费用,且需预付9万元诚意金,待工作及教师资格证落实后再付剩余6万元款项,若不能落实则全额退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孙某甲发现并提出合同内容是“考试咨询指导”,与事先约定不符。但某信息咨询公司方解释“签合同只是形式,只要目的达成即可”。犹豫再三,孙某甲还是按照孙某乙的指示直接将9万元转入孙某乙的账户,由孙某乙出具收据。而后,孙某甲多次催促,却迟迟未收到事情办妥的消息。直到2023年5月孙某乙病故,事没办成,钱也没退。孙某甲只好向某信息咨询公司追讨诚意金。信息咨询公司却声称,合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签订的,诚意金也没有转给廖某或公司,故不愿退款。此时,孙某甲才意识到,这是一场针对她迫切找工作的心理而设下的骗局,于是将信息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并要求信息咨询公司退还9万元。庭审过程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甲与信息咨询公司签订的《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内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因此自然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以提供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为名,实质是托关系解决工作,违反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合法正规的聘用或者任用制度,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为无效行为。法院认为,在责任承担方面,虽然孙某甲的9万元直接支付给了孙某乙,但签订合同时信息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孙某乙均在现场,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基于上述表象,孙某甲有理由相信孙某乙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交易。某信息咨询公司管理不规范、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用自身企业信用为孙某乙的行为背书,应承担本案责任。同时,孙某甲投机取巧、动机不纯,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谋求不正当利益,自身亦存在过错。审判结果法院酌定某信息咨询公司、孙某甲各承担85%、15%责任,判决某信息咨询公司应向原告返还765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人员都有严格的招考程序,本案中,某信息咨询公司与孙某乙抓住原告不惜花重金走捷径寻找稳定工作的心理,与其签订《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非正常途径为原告谋取国家岗位和国家资格证书,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与管理秩序,亦有损市场公平竞争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当为无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投机取巧、动机不纯,想着即使教师编制、教师资格证办不成也能要求退款,其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应当承当相应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月27日 下午 6:20
其他

客户比价要求降低收费等,律师跟客户沟通话术汇总(一)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8月27日 下午 6:20
其他

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司法掮客和信“花钱捞人”的,会被如何处理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8月27日 下午 6:20
其他

法院不准携带手机进入,是给案件公正审理的当头一棒

时隔几个月没有去法院了,近日去了某法院一趟,发现进法院的安检标准又升级了,不知道是不是受到河南女法官遇害的影响?之前是钱包、包裹、钥匙、水在内的饮料等,不准携带进入法院,现在直接规定手机也不准带进法院了。印象中,除了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的审讯区域,其他的地方没有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的。问安检的法警,这是又出来新的规定了吗?法警指了指挂在安检门之内的墙上“安检规定”,这就是规定。在墙上的“安检规定”里,明确写着,具有拍照、录像功能的设备,应该进行寄存,不得携带进入法院。最后还明确规定,拒不服从管理,拒不配合法警安检的,不得进入法院。按照这个“规定”,恐怕笔记本电脑,也进不了法院了。以前传闻的,律师开庭被法院拒绝携带笔记本进行法庭,看来并没有部门出来纠正,反而愈演愈烈,已经推广开来了。这个“安检规定”,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根本没有制作机关的名称,根本不标根据,意思就是,这是本法院的规定,想要进法院的大门,就要遵守本法院的规定;二是张贴位置也是深思熟虑的挂在安检门之内,进入此门的都是被寄存了手机的,所以“安检规定”只能看不能拍照,意思是,这是内部规定,禁止公开禁止拍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按此规定,是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庭的,否则也不会规定禁止录音录像之类的。为此,开庭之前宣读的“法庭纪律”,都是专门强调禁止情形的。如此规定,却被某些法院人员引申为了禁止携带手机进入的法律依据。开庭不准拍照=禁止携带手机进入,这阅读理解和逻辑推理关系,成立吗?禁止违法犯罪,是不是应该禁止菜刀的售卖?如今进法院大门一次性的全部禁止手机携带了,以后还有必要制定“法庭规则”、宣读“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吗?真如网友说的,自己担心的一律禁止了就可以一了百了,哪里需要顾忌什么法律规定、当事人权益?如同餐馆里张贴的,凡是进店消费的,“需要缴纳餐具费X元,禁止携带外来酒水”,规定了就要执行,没人管了吗?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见下图),哪有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法院的规定啊?不准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分明就是各地法院在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规定之外,限制和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自我扩权。手机身上附带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什么?——通信联系权、案件举证权、法律法规查询权、监督权等等,这是都是法定的权益。不准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岂不是意味着这些法律权益全部被剥夺了?此前,曾经有律师在法庭开庭之前,用手机拍了张法庭环境的照片,引发了律师跟法警(背后是法院领导)之间的轩然大波;曾经有律师在开庭休庭之后,用手机拍了张审案法官微信聊天群的照片,引发了二审法院遥控指挥一审法官审案的全国性热议......有人将上述的新闻事件看成了正常的舆论监督,有人却理解成了都是允许律师携带手机进入法院惹的祸。甚至有法院直接将律师休庭之后拍照直接定性成了“扰乱法庭秩序”,尽管不少自媒体、法律专家都公开撰文表示,任何的法律规定、司法规定,都没有禁止休庭期间拍照的规定。对于手机拍照录音录像功能在法院内的使用范围和热点争议,没有等来有权部门的统一性规定,却等来了各地法院逐渐推广开来的“一律禁止携带进入法院”。有些还在庆幸自己没有遇到的不要幸灾乐祸,按照这个趋势,早晚轮到你的身上。凡是到法院参与司法诉讼的,可以说接受安检的感受,就是第一司法诉讼感受。按照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律常识,公职单位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权益,是要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授权的。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哪里有法律依据啊?只是因为担心当事人拍照录像,引起自己的工作被动,就可以以“拒不配合案件”为由一律禁止。如此的法律规定不如自己的工作需要重要,会给当事人造成什么样的心理暗示?曾经有网友还在留言区留言称,到法院想要旁听别人的案件,只要推开门就可以进去旁听。这些留言是真不了解司法现状,还是故意在混淆视听,还是只看到了法条规定就以为是司法现实的“书呆子”?烟语君以司法经历告诉你们,现在想要到法院旁听别人的案子,根本你连大门口的安检都过不去。想要进入法院的,必须有法官给安检法警每天发送的当事人名单,或是委托代理人信息,想要旁听案件的,没有法官专门向安检法警发送的人员信息,结果只有一个——不准进入!禁止手机被带进法院,说白了就是法院人员忌惮社会监督,美其名曰有些当事人会对司法人员的言行断章取义!如今,各类公职机关都明白的道理是,执法活动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安机关更是明确了,要习惯在摄像头下执法。只有法院,却在面对社会监督时走的渐行渐远,不仅庭审直播停了,裁判文书公开可有可无了,进门的安检措施都严过登机了,只准当事人拿着纸、笔、诉讼材料才能进入。当事人进了法院想要联系法官或是证人,不好意思,手机不能带;进了法院,想要看一下几点了,孩子放学了没有,不好意思,手机不能带;进了法院,想要查一下法律规定,不好意思,手机不能带;到了开庭,案件证据原始数据保存在手机里,不好意思,手机不能带......这些需要哪有人会给你考虑,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想要对司法人员的言行录音录像,没门!都说,法院是最应该讲求依法办事的地方,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要求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严格依法行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法律后果。感情这些法律规定,只要求当事人遵守,法院及法院人员不受约束?问题是,法院不依法办事,不依法履职,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之类的“法院决定”,有人管吗?
8月27日 下午 6:20
其他

最高法院:“背靠背”条款无效!及其后果处理的《批复》+理解适用

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二是条款效力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三是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溯及力的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转自:最高法院
8月27日 下午 6:20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被用户删除
其他

三流律师靠运气、二流律师靠人脉、一流律师靠……

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27日 下午 6:20
其他

三年河东三年河西,律师界掀起了考公潮,有图为证

前不久,还有体制内的法律自媒体在发文讨论““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文章作者还停留在几年前的,认为“现在法科生都不太愿意报考检法了,一是不太好入额;二是进步慢;三是待遇也不高,刚提升一点点,别的单位就开始拉平了;四是离职也越来越麻烦。相比较而言,还不如直接干律师了,还没有什么入职障碍,跳槽也没人管,主要是进步快,收入就不用说了,自由度就更是让人羡慕。”,一看就是思想认识没有跟上形势变化了。文章的留言区,居然还是一片的赞同声,诸如点赞最高的留言是,“当我们职业司法人讨论司法职业值不值得干的时候,就已经说明不值得了”;“越努力越忙碌。基层小助理,时常加班到深夜。原因也很扯,白天写材料、开会,晚上办案并不是我们沉不下心好好办案,而是案外事真的太多”;“入职三年了,刑检三年一直是内勤,热情已经快被磨没了。”......不知道是真心的赞同文章说法,还是不过是趁机诉苦一番而已。事实上,疫情三年加上之后至今的律师行业现状,不管承认不承认事实摆在哪里,不管思想认识跟不跟得上,嘴上承认不承认,脚步和身体才是最诚实的。不久前的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拟录用公务员公示公告》显示,拟录用的民事行政法官助理职位中,有两人来自律师事务所。6月14日,揭阳市揭东区法院公布了2024年法院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的公示,6个法官助理岗位,有两人来自律师事务所;6月4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法院发布了人员公示显示,拟录取的三名法官助理中,有两名来自律师事务所。4月22日,山东枣庄市检察院第一批拟录用人员公示中,台儿庄检察院、山亭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岗位,两人来自律师事务所;4月22日,山东济宁市微山县检察院发布拟录用人员公示中,拟录用的两名检察官助理中,一人来自律师事务所。有人看了这些名单,还在质疑真实性,认为考生来自律所,未必就是律师,也可能是律师助理、律所行政人员。立马有律师现身说法称,自己就是上述考检察官助理败被者,面试输给了一个大学就是刑辩团队的律师。事实上,律师考公的趋势有多猛烈,恐怕只有发生在身边才会更加震撼。6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的2024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中,“一级法官助理及以下”岗位拟录用的24人中,有9人的工作单位来自律师事务所。近期,网络上流传的一张“南京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显示,法院、检察院、纪委、司法所的入围人员中,清一色的都是来自律师事务所,其中不少还是行业头部律所。律师的考公潮,已经不限于公务员编制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了。有自媒体称,有法院招录聘任制法官助理,居然有有一名来自政法大学研究生的执业律师报名,令在场的法院人感到着震惊:当下的律师行业也这么卷了吗?疑问才知道,也是自感律师行业太卷了,想先进法院积累经验,为考公做准备。也就是在几年前,直到三年前,法院、检察院还是省考中无人报考的大户,不少地方甚至动员法科生去报名,以求达到报考比例,以免被核销岗位。如此的情形,最近两年是不是再没出现?偶有几个法检机关报名不足的,多是因为设置了非985、211研究生学历要求所致。如今,再也不见什么法官、检察官的离职潮一说。法检体制内的内卷从来没有减少,反而欲燃愈烈,而且还加上了减薪退薪的不断袭来,抱怨的却越来越少,离职的更是几乎没有了。数年前可不是这样的,上一轮司法改革前后,一大批的法院、检察院人员或是申请提前退休,或是直接裸辞而去,大部分都是奔着当律师去的。彼时,不少的离职法官检察官还时不时的出来晒晒自己出走后的收入状况,不是声称,“买东西再也不看价格了”,就是“离职一年多北京二环内买了一个房子”,更多的是,“真后悔辞职,是后悔辞职的太晚了”......大批人员的离职,不时的就有人出来感叹,以后法院检察院人员断层青黄不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拿出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吸引法律人才前来报名?更多的是那些体制内的法检人员,动不动就被煽动的蠢蠢欲动。谁也没有想到,形势变化如此之快,别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了,简直就是三年河东三年河西。几年前,法律生宁可去律所作当没有底薪坐冷板凳的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也不到法院检察院当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如今却迎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律师,而且是全国一流律所的律师,纷纷注销了律师证,挤破脑袋的想到法院检察院当助理。他们,也算是业内人士,明知道一入体制深似海,如同戴上失去自由的紧箍咒,即便待上个十年半年也入不了额当不了检察官法官,再离职不仅有离职限制期还有禁业期,还是一如既往的投入了考公的队伍。妄言一句,他们中大多根本不是冲着什么学而优则仕,也不是怀揣着什么法治理念,根本原因就是下面这张图上。不是有最新的评论文章认为,同地区比较,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待遇,已经超过了80%的律师收入水平,法官检察官助理的待遇,超过了一半的律师收入水平。有目共睹的是,这几年律师队伍已经人满为患,相应的法律市场却处于萎缩内卷加剧状态,律师的执业环境和代理作用,也日渐式微。前不久,不是有资深律师公开哀叹“怎么六月份一个案子都没有了”,更何况是年轻律师啊!打不过就加入,温饱乃至生存当前,能活下去才是最重要的,更何况还是有着些许诱人的公务员待遇,哪怕只是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其实,各行业考公的,又何止是律师行业呢?出现如此的状况,也根本不是哪个行业的问题。不过,有位资深律师曾经说过,律师越有体面,百姓越有尊严!如此多的律师因为温饱问题而纷纷考公,并不是什么法治幸事啊!
8月26日 下午 10:23
其他

中伦合伙人,精准提炼17个企业出海合规要点,每一个都重要!(收藏)

企业出海浪潮下,如何帮助企业客户实现业务合规是律师案源开拓、突破创收瓶颈的新增长点。在全球经济加速发展的今天,不少中资企业纷纷将业务、产品或服务扩展到国际市场,以寻求更广泛的市场份额和增长机会。据统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已达到
8月26日 下午 10:23
其他

人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互相鄙视的法律圈鄙视链

人生在世,不是鄙视别人,就是被别人鄙视。无论何人,无论何时何地,谁都逃不过无处不在的鄙视链。在网路上看到过一张挺有意思的图片——法律圈鄙视链完全版,原作者及出处不详。该鄙视链表格涵盖了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司法局、法学老师、法科生、群众等诸多群体。横向是自己的视角,竖向是他人的视角。简而言之,自己眼中的自己是一直闪着光的集美貌与才华与一身的优秀好人,别人眼中的自己是一言难尽的要啥没啥的打酱油的拖后腿的平庸废人。各群体之间互相鄙视、交叉鄙视、循环鄙视,让世界充满阳光、爱与鄙视网。武力值最高最能打的公安:岁月静好、幸福安康都是我们撸起袖子加油干出来的,不是你们这帮只会耍嘴皮子的人吧嗒吧嗒吹出来的。整天就知道坐在办公室对着我们千辛万苦搞出来的卷宗鸡蛋里挑骨头,几个意思啊?!离了我们?呵呵......一身才华精通法律总嫌舞台不够大戏份不够足的检察官:规矩,规矩,规矩,法律得讲规矩,法律必须讲规矩!你们这么不讲规矩,几个意思啊?对得起头顶的灿烂星空和心中的法律信仰吗?离了我们?呵呵......不需要定语形容词的法官,手握法槌,有模有样地敲了敲,咳嗽两下,我就说一句啊,马克思咋说的,“谁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众人无人搭理,继续各抒己见、众说纷纭。法官继续敲法槌,肃静肃静,大家都听我说!不听也得听,反正我说了算。因为定语形容词太多舍而不用的律师,手按左胸,有模有样地肃然而言:我也就问一句,法律共同体中(虽然你们也不带我玩)唯一不在公权力这边的,唯一始终站在民众一边的是谁?众人无人搭理这个杠精,继续各抒己见,众说纷纭。律师咳破了嗓子,也无人搭理。律师只得在心里默默鄙视这些人,哼,若说平均收入,你们哪个有我高?甭管干啥吧,物质基础最重要!有钱才是硬道理。为啥要说平均收入呢?因为律师里穷人也超级多的,不说平均收入没法装逼啊......正装在身有备而来的司法局,咳嗽两声,握住话筒正准备侃侃而谈。导演让剧务上场,拿走了司法局的话筒,直接往下传。司法局大喊,我有事情做的呀!我干了很多呀: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信访、法律援助、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普法、法考、送温暖.......因为没有话筒,没人听清司法局的发言。司法局给自己唯一能管住的律师使劲使眼色,律师(心里埋怨,这时候想起我了?平常怎么对我们的呢?)视而不见,王顾左右而言它。司法局幽怨中......所有人的老师法学老师慈祥欣赏地看着各位,端起泡了枸杞的保温杯,喝了两口,说,我呢,也没什么太大的作为,幸好各位没有辜负为师的期望,都做得有模有样,很好很好,我很欣慰。我对你们没有别的要求,就两个字:学习!学习!还是学习!此处省略老师发言2万字。尊师重教的各位(老师您教的,出来能直接用的没多少啊,还得我们自己摸爬滚打)打起精神维持着表面的礼貌,礼貌性地微笑、鼓掌。喝光了三杯水,讲累了的法学老师终于结束了自觉字字珠玑直击灵魂的演讲。众人真心实意的使劲儿鼓掌(可算能说话了,毕竟也不好意思在老师说话的时候窃窃私语、打瞌睡啊)!法学老师慈祥地笑了,很欣慰。听得最认真,瞌睡来得最快,装睡最有经验最熟练的法科生鼓掌最起劲了,满满的都是真诚,一点儿也不掺水。没有实务,没有经验,没有故事,只有纸上得来的知识与热情、信仰的法科生说,我现在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学习,再学习!大家也都很纯粹很欣赏很缅怀地看着热情洋溢朝气逼人的法科生,像看着昨日的自己。是呀,当年我们每个人也都是热血盈身,怀揣着梦想和理想的,直到我们成了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学老师......年轻真好!可惜不能一直年轻。群众的人数最多,话筒就一个,他们自己先抢起来了。不管有没有话筒,他们都必须发言:我就想问我那个案子到底能不能赢?我分居两年了,为啥不能自动离婚啊?我要爆料......我要投诉......我要信访......其他人互相看了一眼,用眼神说,呵呵,群众。群众们看自己提出的问题没人表态,没人给准话,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你们都是吃干饭的辣鸡!法律不能满足我,就是废纸!这个鄙视链表格应该是圈内人集体丰富起来的,否则不可能概括得这么毒舌、戏谑。而且把群众放到法律鄙视链的末端,这是典型的学法者的优越心理在作妖。群众不是法盲、暴民的代名词,群众才是法律生存的根本土壤,是法治社会的关键。法治社会成不成,不光看法律圈(虽然貌似现在法律圈也没法治化),主要看群众的。能的,学个掉发不赚钱没人懂的法律而已,上天了?不过话说回来,这个鄙视链表格明显是调侃之作,随便看看,乐呵乐呵就行了,不用上纲上线搞文字狱有罪推定自由心证的。学法律的人至少有一个优点,对权利义务的认识与遵守,基本都深入血脉骨髓了。鄙视怎么了?鄙视也是一项权利。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鄙视的权利,哪怕你鄙视的是我。鄙视其实也是一种极端状态的批评、鞭策,如果只允许表扬与赞美,压制、禁止、杜绝鄙视,这,很可怕。鄙视怎么了?人生在世,不是鄙视别人,就是被别人鄙视。无论何人,无论何时何地,谁都逃不过无处不在的鄙视链。各群体之间互相鄙视、交叉鄙视、循环鄙视,让世界充满阳光、爱与鄙视网。此事古难全。*一个小彩蛋,各群体只有律师和群众配了两张图。
8月26日 下午 10:23
其他

王佳佳法官的另一交通事故判决全文:误工期按实际住院期计算

:误工标准应当按照2017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依照原告的实际住院时间145天计算。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8月26日 下午 10:23
其他

最高法院观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应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
8月26日 下午 10:23
其他

法院案例:老人隔代抚养,能否索要“带孙费”

老人帮忙照看外孙子、外孙女多年,后女儿女婿离婚,老人索要“带孙费”15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老人对外孙子女的抚养行为应如何认定?案情简介老李夫妇家住河北省,育有一女小芳。小芳与小林恋爱后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在外打工,小芳带两子女与老李夫妇共同生活。小芳白天上班时,老李夫妇帮忙照顾孩子。2020年,小林、小芳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所育子女均由小芳抚养,小林按年度支付2020年7月以后的子女抚养费。2023年,老李夫妇起诉要求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其二人为抚育外孙子女垫付的抚养费15万余元。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小芳作为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抚养人主观意思表示而免除;小林与小芳之间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分工即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老李夫妇对小林与小芳一双儿女进行照顾的情况属实,但该行为并不构成独立于其父母抚养义务之外而另予抚养的情形,应视为其对小芳抚养子女的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系老李夫妇基于其与小芳的亲子关系而做出的,小芳从中受益。同时,也因为老李夫妇对小芳抚养子女所提供的帮助,在小林与小芳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双方关于婚生子女均由小芳一人抚养的约定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李夫妇对小芳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但老李夫妇据此主张由小林支付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老李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说法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基础,类似案件应区分(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形分别认定。如(外)祖父母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设定的义务,做出的履行抚养(外)孙子女的行为,系法定义务,其行为做出后,无权就此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如基于(外)孙子女的父母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实施的对(外)孙子女的抚养行为,则构成无因管理,可依法向相关抚养义务人主张。如基于家庭血缘关系和伦理亲情而实施的帮助照顾抚养(外)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助行为,本案即属于该种情形。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稳定的成长环境往往与隔代抚养的客观事实不可分割。隔代抚养是社会结构性压力在家庭中的呈现和子代不得已将家庭面临的社会压力向父母转移的结果,系家庭成员间对家庭分工共同做出的安排。此种隔代抚养行为通常系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发自亲情的家庭内部互助行为,且该行为的性质不因未成年人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改变。家庭成员间亲密共生、代际互惠是我国传统家庭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支持符合通常的社会伦理。如对(外)祖父母主动参与帮助抚养、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所支出的费用设定获取对价的权利,则不利于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间矛盾频发,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来源:山东高法
8月26日 下午 10:23
其他

田文昌称中国律师已进入发展期,需要发展专业化,评论区却翻车了

“中国律师职业已进入发展期。”8月24日至25日,2024全国青年刑辩律师论坛暨青训营在京展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表示,中国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重建至今已走过40多年,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生成期。现在,中国律师制度已经进入发展期,面临的最尖锐挑战就是律师职业的专业化。2024全国青年刑辩律师论坛聚焦青年刑辩律师成长难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致辞。田文昌认为,由于中国律师没有传承、没有历史,在过去40多年的时间里律师业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出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但另一方面也是在无序化状态当中进行的,所有的前辈律师都是在摸索前进,一直都没有实现律师职业的专业化。不过,与律师职业专业化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律师的数量呈现持续攀升态势。数据显示,过去十多年间,中国律师人数由30万人增至72.5万人。律师职业如何实现专业化?田文昌认为,一方面律师要具备雄厚的理论功底,另一方面要多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除了要对法律的来龙去脉有所了解,也要注重学习法学原理、原则、理念,了解相关学科的知识,还要接受专业技能的培训,通过参与式培训模式,将实训、演练、点评有机结合,从而通过自我暴露,发现问题,找出办法,使自己刑辩技能得到系统提升。”他觉得,理论和实践两者结合,才能更快地走上刑辩技能专业化的道路。近年来,律师行业“内卷”、律师群体“饱和”等不时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青年律师成长议题备受外界广泛关注,青年刑辩律师的职业发展更是行业痛点、难点。“刑辩律师要解决什么问题?首先在我们知识结构当中要解决理论和实务结合的问题,要解决相关学科的融合问题,要解决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这样我们才能够把理论功底真正打牢。”田文昌强调,刑事辩护还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理论问题,“多年来有一种观点,甚至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刑事辩护没有什么理论,甚至有些人把它说成是一种熟练工,谁都能干。”更不可思议的是,在律师行业,还有一种观点颇为流行——认为IPO业务、涉外业务是高端业务,刑辩业务是低端业务,“刑事辩护辩的是人类最重要的权益——自由权、生命权,哪个才是高端业务,不言而喻。”田文昌说。他还表示,刑事辩护既是科学也是艺术,科学需要理论的支撑,所以不仅要法学知识的理论,而且要刑事辩护的理论做基础,“中国年轻律师的发展,尤其是年轻刑辩律师的发展一定要打好自己的理论基础,做好自己的技能训练”。澎湃新闻注意到,作为国内少有的聚焦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垂直赛道的专业论坛,此次活动邀请全国超过16个省份,200余名青年律师参会,聚焦青年刑辩律师的职业成长,探讨在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影响力,以及人工智能对青年刑辩律师的业务拓展等前沿话题。(以上转自:澎湃新闻)不过,田大律师的以上行业评价却在评论区遭遇了重大翻车,以下是网友留言:想问一下:为什么现在重大刑事的冤假错案的纠错平反,都没有田大状的身影?(PS:那种事费力不赚钱而且还得罪体制,老田能干吗?):律师又不是体制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你搁这儿强调专业化。。不如说给法官听,律师要吃饭,专业化容易饿死人。(PS:有的挑才能专业化啊):老田多虑了。你对律师的要求不如叫法官也听听。:敲重点:专业化!不是搞流量提高曝光度拉案源!:律师正陷入困境!可是很多人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刑事案件全覆盖和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办案机关人员素质提高,给刑事辩护的空间愈来愈小了。这几年,以刑辩闻名的律师还有吗?:依我了解,律师专业及法学能力虽有待提高,但法官特别是基层即一审法官的法学素养更需提高。其实两者是互助提升的。
8月26日 下午 10:23
其他

无罪宣判后无一人被追责“实名举报公检法”,官方通报成立联合调查组

日前,河南林州一男子崔中海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实名举报公检法”,称当地有部分公、检、法相关人士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其被无辜关押近4年。并称向纪委等“递交信件、电话投诉几百上千次”,“至今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及处理意见。”24日,河南林州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称,已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
8月25日 下午 6:38
其他

又一起:法院发现律师代理案件系转委托发出司法建议,律师被罚5000元

“给予某律师事务所陈某律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王某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江门市司法局及江门市律师协会关于司法建议书的回复。此前,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转代理导致原审判决程序上存在错误,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发回重审的案件。经调查,律师陈某私自与案件当事人陈某超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禁止私自接受委托的规定;其后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王某律师,忽略审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上“陈某超”签名的真实性,并据此开展代理工作,但经鉴定该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当事人本人所签,存在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行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良好法治环境,蓬江区人民法院向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监管,切实履职尽责。江门市司法局核查后给予转委托人律师陈某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江门市律师协会表示高度重视,核查后给予受托人律师王某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蓬江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律师行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于违规执业的律师给予处罚。广大律师应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共同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以上转自南方+客户端)阅读链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节
8月25日 下午 6:38
其他

刑事案源渐渐没了 ?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8月25日 下午 6:38
其他

湖北省原副检察长、司法厅厅长龚举文被通报“留党察看一年”,老下属已被双开

据湖北日报消息,8月23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龚举文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对省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龚举文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予以追认。这也是官方首次披露,龚举文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留党察看一年。龚举文(资料图)公开资料显示,龚举文今年59岁(1965年8月生),湖北省郧西县人。23岁本科毕业于湖北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后返乡任教于郧西一中,28岁时考入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之一)研究生部。1996年诉讼法学专业硕士毕业后,龚举文进入湖北检察院,他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2003年任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2005年任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2年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次年卸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2017年,龚举文调任湖北省纪委副书记,后同时担任省监委副主任。2020年,龚举文任湖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2024年1月28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发布通告,免去龚举文的湖北省司法厅厅长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人物简历龚举文,男,汉族,1965年8月生,湖北省郧西县人。其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政法学院刑诉法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在职法学博士。1984.09—1988.07
8月25日 下午 6:38
其他

最高检典型案例:出借时明知实际用款人的,法院应适用委托关系认定责任主体

来源:最高检《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基本案情】朱某、侯某辉、程某系大连某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滨集团)普通员工。2014年某滨集团因经营需要,向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小贷公司)借款壹亿零伍佰万元,包含本案所涉2500万元贷款。案涉贷款为农林牧渔业贷款,为达到借款目的,某航小贷公司提出案涉贷款必须以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某滨集团指令公司员工朱某、侯某辉、程某以个人名义向某航小贷公司贷款并承诺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5月8日、9日,朱某、侯某辉、程某分别与某航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2500万元,某滨集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某滨集团到期未偿还贷款,某航小贷公司将朱某、侯某辉、程某分别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朱某、侯某辉、程某三人偿还借款本息;某航小贷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某滨集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案涉抵押物公建位置偏、拍卖处置难,三名员工被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及审查情况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受理本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两级院成立一体化办案团队,围绕“某航小贷公司是否明知员工与集团的委托关系,《借款合同》实际借款人是员工还是集团”的争议焦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首先,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查实案涉贷款去向、使用情况。案涉贷款在汇入三员工账户当日即转出汇入案外人孙某刚银行账户,孙某刚与三员工之间除该笔款项外无其他流水记录,与某滨集团之间有频繁交易往来。其次,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查实借款合同签订情况。案涉借款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具有政策性扶持贷款的特点,某滨集团企业经营范围与此没有关联性,某航小贷公司提出案涉贷款必须以自然人作为借款人。三名员工遂按照某滨集团公司指示,在集团财务部办公室,在某航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在空白签署页签字,不知晓合同具体内容和借款金额。款项转入三名员工个人账户后,三名员工按照公司指示汇入案外人孙某刚账户。监督意见经充分调查论证,检察机关认为,案涉借贷行为系某滨集团与某航小贷公司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协商一致形成,朱某等三名员工系受某滨集团委托向某航小贷公司借款,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均是某滨集团。某航小贷公司明知案涉借款是某滨集团委托其员工以个人名义办理,本案应适用委托关系的法律规定认定由某滨集团承担还款责任。2021年3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朱某与某航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
8月25日 下午 6:38
其他

养老机构在老人染病去世后注销,找谁索赔?法院判了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增多,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迅猛,但部分养老机构护理水平参差不齐,老人不仅无法安享晚年,甚至生病去世。这种情况养老机构要担责吗?养老公司已注销该找谁索赔?基本案情2017年8月,张某等人共同出资登记成立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万某聘请该公司为其父提供养老服务。2021年10月,万某发现父亲身上多处红肿、溃烂,经医院诊断为压疮。11月6日,老人病情加重,万某担心父亲在外病故,于是要求出院。三天后,万某再次将其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老人出现肺部感染及呼吸衰竭,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办理出院手续,老人出院后当日于家中去世。万某认为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未尽服务义务,致使其父身患疾病,既未为其进行治疗,也未告知家属,最终导致其父病情恶化死亡。万某遂将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和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0.18万元。张某等人辩称,万某父亲发生压疮送往医院治疗后病情已经得到改善,后续死亡系其家属照顾不当所致,与养老机构无关。另查明,万某父亲两次住院共计35天,花费医疗费15269.49元,其中自费支付6576.7元;张某等人垫付住院费用1万元。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登记注销。法院判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2、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张某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万某父亲入住养老服务中心5个月后被发现身生压疮,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万某作为家属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万某父亲因住院产生的自费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9341.98元。关于原告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结合本案双方的证据材料,老人身体的实际情况、过往疾病史、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等情况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法院酌定该公司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各50%的赔偿责任共计13538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就被注销,则其股东张某等人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等人扣除已支付费用后赔偿原告164726.58元。张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法我国老年群体庞大,养老服务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涉养老服务的纠纷较多。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本案中,该养老公司未积极主动提供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致使老人患病,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导致当事人家庭破裂和公司无奈赔偿的结局,实在令人惋惜。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养老服务时,要了解清楚机构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也要尽到自身义务和责任,尽心尽力照顾老人,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8月25日 下午 6:38
其他

法院要创建各自品牌?不爱折腾的法院,才是内外最需要的法院

对于法院来说,其基本职能是裁判是非对错。对此,《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换句话说,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角色配置就是审判机关。但现实是,在爱折腾的观念指导下,裁判职能被弱化,甚至边缘化。就好像一位家长早上送孩子上学,什么都准备好了,就着急忙慌跑出去了,结果到学校门口才发现没带孩子。这还是法院职能的初衷嘛?把法院“管理好”可能真的不需要那么折腾。对于裁判者来说,一个稳定的法律适用预期,一个一心扑在提升裁判技能,保持裁判结果最大限度符合法律符合最大多数人们的观念判断,才是更能提现以人民为主体的裁判观念。把本职工作做好,做精,才是抓好抓牢审判事业的基础。围绕审判业务提升适当拓展业务范围,也无伤大雅。但那些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折腾”可能真的伤害法院的本来的公信力。比如,立案就立案,推行了网络立案,那么线下的立案材料就一个都不收,都让在网上提交,否则就不给立案。这对二、三十,四十的年轻人可能还是不错的,但对于那些眼睛花的老人怎么办!一概而过的立案要求,是不是很不符合实际,把服务群众的立案方式倒果为因,成了折腾。还有网上保全,也是如此。幸好这一现象已经得到部分改变。。。。比如,法院参与营商环境建设,这本来是被动的,将涉及企业的审判执行工作做到位就好,但是偏偏要化被动为主动,深入企业解难题,绑定过深。一旦后面企业涉诉,另一方肯定会拿着法院这样的帮扶举动对法院的中立性提出质疑,甚至闹出一阵风波。有的法院甚至还要在企业合规上发力,远远偏离了法院本来的职能设定。比如,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各种审判执行工作之外的有趣工作,如护路员,扶贫人员,网格员,还有可能是安全监督员、巡查员等等,在多重角色折腾之下,肯定会影响放在审判执行上的精力。等等。。。。。折腾不等于就是走错方向,但乱折腾就是浪费时间和精力。面对处于转型中的社会、经济、科技实际情况,法院的审判职能需要不断加强,不断提升,需要适当转变,才能做好应对,也才能更解决人民群众对于案件纠纷的解决需要。但折腾过度,把法院宣传成无所不能的巨兽,似乎可以接受一切的本职之外的安排,处理社会和时代抛给的一切难题,可能是极为不妥当,也是不合理的。如,有的文章要求法院融入社会治理,这种标题似乎暗示以前法院没有在社会中,更没有解决社会中发生的纠纷,看似高大上的词汇背后,并不利于法院在时代转型中找准定位和未来的方向,反而可能混淆了法院对自身基本职能的要求。无所限制地突破自身职能限制,只能是乱折腾;以本职工作精细化为基础,适当拓展,收放自如,才能法院的管理者“为之计深远”的长久之策,收放不能自如的乱折腾,其本质是管理能力不到位,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管理艺术水准不高。务实于审判业务,实干于每个当下,不把折腾当本职,敢于刀刃向内,提升法院管理水平,以固本强基为立足点,保持审判连续性,提升应对外间万般变化能力,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日新月异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本文转自:洞中法学,原标题《不爱折腾的法院,才是最务实的法院!》烟语君语:昨天看到一个中级法院召开工作会议的官宣文中,其中赫然有要求各个基层法院要打造自己各具有特色的法院的要求,创建“特色司法品牌”;还有一个法院,宣传自己要打造““小而精、精而优、优而强”的品牌阵地......这些法院是要打造旅游胜地吗,还一个法院一个特色?法院的工作主题不都是共同的,只求“公正与效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8月24日 下午 7:03
其他

用褪色笔写借条逃债?法院判了

陕西宝鸡的欧先生碰到一件蹊跷事儿,自己借钱给别人,对方写了借条,当欧先生等待对方将借款还清时,却发现借条上的关键内容居然凭空消失了,借款人不但没有还钱,还称对此不知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钱还能要回来吗?熟人借款不还,借条字迹消失债权人将其诉至法院据借款人张先生说,2018年,他向欧先生借款10万元并以本人名义出具借条,这10万元是他当时替朋友秦某借的。没过几天,张先生称自己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又向欧先生借了3万元,并在原先10万元借条的基础上补加3万元。然而欧先生则说自己并不认识秦某,两次借款的钱都给了张先生,均为现金,没有通过银行汇款。欧先生说,后续张先生并没按约定时间还款。经过多次沟通:2021年6月1日,张先生向欧先生归还3万元,并提出更换借条。6月3日,张先生为欧先生提供更新后的10万元借条,欧先生将原始借条归还张先生,但留存有复印件。据欧先生回忆,重新书写借条时,张先生自带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与常见的其他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不太相同。欧先生继而提出让张先生换一支笔继续书写,于是张先生使用欧先生提供的签字笔在借条上签名“张华某”。为了确定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和还款时间,谨慎的欧先生还要求张先生再书写还款协议一份。张先生使用他提供的签字笔书写了还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但在最终签名时,张先生又使用了自带的签字笔。此次书写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先生的五处签名均有一字与其真名同音不同字,但欧先生当时并未在意。没过多久,欧先生发现:借条内容完全消失,仅余一个签名;还款协议内容还在,但缺少签名。面对欧先生的追问,张先生始终称自己不知情,虽表示会归还借款,此后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无奈之下,欧先生将其诉至法院。一审被法院驳回债权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欧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条(13万元借条的复印件)及后来新签的还款协议,诉讼要求张先生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6237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张先生则表示,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欧先生主张利息无依据,并且他本人仅借欧先生3万元,已清偿完毕,借条已收回,他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已终止。一审过程中,被告张先生表示,还款协议中的名字与自己的名字不一致,还款协议也非自己书写,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张某偿还欧先生3万元的转账截图而原告欧先生则表示,借款人从始至终只有张先生一人,根本没有所谓的秦某,并认为张先生一开始就打算通过褪色笔和假签名等手段逃避债务。一审中法院认为:欧先生在仅收到3万元还款,且仍有1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的情况下,就将借条退还给张先生,与常理不符;同时,欧先生作为出借人,在看到还款协议上签名为“张华某”而非张先生真名时,并没有进行纠正;且在2021年发现署名褪色后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于常理不符。其应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过,欧先生并没有就此举证,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出借人欧先生认为,这是借款人设下陷阱,故意破坏借条等关键证据,逃避债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出借人认为对方设陷阱破坏借条证据法院利用“同一性鉴定”确认借条真实在二审上诉中,欧先生除了上交有张先生签名而无具体内容的借条外,还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银行的取款凭证。对于一审中法院提出的欧先生未及时对署名褪色后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行为,欧先生称是对方利用了自己对对方的信任。二审期间,法官三次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开展二审调查,重点围绕欧先生提供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上的字迹是否为张先生所书写的问题展开工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旭东表示,因为原始借条只留存有复印件,所以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认定的困难,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结果。在法官的建议下,欧先生决定对借条上的字迹申请司法鉴定,但因缺少一定数量的检材,无法通过常规笔迹鉴定方法作出鉴定;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有关证据上褪去的字迹,会耗费更大时间、精力和费用。最终,经过不断和鉴定机构沟通,司法鉴定部门采用了“同一性鉴定”的思路。最终确认,字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华某签名与原始借条上张先生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因张先生认可原始借条的真实性,也就证明了字条和还款协议确系张先生本人书写。同时,原告欧先生提供了与被告张先生间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原告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最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该改判,判决张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张先生承担。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受到惩罚,决定对被上诉人罚款1万元。被上诉人收到处罚决定之后,没有提出异议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来源:央视新闻
8月24日 下午 7:03
其他

小区停车遭遇墙砖脱落砸坏车,修车费用“谁买单”?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8月24日 下午 7:03
其他

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件15条指导意见(2024年8月版)

1、承租人在管理人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后,拒不交付租赁物的处理问题【指导意见】由于新破产法改变了老破产法关于对债务人的有关争议由破产合议庭裁定确认的模式,规定有关债务人的争议均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实践中承租人在管理人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后,拒不交付租赁物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由破产合议庭直接裁定强制执行。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2、出租人可否起诉要求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以谁为被告要求返还租赁物?【指导意见】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应当是合同相对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非转租合同的相对方,因此,出租人无权要求解除转租合同。但转租合同成立的前提在于承租人具有租赁权,在出租人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后,承租人的租赁权丧失,那么转租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即不存在,因此,转租合同便自然终止。出租人依照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可以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下,按合同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从诉讼经济和次承租人利益的合理保障角度出发,将次承租人追加为第三人);此外,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合同的解除,必然导致次承租人不享有以租赁权对抗出租人物的请求权的权利,因此,出租人也可以依照物的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可以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3、承租人的履约瑕疵能否成就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指导意见】为鼓励交易,改善营商法治环境,法院应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从合同性质、内容、履约情形、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对违约行为进行综合考虑,以判定违约行为是否满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使从形式上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出租人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可参考《九民纪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在承租人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4、根据商用物业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对物业公共区域的修缮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对系争租赁物业所在商场进行大规模维修工程,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整个商场的经营状况,承租人因要求协商未果而暂停支付租金,出租人能否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指导意见】虽然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无权限制出租人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修缮。但如果出租人的修缮行为在一定期间内已严重影响到租赁物业之商业使用效能,则应当允许承租人通过要求协商补偿方案来修复该时段内的利益失衡。若承租人因出租人拒绝协商而暂停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仅因承租人暂停支付租金的行为而享有单方解除权。5、承租人在转租时向次承租人出示了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出租的委托书。后在未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的情况下,次承租人径行以未向其提供房屋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转租同意书为由单方面通知承租人解除转租合同,该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8月24日 下午 7:03
其他

刑事委托辩护占比不到20%?刑事律师该何去何从?

自2017年开始,我国开始推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也是借鉴了世界法治先进国家的做法——这些国家的刑案辩护率近乎100%。但另一方面,刑事辩护的市场也在逐渐分化,法律援助覆盖了80%的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占比不到20%;且认罪认罚制度下,越是不严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的意愿就越低。这也决定了刑事辩护在未来的走向——更加专业化、精细化。还有一个重要趋势则是辩护阶段的前移,这就要求广大刑事律师更加注重审前辩护、捕前辩护。根据最新数据,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6.7万人;不捕19.1万人,不捕率34.2%;共决定起诉76.1万人,不起诉18.6万人,不诉率19.7%。那么,刑事律师如何靠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取胜?8月27-29日19:00,我们精心打磨了一套从程序到策略、办案场景全覆盖的免费直播刑事课,由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领衔,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主任、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刘卫东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雄飞律师坐镇,四位刑事大律师将带来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深度实务分享。
8月24日 下午 7:03
其他

最近从法院辞职去摆摊?不过是三年前的一个旧闻而已

都说“铁饭碗”香,可有人偏要把它打碎。最近,“大象新闻”报道的一则“女孩从法院辞职摆地摊”的新闻,在网上引发了不少的热议。新闻报道中,这位名叫王沿沿的姑娘,是新疆大学法学专业的高材生。毕业后,她顺利进入法院工作,可谓前途一片光明。然而,在体制内摸爬滚打了整整六年后,王沿沿却做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决定:辞职去摆摊。视频很短,给出的有效信息并不多,除了在法院工作六年、从法院辞职之外,在法院从事什么工作、什么身份都没有交待。有效信息的缺失,并没有阻止网友热议,乃至自行添加“有效信息”的步伐。有网文显示,是不想当法官才辞去法官职务离职的;有网友显示,是法官助理身份辞职的;更有网文跟此前的河南女法官遇袭联系了起来,称是“不敢做法官”了......目前看到的信息可见,以上的这些标题或称谓,都是未经证实的信息!给出的信息不多,但网上热议的主要观点还是,究竟如何看待法院工作与在街上摆摊之间的生活工作评价。有人称王沿沿的选择是勇敢追求梦想的典范,也有人认为她是在自毁前程。评论区里,网友的主流观点却被人称之为“人间清醒”。其实,这不是一个新闻,而是三年前的一个新闻而已33岁的王沿沿,河南商丘人,2012年,毕业于新疆最好大学、中国双一流大学、211大学——新疆大学法学专业,在乌市某区法院上班六年,辞职下海。王沿沿辞职以后没有去律师或者合伙开律师事务所,而是在乌鲁木齐油运公司开馒头店。馒头店只开了两年,就关门了。从2020年开始,她开一个面包车,到小区内卖红糖、麦芽糖、茶叶和便秘果等杂货食品,每天给小区物业缴50元200元不等的管理费,除去管理费和成本,一天有100多元收入。日月星光百姓市场开业后,王沿沿办理了固定摊位,实现了从流动到固定,结束了每天在不同小区卖货流动生活。市场上的王沿沿,忙忙碌碌接待询问之人,朋友也在现场帮忙,“现在生意还不错,一天能卖四五百元,除去成本,基本保持在200元左右的收入,这个比过去到小区去卖,收入要高一些。”根据介绍,王沿沿每天的收入高,跟目前市场是没有摊位费,免费租给大家有很大关系。1、“211大学生毕业去摆地摊,是不是有点屈才了?”王沿沿:起初有点无法接受,但时间长了,也觉得没啥了,“关键在思维观念的转变,职业没有贵贱之分,只要努力去劳动,能挣钱,都可以。”2、“为何不去企业或者专业相关单位上班?”王沿沿:我以前之所以不去从事大学所学专业找工作,不去企业上班,也不想继续在法院工作(辞职),就是不想被管束,干个体自由,随心所欲,虽然辛苦,但不受限制,挺好。3、“父母家人反对吗?”王沿沿:起初父母反对,但人各有志,人大了,父母也管不了了,渐渐的,父母也认可和接受,不再说啥。4、“成家立业了吗?挣到钱了吗?”王沿沿:这几年,折腾厉害,确实没挣到钱,目前也还单身,在乌鲁木齐租房子,但自己过得很充实,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钱多钱少无所谓,能养活在自己就行了”。5、“怕不怕同学们嘲笑?”王沿沿:毕业了9年,也30多岁了,同学们大多事业有成,工作稳定,成家立业了,像我这样,还在摆地摊,基本没有,确实有时候也害怕同学们看不起,或者嘲笑。当然了,这个还看个人心态,我不喜欢去跟别人比,即便如今没挣到钱,没买房子,没结婚生子,但我并不觉得自己过的比别人差,只要自己快乐就行,干嘛要去比呢?人比人气死人,有啥好比的?把自己喜欢的工作干好就行了,喜欢什么,就去做什么,开心快乐,就足够了。6、“未来有什么打算?一直这样过流离失所或者流动生活?”王沿沿:希望能开一个固定的店,固定收入,稳步收入,就可以了。家人父母自己身体健康,就是最大的希望,也希望这个百姓市场一直能开下去,能免费下去,真正实现惠民,这就是我,或者我们所有摊主的愿望。(以上转自2021年4月14日网易号的“资讯快递小哥”)留言区里,点赞最多的留言是:烟语君语:人为什么要工作?大多数人会说,这还用问吗,为了赚钱,过好日子啊。这句话也没错。没有一定的物质保障,连生存都是问题,谈其他的确实奢侈。但是,如果把赚钱当成工作的唯一目的,那么工作是成了一种痛苦。人基于物质利益的欲望寄托于对金钱的赚取上,是没有止境的,将金钱作为唯一的人生目标,为了守住和赚取更多的金钱,必定要舍弃其他的人生价值。这是一张网上的职业选择价值观衡量表。填完这个表格,基本上就能看出各人会选择什么样的职业,而其背后,反映的是各人的人生价值观。进一步讲,这个表格不仅可以评价自己的人生规划,而且可以用来观察他人的人生价值观,预测其对人对事的态度。近些年,法律专业毕业后考进执法、司法机关工作几年、几十年的,选择自愿离职的人不少。观察他们的就业去向,大多还是从事法律工作,或去律师事务所,或是从事各行业的法务,当然,也有个别的,比如说去养猪了。询问他们的离职理由,排在首位的,第一是自由,第二是待遇。仔细分析会发现,工作自由其实跟工作报酬也是矛盾的,无论从事何种行业。以律师行业为例,都说律师是个自由职业,所谓的自由,可能相比法检机关人员不愿意接手的案件也要办理相对自由,但为了生计,却是不得不要接手案件代理,面对各类强权机关处理案件方式的。更深一步讲,律师执业中,面临的诱惑和风险更为巨大。当事人开价几十万元甚至更多,或是要求律师充当司法掮客,或是帮助掩盖其非法目的出具规避法律责任意见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应该如何选择?一旦选择就范,再光鲜的外表,还有什么自由可言,不过是被物质利益俘获后的一个傀儡而已。如果选择不就范,仅凭法律技术承揽案件,必将会带来物质利益的损失?这里面,说白了,还是自由与待遇的选择问题。法律行业,在外人看来,是高大上的,但根据工作内容,其就是个服务行业属性。高尚点讲,其服务于公平正义,体制内讲,其服务于社会稳定需要,体制外讲,其服务于当事人需要,法律人所讲的,可以依法拒绝干预、拒绝服务,但难逃法律本身的服务属性。这也是所有法律人的宿命吧。有人曾经说过,“工作是最尊贵、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行为”。工作的根本意义,不在于赚钱,而在于磨炼灵魂、提升心志,掌握人生的主导权。不受法律行业的现实羁绊,逃离法律本身的职业束缚,也许,就是王沿沿各人人生价值选择的理由吧。当然,不排除现实中,很多人会基于所谓的社会地位、物质利益的衡量,来评判她的选择值不值得,其实,这些评论,不过是评论人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体现而已。就像上大学的目的,有人是为了某个好单位,获得入职的敲门砖,有的人却是为了开阔视野,丰富人生,究竟哪个人生境界更高呢?不为五斗米折腰,是历来人生难求的境界。最后,祝愿王沿沿生意兴隆,外人的评价都是浮云,自己内心需要的,才是最重要的。
8月24日 下午 7:03
其他

五千多万竞买厂房后却反悔,执行法官树藤摸瓜,揪出幕后“远程操控”的女律师

家庭妇女王某,竟豪掷五千多万竞购厂房,然而事后却突然反悔,面对询问显得一无所知。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隐情?2022年6月的一天,执行法官倪圣哲找到竞买人王某进行执行谈话。半年多前的2021年11月,王某豪掷千金参与网络司法竞拍,出价果断,最终以5000万余元拍得一处7000㎡的厂房。但竞拍成功后,王某却悔拍了。司法拍卖竞拍成功后悔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买受人王某参拍的保证金117万余元将不予退还。付款截止日之前,拍卖公司和倪圣哲多次联系王某,她始终未置可否。在王某逾期未缴纳拍卖尾款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王某悔拍。买受人王某的参拍动机让人疑惑不解,倪圣哲觉得其中定有问题,而问题的关键正和拍卖的标的物有关。被拍卖的厂房,属于被执行人缪某名下公司所有。缪某及其公司在青浦区人民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的标的金额非常巨大,债务本金即高达4300万余元。缪某一直想保住自己的厂房,通过各种手段拖延时间,试图找到破解债务的方法。但是,直到进入拍卖程序,缪某债务清偿仍是毫无进展。被执行人缪某拖延执行的一系列行为,结合买受人王某悔拍以及表现出的反常情况,让倪圣哲不由得怀疑:竞买人与被执行人串通,联合起来阻挠,或者说是拖延执行程序。在预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厂区重新拍卖,以4680万元的价格竞拍成交。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两次拍卖之间产生的差价,需要由第一次悔拍的人来支付,也就是说第二次拍卖比第一次低出的790万,应该由王某支付。这时,王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向倪圣哲坦言是缪某叫自己参与竞拍的。原来,缪某因自己无法参加竞拍,便让王某帮忙。但是涉案厂房二次拍卖成功,及随后出现的差额问题,缪某撒手不管,王某意识到自己要成为“替罪羊”,她悔不当初。王某向倪圣哲提供了缪某通过关联公司向她四次转账保证金的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转账没有说明目的、录音不涉及关键内容,买受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认被执行人缪某参与策划干扰司法拍卖。倪圣哲决定先来场攻心战,看看能否让缪某服软。可是缪某的态度依然强硬,一问三不知。倪圣哲知道,必须要有过硬的证据才能制服他。2022年7月24日,倪圣哲再次约谈王某,这一次谈话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这次参与拍卖的人员,除了已知的王某、缪某,还有被执行人公司的财务杨某和通过电话远程操控的律师陈某。财务杨某,是倪圣哲接下来调查的突破口。但杨某不接电话,倪圣哲决定上门突袭。根据杨某的描述,结合买受人王某的证词,缪某的代理律师陈某在第一次竞拍的时候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证据也足够指认陈某涉嫌干扰法院拍卖活动。于是,法官约谈了陈某,陈某承认了被执行人缪某策划参拍悔拍的情况。至此,整个案件的证据链闭环。2022年8月5日,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发起了清场行动,同一天,合议庭也对被执行人缪某等人干扰司法拍卖作出处罚决定。买受人王某,没有购买意愿仍参加竞买属恶意悔拍,以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拖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的价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被执行人缪某,唆使买受人恶意参拍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并到庭虚假陈述。青浦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拍卖缪某名下其他资产,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将“拒执罪”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向被执行人代理律师陈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发送了司法建议,并将该份司法建议抄送当地司法局。考虑到财务人员杨某对拍卖过程参与较少,虽到庭虚假陈述但后及时改正,如实供述了案件相关事实,青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进行依法训诫。最终,这起历时近9个月的干扰司法拍卖案被顺利解决。来源:学法网
8月24日 下午 7:03
其他

最高法院最新通知:房地产白名单项目的账户及其资金,不得因续建工作之外的原因冻结、扣划

法【2024】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的重要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指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在建已售未交付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目前,全国297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已经建立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牵头协调推进保交房工作,有力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支持协调机制提出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项目)的融资和建设交付,支持保交房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人民法院对白名单项目的司法保全、执行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冻结或者扣划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注意审查甄别。对金额机构为支持白名单项目建设施工提供的新增贷款、发放的并购贷款等账户及其资金,不得因本项目续建工作之外的原因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二、金额机构对白名单项目利用专项融资复工续建部分设定抵押权,请求就该部分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复工续建前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工续建部分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以账户资金属于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建设工程属于利用融资支持资金的新建部分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经采取的,必须立即解除。四、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专项融资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账户资金冻结、划拨或者建设项目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8月23日 下午 6:06
其他

员工因甲醛超标拒到公司被以旷工开除,法院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2019年3月5日,海蓝德公司、赵志强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旷工(以考勤记录为准)累计满3日或24小时的,公司可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海蓝德公司2016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刷卡制度......员工旷工一年内累计满3天,即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严重违纪行为指非常严重的不当行为,包括连续旷工2次或连续旷工达2个工作日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或达3个工作日的。严重违纪行为可辞退。2019年5月13日,海蓝德公司员工谈某某发邮件给赵志强写明,“我们注意到您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0日在我司北京办公室没有考勤记录。您有什么特别的理由来解释缺勤吗?”赵志强回复:“谢谢你的关心。因为新办公室的甲醛检测高于标准,并不适合人在里面工作。检测报告如下。我和陈戈谈过这个,他提到会再次检测,但直到5月10日也没有检测(附前述提及的广州荣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同时,虽然我没有进办公室,我仍然做日常工作,你可以找到我的销售报告等活动在SFDC系统里面的记录”。谈某某再次回复,“根据报告,检测日期是4月10日,这是几个星期前。假设经过几周的通风后,情况应该已经改善了很多。此外,您是否曾经与我们的人力资源或高级管理层沟通过,并在上周获得批准,您可以在家工作?”2019年6月6日,海蓝德公司员工陆某(销售总监)、潘某静(人力资源经理)与赵志强谈话录音显示,2019年5月5日至10日未打卡、未进办公室向赵志强进行询问,赵志强坚持表示前述日期未进办公室系办公室装修问题、刚从展会回来等原因导致,但赵志强认为自己一直在提供工作。陆某、潘某静表示前述日期赵志强称联系客户等工作均未提前报备申请,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2019年6月10日,海蓝德公司向赵志强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电子邮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通知你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海蓝德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赵志强2019年4月有打卡记录的日期为9、10、12、16、17、23共计6天,2019年5月有打卡记录日期为17、21、22、23共计4天,2019年6月有打卡记录日期为3、4、5、6共计4天,2019年6月6日后无打卡信息。海蓝德公司提供的外出登记表(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21日),显示的登记日期及信息为:2019年3月19日至22日出席成都CFDF、3月25日10:30上海、3月27日14:30大连、3月28日11:30北京、4月10日12:00点、4月12日上午10:00-11:30访问广州18:30晚宴、4月18日9:30年假半天、4月19日9:30年假半天,其余日期并无显示。一审法院:赵志强所处的北京办公室确实进行过装修,赵志强2019年5月5日至10日未至办公地点提供工作,虽有不妥,亦属事出有因一审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法律才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对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应当谨慎为之。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赵志强工作性质属销售人员,海蓝德公司虽有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刷卡的制度规定,但就海蓝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赵志强考勤打卡记录和外出登记记录分析,海蓝德公司仅向法院提供了赵志强2019年4月至6月三个月的考勤记录,这三个月记录中赵志强也并非每个工作日打卡考勤,打卡记录显示最多的2019年4月也仅有6天,在此情况下海蓝德公司仍全额发放了赵志强2019年4月及之前的工资,并未对赵志强有任何处罚。另外,海蓝德公司称无打卡记录的日期赵志强需填写外出登记,但根据海蓝德公司外出登记表中可以重合比对的2019年4月来看,赵志强2019年4月10日和12日有办公室打卡记录,又有外出登记显示,与海蓝德公司陈述公司执行无打卡记录则需登记外出的规章制度相矛盾,且2019年4月外出登记表显示的赵志强年休假日期与双方确认过的年休假日期亦不一致。另外,证人谈某某作为赵志强工作主管亦到庭表示,工作中并不强制要求销售人员至办公室打卡考勤、填写外出申请登记邮件,对销售人员考核以公司销售考核系统为准。故海蓝德公司虽有员工每日考勤、外出登记的规章制度,但海蓝德公司实践中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并未严格执行该制度。其次,海蓝德公司虽对赵志强提供的两份环境检测报告结果不予认可,但根据庭审调查、赵志强与上级主管的往来邮件及谈话记录可以认定,赵志强所处的北京办公室确实进行过装修,赵志强2019年5月5日至10日未至办公地点提供工作,虽有不妥,亦属事出有因。结合赵志强从事销售的工作性质,海蓝德公司对赵志强长期以来的管理方式判断,法院认为海蓝德公司对赵志强在2019年5月5日至10日未打卡就属旷工的判断过于草率。赵志强未至办公地点工作的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海蓝德公司据此与赵志强解除劳动关系过于严苛。在赵志强尚未构成严重违纪的情况下,海蓝德公司适用最严厉的处罚即解除劳动关系,合理性不足。赵志强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法有据。综上,依法判决如下:一、海蓝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志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8456元等。二审法院:按照生活经验、客观常理分析,甲醛超标之陈述可信,更符合客观真实,应当予以认定海蓝德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转移至用人单位,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之中,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于本案而言,海蓝德公司、赵志强对2019年5月5日至10日未至办公室出勤一节,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然,办公环境事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劳动条件,以确保劳动者安定工作。从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可见,海蓝德公司北京办公室装修后确存有办公环境不合格的情况,此有2019年4月12日广州荣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监测项目甲醛不合格,属于轻度污染)以及2019年5月20日北京羽翼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不符合标准)为证。同时,2019年5月13日,赵志强在与其上级的邮件往来,以及2019年5月28日聚餐时,赵志强与上海区域的同事提及了系因办公室装修异味,引发身体不适,前述种种均发生在海蓝德公司约谈赵志强之前,此时,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之争尚未发生,按照生活经验、客观常理分析,赵志强之陈述可信,更符合客观真实,应当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赵志强2019年5月5日至10日未至办公地点出勤,系事出有因,并无不当。海蓝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对工作场所甲醛超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负有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在赵志强未至办公室出勤的情况下,亦未进行催告,在此后,赵志强给出合理的申辩理由,海蓝德公司仍不闻不顾,径行以旷工为由予以解除,显然过于严苛。同时,旷工系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提供劳动,从赵志强一审提供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前述期间,赵志强接受上级安排,联系参展事宜,洽谈客户,实施报价,此间均有工作内容予以支撑。同时考虑赵志强的工作性质,及其上级的证人证言可见,赵志强作为销售,以完成销售目标为结果导向,此亦符合行业惯例。从海蓝德公司对赵志强考勤的实际履行予以考察,海蓝德公司并未将工资与考勤挂钩,一审法院对海蓝德公司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和外出登记记录予以逐月分析,其理由充分详实,本院不再赘述。应当注意到用人单位并不因不严格考勤而丧失处罚权,然本案最终核心是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健康权及相关权益应被确保,综合考虑员工虽不到岗但仍提供劳动等情,海蓝德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
8月23日 下午 6:06
其他

“河北小孩骑行被碾压身亡”肇事司机涉刑事犯罪移送检方?检察院回应

8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此前备受关注的“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间没有达成协商,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目前此案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潇湘晨报记者就此致电容城县政府办,工作人员表示此事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不清楚进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表示电话中不便透露,或可打县公安局政工处电话。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也登记了记者联系方式称将向政工处反馈。截至目前,县公安局政工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也未获相关回应。潇湘晨报记者随后从容城县检察院核实到,目前此案确已移送给检察机关。是否是以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办理,具体案情不便透露。潇湘晨报此前报道,8月11日,河北一父亲带小孩跟队骑行时,小孩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一事引发众多关注。8月13日,有知情人向潇湘晨报记者讲述事发细节,称视频中趴在孩子身边痛哭的男子就是小孩父亲,小孩年纪不能确定,撞到孩子的司机也是附近村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涉事司机亲友随后告诉记者,事发时来不及闪躲。而由于事发路段未开通,此起事故转由刑警处理,尚不清楚双方应负责任。8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当地多名村民及骑行者处获悉,事发路段为一段防洪堤,施工方在沿路多处设有告示称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通行,但因更为便捷,不少村民会选择开车经过此路段去上班,此外附近村民会上堤散步,骑行者也常选择此路段。事发路段尽头设有路障。受访者供图(以上转自:潇湘晨报,记者
8月23日 下午 6:06
其他

成都女子打5元麻将,被拘15天,申诉了8年,法院判决:警方赔4700元并道歉

“任性的权力!”四川成都,女子和2个闺蜜在茶楼打牌助兴,每次5元,说好了谁赢谁买单。没想到,民警破门而入,说只要桌子上有钱就是赌博,因女子是组织者,罚款1000、拘留15日,而她的两个闺蜜分别被罚款500、拘留12日。可把女子憋屈坏了,直接把派出所告了,案子经过2审,一直打到高院,法院终于判了。“我也搞不清楚,我就要求道个歉,为啥就这么难……”在四川成都的一个普通茶楼里,一场原本平淡无奇的朋友聚会,却因为一副麻将牌和几张5元钞票,被成都警方拘15天,长达8年的申诉,甚至还惊动了最高法院。这8年里,女子被镇上领导骂丢人现眼,工作生活都受到影响,家人都被牵连。女子名叫王某如,2011年8月19日,她和两位朋友在成都温江区的一家茶楼里相聚,三人闲来无事,决定打几圈麻将消遣时光。她们约定每局5元,赢家买单,这在当地是再普通不过的休闲方式,然而就在她们玩得正欢时,意外发生了。几名便衣警察突然闯入包间,以涉嫌赌博为由将三人带走,警方现场从王某如身上查获235元,从其他两人身上分别查获135元和205元,总计575元。基于这些"证据",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分局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随后,警方对王某如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其他两人则分别被处以12天拘留和500元罚款。这个决定犹如晴天霹雳,彻底改变了王某如平静的生活。从拘留所出来后,王某如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她认为,朋友之间小额娱乐性质的麻将不应被定性为赌博,警方的处罚决定存在问题。然而,她的诉求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得到支持。面对连续的失败,许多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但王某如却咽不下这口气,也不想受这委屈。她继续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尽管这些申诉都被驳回了。2013年,王某如决定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无疑是一个艰巨的挑战。她带着厚厚的申诉材料,独自一人千里迢迢来到北京,在陌生的城市里四处奔波,尽管申诉材料多次被拒绝,但她始终没有放弃。终于,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这个决定给了王某如希望,也为她的申诉之路带来了转机。2018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法院认定,公安局对王某如的处罚过重,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以及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个判决不仅还了王某如一个清白,也为她多年的坚持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句号。然而,王某如并没有就此停止,她认为,既然行政处罚被撤销,那么她被错误拘留15天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于是,她又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2019年,法院最终判决公安局赔偿王某如4739.1元,并要求赔礼道歉。王某如的故事在报道后,许多人对她的坚持表示敬佩,认为她的行为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也为推动法治进步做出了贡献。然而,也有人质疑她为何要为了一件"小事"耗费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事实上,这场维权之路对王某如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她原本从事推销工作,但因为"赌博"的标签而失去了工作。为了维持生计,她不得不转行做保洁,甚至连这份工作也因为名声问题而丢失。最终,她只能在家乡开了一间小茶馆,勉强维持生计。更令人心酸的是,这件事不仅影响了王某如自己,还间接影响到了她的家人,她的儿子在找工作和谈恋爱时,都因为母亲的"前科"而遭遇困难。王某如本人也因此错过了重新组建家庭的机会,至今仍是孑然一身。在这8年里,王某如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她被当地政府视为"维稳对象",一些地方领导甚至对她进行言语攻击,指责她给当地丢脸。但,这些压力非但没有击垮王某如,反而激发了她更强烈的维权决心。本文转自:感性文章
8月23日 下午 6:06
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虽非合同签订主体,但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为适格原告

裁判要旨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人虽非签订合同的主体,但是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为适格原告。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是否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均非否定原告诉权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8月22日 下午 6:06
其他

女生高考前骑车撞死人,获被害方亲属谅解后未被起诉

“感谢暖心的检察机关!我已经收到录取通知书啦!目前在一家餐厅打暑假工,赚点大学所需的生活费!”近日,一起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小玉(化名)在收到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后,忍不住给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信息,分享她即将迈入大学校园的那份喜悦。2024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高三女学生小玉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学校,为了节约到校时间,小玉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因当日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潘某某受伤就医2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玉因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4月2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小玉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小玉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且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2024年4月26日,灌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小玉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家事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和案件听证主要问题,引导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与答辩,围绕听证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妇联专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阐释了对高考考生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意义,并对小玉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缓解和释放负面情绪。“小玉虽满十八岁,但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重返社会。小玉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建议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小玉交通肇事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结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放下心理包袱轻松备考。”来自灌云县妇联的听证员孙芹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院快速办结该案的同时推进诉源治理,加大对上早课走读生的保护力度,预防涉及高中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为小玉开通快速办结通道,听证当天主动加班,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2天。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小玉得以顺利走进高考考场,并最终圆梦大学。在后续实地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时路灯就已关闭,存在安全隐患。调查核实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住建、交警、教育、城管等职能部门,就加强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召开圆桌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并就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备齐环卫安全作业装备、科学设置路灯照明时间等方面达成共识。目前,相关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来源: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8月22日 下午 6:06
其他

人民司法案例:宣判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赔偿协议,检察院抗诉二审撤销缓刑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8月22日 下午 6:06
其他

食药领域知假买假处理、食品安全标准认定等,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3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1日法释〔202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8月22日 下午 6:06
其他

最低不足15%!法官“入额”容易吗?某省5年数据告诉你

导读:8月14日至17日,第三届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常任委员、委员及非常任委员参加审议。最终,对全省109家法院推荐的467名人选,差额投票选出305名拟初任法官人选和递补人选。那么,近五年,江苏有多少人报名参加初任法官遴选,又有多少人有幸成为“拟初任法官人选”呢?小编发现,2022年1966名法官助理参加考试,差额投票选出290名拟入额人选(含88名拟递补人选),通过率不足15%。根据相关报道,对2020年-2024年江苏法院的遴选情况进行梳理,用数据告诉你,从法官助理到员额法官,究竟有多不容易?2024年据“江苏高院”公众号2024年6月22日和2024年8月17日消息2024年6月22日上午,江苏法院初任法官遴选考试在全省13个设区市考点同步开考。在报名条件设置上,严格对照新《法官法》要求,经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公示等环节,全省法院共1082名法官助理参加考试。8月14日至17日,第三届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常任委员、委员及非常任委员参加审议。最终,对全省109家法院推荐的467名人选,差额投票选出305名拟初任法官人选和递补人选。2023年据“江苏高院”公众号2023年12月10日消息:2023年12月5日至9日,第三届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召开,集中审议全省法院初任法官人选和递补人选。根据全省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方案,全省118家法院申报使用379个员额和116个递补员额,共1933名法官助理报名参加遴选。最终,全省法院推荐的740名人选中,495名通过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表决,作为2023年全省法院初任法官人选和递补人选。2022年据“江苏高院”公众号2022年6月26日和2022年9月5日消息:2022年6月26日上午,江苏法官入额考试在全省13个考点同步开考。经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公示等环节,全省法院共1966名法官助理参加了本次入额考试,系考试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入额遴选笔试。8月31日,2022年江苏法院法官入额遴选面试在南京市委党校举行,全省法院共441名人选参加面试。对全省109家法院推荐的入额人选,差额投票选出290名拟入额人选(含88名拟递补人选)。2021年据“江苏高院”公众号2021年9月26日消息:9月22日至25日,第二届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南京举行。最终,对全省108家法院的570名推荐入额人选,差额投票选出288名拟入额人选和81名拟递补入额人选。2020年据“江苏高院”公众号2020年5月31日和2020年8月30日消息:2020年江苏法院法官入额考试于2020年5月31日上午9点在江苏13个设区市考点同时进行。全省三级法院共有1239人报名参加本次考试,实际参加考试1227人。8月26日至29日,第二届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南京举行。会议对全省117家法院推荐的917名人选进行了认真审议和严格把关,最终差额票选出534名拟入额人选和124名拟递补入额人选。305人通过!2024年江苏初任法官遴选面试和审议完成近日,2024年江苏法院初任法官遴选面试在13个设区市考点设置的19个考场同步举行,全省法院共482名人选参加面试。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邵建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李玉明,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荣才,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孙效增,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朱建华等到考点巡考。为充分体现竞争择优,全省各级法院对初任法官遴选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开展政治素质、司法廉洁、任职回避情形等核查,认真组织业绩考核和民主测评,差额推荐初任法官和递补人选进入面试环节。本次面试由省法官遴选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人才库成员与中级法院政治部主任共同担任考官,实行异地交叉编组。省法院政治部派员到13个面试考点现场监督,面试全程录音录像,实行统一命题、统一程序、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确保面试公平公正。8月14日至17日,第三届江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常任委员、委员及非常任委员参加审议。会议期间,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汇报了今年全省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开展情况,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邵建东对本次遴选审议工作进行部署,并就审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审议工作分为书面审议和集中审议两个阶段,书面审议阶段,委员对全省法院推荐人选的个人材料进行逐一审阅;集中审议阶段,省法院、各市中级法院、南京海事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现场接受委员询问,委员对全省各级法院推荐人选逐一表决。最终,对全省109家法院推荐的467名人选,差额投票选出305名拟初任法官人选和递补人选。拟初任法官人选,经过批准、公示等程序,将由所在的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拟递补人选,在下一次遴选工作启动前,如所在法院出现新的员额空缺,经所在法院考核合格并推荐,报省法院批准入额。文章来源:江苏高院、律媒智库
8月22日 下午 6:06
其他

从女法官遇害案中的挂床现象,说说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造假问题

网上有一种说法,中国的法庭,是骗子的江湖,谎言的天堂。造成如此的现象的成因是复杂的,有人归咎于国内没有藐视法庭罪,有人归咎于法律行业本身就没带好头,有人归咎于社会现实是诚信守法意识太低,还有人归咎于司法机构及人员脱不开各种利益羁绊难以执法必严......还有一种说法是,越是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越是虚假陈述、虚假证据的重灾区,例如民间借贷案件。通常不过是一张借(欠)条、一张收据就可以证明的法律关系,却成了近些年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演变出了打击非法放贷、非法讨债等诸多的罪名和司法解释,折进去了不少法律人,以至于令很多司法人员有段时间惊呼,以往以为最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今看到了都心里打怵。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了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量最大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诸如其中的误工费、没有城镇农村统一赔偿标准之间的城镇居住证明、交通费、护理费等等,甚至包括医院出具的休治诊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别来争论,近些年抓了多少交通事故司法黄牛?)等。交通事故案件一发生,从交警部门大门口到医院骨科治疗单位,都会有人主动询问承揽理赔事项,称委托他们可以多获赔偿,骨科医院、交警部门周边,成了法律咨询机构律所的机构和人员聚集地,提供从医疗单据、误工费证明及评残机构选任,甚至是保险公司对接等一条龙服务。这些人提供服务,很多都是奔着虚高赔偿标准,知道司法审查规则之后弄虚作假,有些医疗机构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不过,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以当事人各方利益平衡、深究下去成本太高也改不了大环境等形式不了了之罢了。否定和处罚一个虚假证据,办案人员是需要肩负巨大的现实压力的,最常见的质疑就是,为何别人的都好用,我的证据就专门审查不予适用;法院领导也会质疑办案人员不会妥善处理的得罪人,多一事儿不如少一事儿,尤其是那些有背景的造假人。烟语君就曾经测试过,此前文章也曾经说过,状告开发商逾期交付质量根本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烟语君拿出现场照片指出,涉案楼房的消防设施根本没有接通室外,都是管道挂在半空中,这如何是交付的设施完备的住宅?开发商的律师质证阶段看了照片后,张嘴就来,这些照片不是涉案楼房的,被告交付的楼房是消防设施完善的。烟语君反驳到,申请法院现在到现场核实相关照片,看看究竟是原告提交了虚假照片证据,还在被告代理律师在虚假陈述。你们猜法官是如何处理的?根本不予处理!最后在判决书里,法官根本没有采信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而是采信了被告提交的消防部门盖章的检查证明,认定被告交付的楼房设备完善。案件后来上诉了,诉状里也专门提到了这个问题,还是没有下文。人人都会说,要打击虚假证据、强调诚信诉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打造司法权威等等,可真到了具体的案件中,包括法官,说不考虑成本呢?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了河南遇害女法官审理凶手党某某的交通赔偿纠纷案件中。公开的信息显示,党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住院29天的病历证明相关损失,而法官审查之后发现有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所以就“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直接“酌定”了是住院15天,据此计算了相关的赔偿费用。抛开网友质疑的,即便只是住院15天,也应该认定和安排出院之后给予一定的误工期,以及支持“挂床”14天支付的相关费用,毕竟“挂床”也是医院允许的,也是花了床位费等费用的。单从证据的认定及不能放纵虚假诉讼而言,法官不予采信14天的“挂床”现象,在法律规定上、在维护司法秩序上没有问题的,甚至是难能可贵的。谁也不希望生活在一个打官司靠凭关系耍手段伪造证据制造损失、到了法院只审查表面的形式证据而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异议不予审查的司法环境吧?当然,如何处理虚假证据问题,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说理及处理,这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取得当事人信任、让其输的心服口服的问题,详见本号的《一个小铁车引发的告法官,说说跟当事人换位思考沟通的重要性》、《法院通报法官遇害详情,办他人的案子,为何搭上了自己的人生?》等文章,说的都是法官如何跟当事人沟通,获得理解和信任。以上是从法律规定、司法现实的角度上说的,此外,从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社会层面而言,也存在一种不好的社会现象,那就是,动辄就三言两语的定性一个司法案件、定性一个司法处理决定。例如,在某些法律人口中告诉当事人的就是,只要提交了医院病历,法院就要采信;只要提交了借条原件,法院就要判决支持......如此简单轻率的定性和评价一个案件结果或是司法决定,要么说法律水平不足,要么就是根本不负责任。如果当事人听信了这么的“法律意见”,大多数人都是喜欢听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解释”的,就很容易将案件矛盾的矛头,对准了坚持法律审查标准的法官,自己则陷入了错误法律理解上的跟法官之间的误解乃至矛盾。有些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到了法院开口就是,为何别人伤残六级赔了三十万,为何我才赔了十几万,俨然看不到事故责任不同;有的则是拿着某些“律师”、“抖音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询问为何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为何别人的住院记录就作为证据采信了,我的住院记录就被严格审查认定成了“挂床”,是不是法官故意针对我?如此的状况,本应是更要突出法官等法院办案人员的普法及沟通工作的重要性,奈何很多的法院人员秉持的是,“当事人根本没法沟通,自认自己的道理,说了也是白说”的思想认识,亦或是案子法律上给出结果就行了,普法工作容易惹上麻烦,爱理解不理解随他去吧。综上可见,对于法庭上提交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的,成了选择性执法;对于虚假证据的认定及处理,成了当事人不理解不明白的法官个人决定,还是那句话,只有加强司法公开,让各种力量监督和支持法官依法办案,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8月21日 下午 7:07
其他

出租车遇事故,停运损失怎么赔?真实案例详解常见误区

余先生与赵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赵先生负全部责任,余先生无责任。余先生系出租车司机,事故后因修理车辆误工,遭受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损失。双方协商赔偿未果,余先生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先生赔偿余先生停运损失2633元。案
8月21日 下午 7:07
其他

原贵州高院常务副院长唐林被双开,被人称有一份“完美的”法院工作简历

8月19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厅长级干部唐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唐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知法犯法,执法破法,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私设“小金库”;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靠案吃案,以案谋私,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服装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唐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唐林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公开履历显示,唐林,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湖北谷城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唐林长期在法院工作,有人曾称其具有一份“完美的”法院工作简历。1986年7月,唐林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后,分配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民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98年5月,在工作了12年后,34岁的唐林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行政级别成为副处级。2003年5月,39岁的唐林在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三年后,其升任正处级。2006年8月,42岁的唐林离开工作了20年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调任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并在2007年2月当选为院长。在六盘水工作五年后,唐林于2011年11月回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15年12月,51岁的唐林离开工作29年的法院系统,转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2018年2月,54岁的唐林再次回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唐林被任命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随后,唐林多次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身份参加活动。2022年10月14日,唐林被免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退居二线,直到2024年2月被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今年2月26日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厅长级干部唐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今年3月26日被免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直至此番被“双开”。人物简历唐林,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湖北谷城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曾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82年09月至1986年0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1986年07月至1992年03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1992年03月至1996年07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副科级);1996年07月至1998年05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助审员(正科级)(其间:1996年7月至1997年8月挂职任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1998年05月至1999年11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副处级)(1998年11月评为二级法官);1999年11月至2000年05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副庭长;2000年05月至2003年05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2001年9月评为一级法官)(1998年10月至2000年10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3年05月至2005年06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正处级)(2003年5月评为四级高级法官);2005年06月至2006年08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2006年08月至2007年02月,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2007年02月至2011年11月,任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7年2月评为三级高级法官,2010年7月评为二级高级法官);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15年12月至2018年02月,任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2018年02月至2022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24年2月26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厅长级干部唐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免去,唐林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以上均来自公开资料
8月21日 下午 7:07
其他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缺席审判的,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问: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实际清偿之日?守约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根据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予以适当调整。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使人民法院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生效裁判,如果违约事实仍然存在,那么按照约定方法计算的损失赔偿额就可以继续计算,因此违约金应当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新的协议明确约定变更或者取消先前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应当依据新的协议约定进行裁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8月21日 下午 7:07
其他

“李四强案”,应当使司法官们警醒

今天早上醒来,看到微信中有一位监狱长朋友给我转发了题为《广东这个案子,已经不是“荒唐”的问题了》,并且该朋友还给我发了评论:“看了这个案子,我彻底无语了!”一位有良知的监狱长竟然发出这一慨叹,不知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们看到后作何感想?其实,前几天我已经在微信圈看到这一新闻,并没有引起我的注意。当今天早上看完朋友发的这条司法奇闻后,真的有一种怒不可遏的感觉,忍不住想写点什么。故事或者说悲剧是这样的:2007年,患有智力残疾的安徽人李四强离家出走,流落到江苏省南京市。不久后,南京警方在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发现了在当地打工的李四强。南京警方在李四强身上找到了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主人叫“刘西文”,是一名在逃的罪犯,曾在广东汕头犯下多起抢劫案。随后李四强被抓,并因为那张身份证,被当做“刘西文”移送给了汕头警方。李四强被认定是刘西文,没人通知他的家属,导致家人完全不知道这个事。也没有人给李四强请律师,甚至连法律援助律师都没有,汕头龙湖法院也认定李四强就是刘西文,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在监狱服刑两年多后,管教发现李四强并不是刘西文,于是找到其家人辨认。他被埋在村子外的麦地里,留下一个小坟包,连个墓碑都没有。李四强出狱后,家人才看到他的判决书,仔细一看,人全傻了——李四强在安徽老家的村子里,根本就不可能在距离上千里的广东抢劫!于是,李四强家人决定上诉。李四强家人向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申诉,被驳回;李四强家人继续向汕头中院申诉,依然被驳回;李四强家人又申诉到广东省高院,但一直没能得到回复。7年申诉,毫无进展。直到2022年,李四强的家人向安徽警方检举了刘西文,刘西文到案后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而刘西文看到警方出示的李四强照片后表示,根本不认识这个人。随后安徽警方把刘西文移交给汕头方面。本以为再次迎来为李四强洗刷冤屈的机会,然而当地法院的所作所为,再次震惊了所有人。2023年2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西文伙同李四强在汕头抢劫作案多宗,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四强又从冒名顶替刘西文的人,变成了刘西文的同伙!如果上述报道属实,作为曾经法官的我也感到“发怵”,甚至有一股喷薄欲出的怒火。“发怵”不仅仅是为“李四强”本人及其及亲属,也为我们每一个人,这样的司法让人恐惧,如果哪一天我们被冤枉、厄运降临时,如何指望司法公正?又如何相信“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承诺实现?我们蒙受的冤屈又如何洗清?“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一错再错、将错就错和一错到底”的司法运作,更让我们感到恐惧。当“真凶抓获”,在辨认时明确表示不认识“李四强”时,又何谈为“同伙”和“共谋作案”?人们期待的“平反昭雪”并没有到来,而是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但凡有一丝良知的法官,都不可能作出这样荒唐的判决。本案出现这样的“转机”,对司法官来说是重大事实变化,并无高深的法学理论需要研判,而是良知问题,无论是为了逃避司法责任追究还是绩效考核,都不应将“无罪”强说成“有罪”,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我不知道这样判的法官是否完全丧失人性?是否良心已经泯灭?是否愧对天平国徽?一个“智障”人,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均有别于常人,难道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么多程序,这么多办案人员,均没有觉察到异常?如果觉察到了,为什么不给他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服务呢?这是不是公然违法?一个“智障”的被追诉人权利如何保障?我们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障?谁来保障?“7年申诉,毫无进展”令人揪心!不是说要提高办案质效吗?如此的诉讼效率,如此简单的案情,何须七年?!那句西方著名法谚,司法官们可曾记得“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平凡对一个已经“入土为安”的人能有多大意义?赔偿了金钱,又补偿得了家人的精神损失和精神痛苦吗?一次次的申诉被驳回,两级法院又是如何审查案件的?再审难和再审的纠错功能失灵难道不需要引起重视吗?家属以为“失踪”的人却在监狱服刑!谁之错?谁酿成的?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内公安机关通知家属的规定,实践中是如何落实的?难怪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了,因公安机关未通知家属,家属却到当地派出所报“人口失踪”。在内蒙古“呼格案”中,已故法学家江平先生给无辜者胡格吉勒图写的的墓志铭中有这样一段话:“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根据“李四强案”,我想作一点改编:“手握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有良知,重人权,不臆断,不为个人得失而弃事实与法律。”李四强作为一名智障者,在刑事诉讼中难道不能给予更多关照吗?即便办案机关当初不知晓其为“智障者”,但是当家属提出申诉时,难道你们还不知道吗?你们又是如何对待该案的?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期待,司法不公令全社会感到愤概。“李四强案”提供了一个司法不公的典型、鲜活样本,让我们感到切肤之痛,也让我们感到“司法机器”的恐惧,更让司法官们警醒——你们自己经手的案件该如何对待?如何给民众一法治信心?李四强和“李四强案件”都已经去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但愿“李四强案”的悲剧不再重演,但愿司法官们能从中汲取教训!
8月21日 下午 7:07
其他

律师费交了又退只为骗取判决,检察院抗诉后3起案件改判!这是虚假诉讼不?

律师代理费并未实际发生,债权人却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并获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这一反常现象后,展开深入调查……“运作手法很隐秘,不容易被人发现,诉讼一方当事人也往往蒙在鼓里成了冤大头,我们在履职中发现可疑点后,揪着不放,通过深入调查找到新证据,提请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3起案件都改判了……”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该院办理的几起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莫须有的律师代理费的案件。发现线索:一笔可疑的退款事出反常必有妖。2023年2月,黄岛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协助青岛市检察院办理孙某等人申请监督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调取了某投资公司近三年来在本地区的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卷宗,并审查该公司银行流水6000余笔。在核对银行流水的过程中,一笔退款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2018年6月13日,某投资公司向某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转账7.2万元,备注为“律师代理费”。两天后,某律师事务所向某投资公司转账7.2万元,备注为“退律师代理费”。这笔律师代理费为什么交了又退呢?它和哪起案件有关?检察官查阅了2018年全年涉及某投资公司的全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卷宗材料,将案件审理时间和这笔律师代理费的退回时间进行逐一比对后发现,在金某某等人与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证据材料中,一张律师代理费发票与这笔被退回的律师代理费高度契合。金某某等人与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卷宗材料显示:2015年4月27日,金某某、庄某某向某投资公司借款100万元,某投资公司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2017年4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庄某某、金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并约定由金某某、庄某某承担某投资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庄某某、金某某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于是,2018年2月,某投资公司将二人起诉至法院。2019年7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金某某、庄某某偿还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2017年4月11日之前的利息24.5万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某投资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2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调查核实,代理费并未实际发生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材料后,还发现了一个细节——庭审中,当法官询问某律师和某投资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后有无返还时,某律师和某投资公司均回答“没有返还”。既然没有返还,某投资公司的银行流水中为何会出现那笔退款?那笔被退回的律师代理费到底是怎么回事?会不会存在某投资公司与某律师串通,通过提供虚假证据骗取胜诉判决,从而向债务人索要律师代理费的情况?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官联系到了该案的代理人某律师。“我们律所和某投资公司是常年合作关系。因为当时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们确实退回了代理费,但后来该公司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向我个人补交了代理费。”某律师说。然而,检察官查明的事实并非如此——截至开展调查之日,检察机关并未发现某投资公司以任何形式补交过律师代理费,而某律师提交的证据,是其在被检察机关询问当日向律师事务所补交律师费的转账凭证,发票也是当天才开的。此外,按常规,某律师作为某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已经收取了法律顾问费用,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一般不再单独收取代理费。至此,某投资公司与某律师串通,通过虚构律师代理费、浑水摸鱼提交与本案无关的发票等证据、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向债务人索要额外费用的情形一目了然。那么,该投资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是否有同样的行为?带着疑问,检察官扩大了调查范围。随着调查的深入,以某投资公司作为原告,且存在短期内退回律师代理费情形的多起案件很快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其中,有两起分别涉及13万余元和17万元律师代理费的案件,均是在某投资公司交完律师代理费、开具律师代理费发票后,相关费用又在短期内被退回了某投资公司,且某投资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律师代理费的诉求均获得了法院支持。提出抗诉,债务人挽回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诉讼一方当事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主张并不存在的债权,该行为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妨害了司法秩序;既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职权予以监督。2023年4月,黄岛区检察院提请青岛市检察院对上述3起案件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这3起案件均存在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交完律师代理费后,该笔费用在短时间内被退回的情况;提供的发票虽然真实,但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并且有的发票已经作废,应被认定为虚假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律师故意隐瞒代理费已经退还、并未实际发生的事实,进行了虚假陈述。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某律师事务所与某投资公司的交易明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新证据,可以证实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经青岛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黄岛区法院再审上述案件。黄岛区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某投资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并未实际发生,于今年2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要求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3起案件被依法改判后,相关债务人共挽回经济损失37万余元。转自:检察日报·民生周刊,作者:郭树合
8月21日 下午 7:07
其他

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跟法院长期“战略合作”,律所为何不能?

河南女法官遇害的案件还在网上热议,这两天,顺着很多网友不理解的——一个伤情病历上住院29天、法院认定实际住院15天的交通事故只判了保险公司赔偿9000多元,进而提出了法院为何如此照顾保险公司的疑问,再进而有人发现,公开宣传显示,全国不少的法院已经高调跟法院签约成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甚至......。留言区里,大家也都看到,如此的关系,正在让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陷入了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危机。不可否认,保险公司是法院官司的常客,无论是常年排名稳固法院民事纠纷收案量第一的交通事故类案件,还是商事纠纷的保险合同类案件;案件处理上,只要被告是保险公司的,法院判决的生效案件执行就不会有什么困难,甚至不用申请执行保险公司就自动履行了。可能,以上就是双方达成长期“战略关系”的基础吧?所有的公开报道,只见法院领导跟保险公司领导双双表情愉快的出席公开签字仪式,但并未见到有具体的“战略关系”合作内容流露出来,不知道是不是涉及到什么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之类的原因。从宣传的有限公开信息中,这样的“战略关系”被描述成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过程中双方互利共赢、共建共治共享的创举”、“该战略合作遵循友好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特定项目合作和特殊案件上建立和加强沟通协调机制”......除了上述的“互利共赢”、“特定项目和特殊案件上沟通协调”,有公开资料显示,协议中还有“诉讼保全上为无财产担保的群众提供了方便”、“执行异议等期间申请人可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后申请法院继续执行”、“司法拍卖上发动社会潜在购买群体购买司法竞拍履约保证金保险”等具体的内容。说白了,参与战略合作的保险公司就获得了诉讼有关保险事项的优先售卖权、法院推荐渠道,有了保险的当事人法院将来案件执行起来也方便,如此的“合作双赢”啊!从网上评议上看,网友们的主要质疑有两点:一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跟法院战略合作无疑是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既然是市场营利活动,凭什么一家保险公司就可以独家获得诉讼保险的法院优先推荐权,是否经过了公平公开的竞争方式取得?既然属于法院利用公共资源推荐某一商业企业,法院是否履行了公开的招标投标程序?二是,保险公司再是法院当事人中的第一大“常客”,再是法院执行的“优质”被执行人,再是具有强大的资源背景,终究还是在司法诉讼中处于案件当事人的地位。法院跟自己的案件当事人达成了“战略关系”,还签订协议的表示可以“特殊案件上建立和加强沟通协调机制”,是否有违自己的司法中立性要求,会不会令案件当事人产生案件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如果以上的这些都可以不予顾忌的话,按照法院跟保险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初衷和要实现的目的,相信很多律所也具备这样的“战略合作”潜力。比如,某些当地大型规模律所,律所的律师代理的案件可以占到当地法院很大的比例份额,只要法院跟律所达成互相配合的“战略协议”,也是可以实现很多案件“互利共赢、共建共治共享”,甚至来个律所配合法院做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法院来个推荐业务、优先处理律所案件......是否能来个如此“创新”呢?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如果法院跟当地某个律所达成“战略协议”,法院领导跟律所领导同框出镜微笑握手,会让其他律所其他律师还有活路吗?会让这个律所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相信法院公正裁判吗?如网友说的,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应该有权申请法院对“战略合作”关系的企业所涉案件进行管辖回避。不知道为何,这么多法院会如此的不顾基本的司法规律去搞“创新”,跟自己的案件当事人“大户”搞“战略合作”。按照道理,搞这么隆重的新闻发布会、签约仪式,出席的法院人员及领导都是法律精通人士,会想不到如何“合作”会产生负面影响?类似的创新还有,某些法院打着保护营商环境的名义,出台了部分企业纳入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对其变通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赋予法律规定之外的诉讼权利等等。最出名的当然是引发轩然大波的某法院跟当地停车收费公司达成的“合作备忘录”,直接赋予了该公司“诉讼案件能够得到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判决、优先执行,加快了司法诉讼追缴欠费的进度”的诉讼优待,最后在舆论声讨之中彻底翻车了。犹如此前文章说过的,在某些法院,为了完成“创新”任务也好,某些人觊觎个人私利也好,领导不懂法下属无人敢反对也好,打着“有利于工作”的名义,推出的“司法创新”举不胜举,层出不穷。这些“创新”,尽管可能决策者的初衷是好意,但就是没有学过法律的网友一经搜索一经分析就能发现,根本经不起法律规定、法理精神的推敲,也不符合《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审判机关的属性要求,却堂而皇之的成了公开的法院决策、司法决定。如此的“创新”,不仅让本就“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疲于应付,让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人士失去了法律实施和司法标准的统一性认识,也让司法人员也搞不清究竟是依法办案还是依照“合作关系”办案。别说社会人士,连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也不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了。
8月20日 下午 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