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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强案”,应当使司法官们警醒

烟语法明
2024-09-05

今天早上醒来,看到微信中有一位监狱长朋友给我转发了题为《广东这个案子,已经不是“荒唐”的问题了》,并且该朋友还给我发了评论:“看了这个案子,我彻底无语了!”
一位有良知的监狱长竟然发出这一慨叹,不知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们看到后作何感想?其实,前几天我已经在微信圈看到这一新闻,并没有引起我的注意。当今天早上看完朋友发的这条司法奇闻后,真的有一种怒不可遏的感觉,忍不住想写点什么。

故事或者说悲剧是这样的:2007年,患有智力残疾的安徽人李四强离家出走,流落到江苏省南京市。不久后,南京警方在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发现了在当地打工的李四强。南京警方在李四强身上找到了一张身份证,身份证主人叫“刘西文”,是一名在逃的罪犯,曾在广东汕头犯下多起抢劫案。随后李四强被抓,并因为那张身份证,被当做“刘西文”移送给了汕头警方。
李四强被认定是刘西文,没人通知他的家属,导致家人完全不知道这个事。也没有人给李四强请律师,甚至连法律援助律师都没有,汕头龙湖法院也认定李四强就是刘西文,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在监狱服刑两年多后,管教发现李四强并不是刘西文,于是找到其家人辨认。他被埋在村子外的麦地里,留下一个小坟包,连个墓碑都没有。

李四强出狱后,家人才看到他的判决书,仔细一看,人全傻了——李四强在安徽老家的村子里,根本就不可能在距离上千里的广东抢劫!于是,李四强家人决定上诉。李四强家人向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申诉,被驳回;李四强家人继续向汕头中院申诉,依然被驳回;李四强家人又申诉到广东省高院,但一直没能得到回复。
7年申诉,毫无进展。直到2022年,李四强的家人向安徽警方检举了刘西文,刘西文到案后对抢劫事实供认不讳。而刘西文看到警方出示的李四强照片后表示,根本不认识这个人。随后安徽警方把刘西文移交给汕头方面。
本以为再次迎来为李四强洗刷冤屈的机会,然而当地法院的所作所为,再次震惊了所有人。20232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西文伙同李四强在汕头抢劫作案多宗,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李四强又从冒名顶替刘西文的人,变成了刘西文的同伙!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作为曾经法官的我也感到“发怵”,甚至有一股喷薄欲出的怒火。“发怵”不仅仅是为“李四强”本人及其及亲属,也为我们每一个人,这样的司法让人恐惧,如果哪一天我们被冤枉、厄运降临时,如何指望司法公正?又如何相信“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承诺实现?我们蒙受的冤屈又如何洗清?

“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一错再错、将错就错和一错到底”的司法运作,更让我们感到恐惧。当“真凶抓获”,在辨认时明确表示不认识“李四强”时,又何谈为“同伙”和“共谋作案”?人们期待的“平反昭雪”并没有到来,而是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但凡有一丝良知的法官,都不可能作出这样荒唐的判决。本案出现这样的“转机”,对司法官来说是重大事实变化,并无高深的法学理论需要研判,而是良知问题,无论是为了逃避司法责任追究还是绩效考核,都不应将“无罪”强说成“有罪”,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我不知道这样判的法官是否完全丧失人性?是否良心已经泯灭?是否愧对天平国徽?

一个“智障”人,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均有别于常人,难道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么多程序,这么多办案人员,均没有觉察到异常?如果觉察到了,为什么不给他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服务呢?这是不是公然违法?一个“智障”的被追诉人权利如何保障?我们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障?谁来保障?

“7年申诉,毫无进展”令人揪心!不是说要提高办案质效吗?如此的诉讼效率,如此简单的案情,何须七年?!那句西方著名法谚,司法官们可曾记得“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平凡对一个已经“入土为安”的人能有多大意义?赔偿了金钱,又补偿得了家人的精神损失和精神痛苦吗?一次次的申诉被驳回,两级法院又是如何审查案件的?再审难和再审的纠错功能失灵难道不需要引起重视吗?

家属以为“失踪”的人却在监狱服刑!谁之错?谁酿成的?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内公安机关通知家属的规定,实践中是如何落实的?难怪实践中会出现一些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了,因公安机关未通知家属,家属却到当地派出所报“人口失踪”。

在内蒙古“呼格案”中,已故法学家江平先生给无辜者胡格吉勒图写的的墓志铭中有这样一段话:

“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根据“李四强案”,我想作一点改编:“手握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有良知,重人权,不臆断,不为个人得失而弃事实与法律。”李四强作为一名智障者,在刑事诉讼中难道不能给予更多关照吗?即便办案机关当初不知晓其为“智障者”,但是当家属提出申诉时,难道你们还不知道吗?你们又是如何对待该案的?

司法公正是全社会的期待,司法不公令全社会感到愤概。“李四强案”提供了一个司法不公的典型、鲜活样本,让我们感到切肤之痛,也让我们感到“司法机器”的恐惧,更让司法官们警醒——你们自己经手的案件该如何对待?如何给民众一法治信心?

李四强和“李四强案件”都已经去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仍在继续!但愿“李四强案”的悲剧不再重演,但愿司法官们能从中汲取教训!

  本文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转自:法治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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