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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逆行打人路虎女,身份确认!附最新进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山东青岛崂山区一女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殴打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林先生,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机王某被崂山区警方行拘并罚款。8月31日,崂山区青山社区一名干部向记者证实,女司机王某某不是公职人员,是青山社区的村民,多年前嫁到市里,曾经营过服装店。最新进展在文末。有饭店老板因重名“躺枪”连日来,有网友先后指出女司机系崂山区城管局一副主任、青山社区干部、青山社区某饭店老板。8月30日,崂山区公安机关、崂山区城管局向记者证实,通报中的女司机并非区城管局副主任。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女司机王某不是青山社区干部,“这是个谣言。”31日,青山社区某饭店老板王某对记者称,目前她已接到多人来电询问自己是不是通报中的女司机王某,有人提醒自己注意网上信息,别因此给自己带来麻烦,“我和女司机王某重名,‘躺枪’了,准备报警处理。”崂山区公安机关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女司机王某是青山社区村民,具体情况可向崂山区返岭派出所咨询。返岭派出所值班人员称,根据要求他们不便透露更多情况,不过如果有重名者被误会,可向派出所求助,“我们帮其正名。”崂山区警方此前通报称,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警方通报(崂山公安官微截图)31日,崂山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该大队还会对女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女司机殴打男司机(视频截图)女司机系普通村民,多年前嫁到市里,开过服装店8月31日,一位接近林先生的知情人士对记者称,林先生目前在住院,不便讲述更多情况,他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关心和支持。此前,林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已花费医疗费四千余元,“我不考虑和解,会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林生生提到,自己是一名退伍军人,在当地经营一家民宿,事发时车上还有游客的孩子,所以没有和王某计较。他还说,自己对警方公布的处罚不太满意,已申请伤情鉴定。崂山区青山社区一名干部向记者介绍,王某是青山社区的村民,她并非公职人员,多年前嫁到了市里,不经常回老家,她曾经营过服装店。王某的父母仍在青山社区居住,王某离婚后,经常回来看父母,“王某现在从事什么工作,我不清楚。王某打人肯定是不对的。”青岛市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已经收到不少网友关于对女司机王某处理结果的投诉,已经转给相关部门处理。此前报道:8月30日,被打男子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仍在住院治疗,头晕恶心,已花费四千余元,“我不考虑和解,会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网友质疑处罚太轻律师:女司机后续仍面临一系列追责警方通报显示,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有网友质疑,这样的处罚结果是不是太轻了?“网友的情绪可以理解,但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太轻实际是对通报的误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白飞云律师向红星新闻表示,网友看到的警方通报只涉及社会治安方面的处罚,但对女司机的处罚并非只有这些。“基本可以肯定,涉事女司机后续还会面临一系列追责。”白律师解释,如女司机逆行追尾以及逃逸的情节属实,这就归属交警部门负责,如果交警判定女司机在追尾中应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她就得承担相应赔偿。而逆行、肇事逃逸等行为同样违反交规,也会受到处罚。白律师强调,警方发布的通报中虽不涉及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司机无需为此付出代价。至于殴打男司机致口鼻流血,是否该从重处罚的争议,白律师表示,这并不能作为判断伤势的依据,有关方面对伤势的认定有更严格的程序,如果认定男司机达到轻伤及以上,女司机才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不过,即便男司机没有达到轻伤级别,女司机依然有道歉、民事赔偿、承担医药费的责任。遭殴打真的不该还手吗?律师:报警后注意收集现场证言证据对于司机林某某始终未还手的做法,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男司机的做法体现出其退伍军人的涵养,不还手能很好地防止事态升级,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是否如网友所言,一旦还手就可能被同时追责?白律师指出:“遭遇他人殴打威胁,我们当然应该还手保护自己,但应掌握分寸,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该男司机在遇到威胁时,处于自卫还手,且未超过必要限度,那么并不会像网友所说,“只要还手就会被问责的情况。”白律师表示。如果普通人遭遇此类情况,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在付建看来,当遭遇他人威胁时,首先要做的是尽力保护好自身安全,避免进一步冲突并立即报警寻求帮助。同时白律师也提醒,遭他人殴打后,应首先报警并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者证言等,这些证据将在后续法律程序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被打伤后,可进行伤情鉴定,这是确定打人者法律责任的关键步骤。最新进展:退伍军人如今是流血又流泪,被人打得满脸是血都不敢还手。结果这个悍妇只是行政拘留10加罚款1000元,连顶格的15天都没给,并且至今都没有向林先生道歉。真是恶心它妈给恶心开门,恶心到家了。如今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再度升级,娘家人来撑腰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回应:崂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已与第一时间与战友取得联系,将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全力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领导还亲自拿着果篮礼物来慰问。写在最后:法难道要向不法让步吗?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小编相信这起事件的有关执法部门,一定会给老百姓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版权说明:资料来源:极目新闻、九派新闻、红星新闻
9月3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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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将向单位追责!(附:10种人可不用缴社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受疫情影响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人社保官方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近,小编在后台也收到一些小伙伴的疑问,正好根据人社部发出的通知,为小伙伴们做出一个统一的说明。01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需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02把社保换成现金再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不可以。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所以小伙伴们要注意,合理合法。03“被自愿”了,该怎么办?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04可以劝员工放弃社社保增加工资吗?不可以。对于员工来说,社保的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我们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现的各种大环境都在考验着财务小伙伴们,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懂法律。友情提醒:《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意: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所以在实操中,虽然有些企业会自己确定一个时间节点,比如15号或20号,这个日期前入职和之后离职的缴纳社保,但如果有员工要求入职当月或者离职当月要交的,公司一般也会为其缴纳。各地的社保局每个月是时间节点可以办理社保增减业务,如果过了时间节点,只能等到下个月才能操作。05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出现?还需要提到的是,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更多的社保费用,所以建议我们的小伙伴遇到类似情况最好注意以下几点: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06只有这10种人可以不用缴社保其实,公司里有很多员工,可以不用你买社会保险。1、返聘退休人员公司会经常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公司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①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②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实习生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会招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①《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②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承包商派遣人员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4、停薪留职人员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5、协保人员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由于个体户是有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户也可以给公司开票,降低成本,便成为热门的筹划选择。9、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10、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有以下3种:①自营劳动者②家庭帮工③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无论怎么样,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3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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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无罪案例:提供伪造的证据逃避债务,诈骗证据不足无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案例索引(2014)宝刑初字第679号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某与丁C某、丁B某系同胞姐弟关系。
9月3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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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收学生6.16元巧克力被开除!法院:未达到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教师节前,学生送老师巧克力,被校方发现后,老师被开除。被开除的老师不服,将学校告到法院,双方对簿公堂。这起案子经过一审审理后,近日,二审也有了结果。事件发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一家幼儿园,涉事老师曾是该幼儿园的园长。记者从权威途径获得了这起事件的详情,一审开庭时,涉事的园长王老师和校方均向法院提供了包括视频等证据。视频拍下:教师节前,学生送老师“礼物”?因为收了学生价值6.16元的巧克力,园长王老师就被幼儿园开除了,这件事震动了当地的家长和教育界。校方安装在门口的监控拍下了这样一幕:2023年9月8日上午8点左右,园长王老师在校园门口,一个小朋友跑过来,手提塑料袋递给了王老师。师生还相互拥抱。事情发生在去年的教师节两天前,这一情况迅速引起园方关注,和王老师沟通后不久,就作出了开除王老师的决定。王老师不服,将幼儿园告到法院。今年3月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作为被告的幼儿园,向法庭提供了上述的监控视频。幼儿园一方认为:作为幼儿园管理人员,王老师在2023年教师节前夕,收受家长和幼儿的礼品,违反了教育部印发的教监[2014]4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没有起到领导带头作用,该同志收受礼品的行为,也让幼儿园在2023年度幼儿园督导评估中关键指标被否决。园方称,事后幼儿园理事会作出内部调岗处理,将王老师调岗到分园,或继续留在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职务,但均遭到王老师拒绝。于是,理事会开会决定,作出开除处理。资料显示,被告幼儿园是一家民办幼儿园,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6万元人民币。争议焦点:6.16元的巧克力老师算不算收取学生财物?庭审中,原告王老师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另一份视频证据。视频内容为园方做出开除决定后,一些家长不满意园方的决定,于是双方在2023年9月16日,开了一场家长沟通会。现场的家长有人情绪激动,质疑园方的这一决定,园方人员一直在大声解释。庭审中,原被告两方围绕着这份教师节前的礼物“属性”,展开激烈辩论。原告王老师的代理人称,孩子送给王老师的是德芙巧克力,有购买证据显示:这份巧克力价格仅为6.16元。家长和学生赠送王老师巧克力的行为,仅为感谢老师的辛苦付出及教师节的祝福,没有其他想法。事后,王老师还把巧克力同其他家长及小朋友一起分享了。家长也纷纷为王老师鸣不平,因此,被告幼儿园无权以此为由开除王老师。园方辩称,王老师是园长,应当知道教育部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收受礼品这个行为,已经违反了教监[2014]4号规定的内容。国务院曾颁发过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改革意见,对师德建设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倡导广大教师争作四有好老师。教育部也多次下发师德师风行为规范,如新时代幼儿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相关文件。园方认为:幼儿园是幼儿人生启蒙的地方,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幼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王老师接受孩子的财物,会在孩子的认知中形成:只要给老师送东西、送财物,老师就会喜欢我的认知。这种认知一旦形成,在孩子内心中,这颗不良的种子会生根发芽。园方称:王老师没有积极悔改,反而以礼品金额小,与学生家长关系好而借口推脱自己的责任。原告收受礼品的行为,也客观造成了园方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这种情况下,解除与王老师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一审判决幼儿园败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开庭时,鉴于意见分歧蛮大,双方无法调解,法院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尊师重教是优良传统。从监控中可以看出:小朋友是在幼儿园门口这一公共场所,将一盒巧克力送给王老师,随后双方互相拥抱表达感激,小朋友开心离开。可以看出,幼儿园小朋友是通过分享零食,表达对老师的喜爱和尊敬,也展示了老师与小朋友之间爱的传递。这有别于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宜将该行为定性为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也无法认定王老师系利用其职务,通过不正当、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即使幼儿园认为王老师收取小朋友零食存在不当之处,但结合零食的价值、又将零食分享给其他小朋友的情况看,王老师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失职的程度,亦未超过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及公众正常容忍范围。另外,幼儿园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综上,幼儿园严格贯彻相关教育部的规定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同时,作为教育机构,管理方式应当善意、宽容且合理。法院判决: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王老师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幼儿园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转自: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9月3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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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500多万,妻子崩溃拒绝还款!涉及夫妻债务这些事情要牢记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有一天,你突然被告知:丈夫或妻子私底下欠下巨额债务,而这些债务,你也得还……到底,该不该你来还这笔债务呢?这个话题一度引起热烈讨论。在佛山的有两起案件,同是配偶欠的债,佛山中院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其中一起丈夫欠债500多万,妻子却一分钱不用还!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就通过这两起判决解释。案例一案件主角:佛山南海
9月3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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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借条、欠条、收条(范本)|2024转需收藏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起草才能尽量避免风险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用模板~一起来看看吧我是借条↓↓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是收条↓↓0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0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0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注意: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我是欠条↓↓注意:“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大家都学会了吗?转发收藏这三份字据模板~让自己的钱更安全!版权说明:来源:素材来源:法律卫士APP,文章摘自微信公号“江西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3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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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老赖”即使名下无财产,还有这7招!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老赖”进入黑名单有什么好处呢?❖《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4、执行配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9月3日 上午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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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副省级城市现任市委书记大盘点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副省级城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作为各省级政府管理的核心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力。在经济发展上,副省级城市承担着重要的地方经济发展任务,有着较高的地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水平,同时也是各地区的政治、文化、科技中心。副省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全国经济的平稳增长、城市化进程和人口稠密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随着成都市委书记的上任,15个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全部配齐。今天我们来一起盘点下这15个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1、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韩立明,出生于1964年9月,2021年由南京市市长转任现职。是15人当中年龄最长者,也是唯一的一位女干部。2、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孟凡利,出生于1965年,2022年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转任现职,是15人当中唯一一位二十届中央委员。3、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彭佳学,他出生于1965年,2021年1月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转任现职,是15人中任现职时间最长的。4、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郭永航,1965年出生,2023年由广州市市长转任现职。5、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郭元强,1965年出生,2021年由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转任现职。6、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方红卫,出生于1966年,2021年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转任现职。7、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张恩惠,1966年出生,2023年由吉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转任现职。8、辽宁省委副书记、沈阳市委书记王新伟,1967年出生,2021年由沈阳市市长担任辽宁省委常委、沈阳市委书记,后转任现职。9、辽宁省委常委、大连市委书记熊茂平,1967年出生,2023年由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转任现职。10、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于洪涛,1967年出生,2024年由黑龙江省委常委、秘书长转任现职。11、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的曾赞荣,1969年出生,2023年由山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转任现职。12、浙江省委副书记、杭州市委书记刘捷,1970年1月出生,2021年由贵州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转任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2023年担任现职。13、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崔永辉,1970年11月出生,2021年由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转任现职。14、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刘强,1971年3月出生,由山东省委常委、秘书长转任。15、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曹立军,1972年11月出生,此前是四川省委常委、绵阳市委书记。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3日 上午 11:10
经济

刘鹤:我看到了真正的危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作者:刘鹤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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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无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高法院裁判】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裁判要点】梁翰辉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人民705万元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但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明并无不当。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转款时间及金额,不能证明所涉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审查期间,梁翰辉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人民币705万元是用于支付利息,梁翰辉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决认定人民币705万元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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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自然人(同时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愿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处除有该自然人签名外,并加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还款主体“我”应为该自然人本人,而非企业。该自然人虽主张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为企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据此,该自然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松,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鋆,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古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音珠日和区第13分区私人别墅小区115号。法定代表人:张忠良,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周勇,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再审申请人陈松因与被申请人阿古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古龙公司)、一审被告周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松申请再审称:1.根据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案应由蒙古国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返还案涉投资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蒙公司)而非陈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承诺书》上盖有澳蒙公司公章,陈松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3.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现申请对《承诺书》中“陈松”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阿古龙公司提交意见称,《承诺书》系陈松向阿古龙公司出具的表明其个人承诺在条件成就时返还投资款的意思表示,现条件已成就,陈松应当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三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共同签署《那图尔工程签证单汇总情况》协议变更管辖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松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首先,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陈松主张的管辖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另,根据原审查明,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由蒙古国法院管辖的约定,已为各方之后签订的协议所变更,陈松亦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相关债务。因此,陈松关于本案应当由蒙古国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其次,陈松是否应当向阿古龙公司返还投资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18日,陈松向阿古龙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今向阿古龙公司张忠良承诺那图尔的项目合作200美金/㎡的股份如在2015年4月份不能开工,我退还投资全额及相应费用。”该《承诺书》落款处有陈松签名,并加盖有澳蒙公司等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返还投资款主体“我”应为陈松本人,而非澳蒙公司。陈松虽主张其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最后,陈松虽主张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主张的该项事由,不能成立。陈松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关于对《承诺书》中“陈松”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审中未提出该申请具有法定理由,其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出该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陈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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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婚姻中,这五种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语: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些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可导致夫妻离婚、财产损失等,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常见的重大过错有以下这五种情况,五种情况搜集证据的方法也有不同。一起来看看吧~文章来源:综合网络信息婚姻中,夫妻有矛盾发生争吵是正常的,男女自身存在不同的问题也是能够理解的。夫妻没有隔夜仇,只要是问题不大,矛盾不深很快就会化解的,不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但是在婚姻中,根据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如果一方存在重大的婚姻过错,那么后果可能很严重,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引发刑责。一,婚姻中重大过错指什么行为?根据《民法典》1091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0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字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0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0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0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05,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其他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二,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民法典实施后,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会导致五种严重的后果:其一,离婚。重大婚姻过错中的家暴行为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离。其二,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重大过错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其三,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赔偿。其四,不适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不在优先考虑范围。其五,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如果将一方家暴成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犯罪,将要负刑事责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重婚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证据的搜集在婚姻家庭中,有重大过错方要受到惩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在五种情形的重大过错中,重婚、同居、家暴、出轨是最常见的,这里重点给大家说说这几种情况证据的收集。01,重婚罪证据的搜集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能不能请求警察协助?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02,出轨证据的搜集重婚、同居的证据是最难搜集的,因为重婚、同居涉及到情况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发生的,证据要证明一个时期是不太容易的。我们不妨以出轨来起诉,同样可以达到目的,而且出轨的证据相对来说容易搜集。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如果你捉奸拿证据,不慎的话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还可能侵犯对方隐私,甚至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面对出轨应该怎么办?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1,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2,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3,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4,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5,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6,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03,家暴证据的搜集在所有婚姻的重大过错中,家暴属于最没有文化最没有涵养最粗暴的行为。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残忍致人重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01,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02,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03,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综上所述,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夫妻因此可能各奔东西,一方可能因此担负刑责等等。针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并且扩大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以前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出轨、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长期分居等情况有可能触发这一条款,无过错放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如果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则得不到补偿。请求损害范围的扩大,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证据,法律毕竟是靠证据说话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妨选择委托律师取证。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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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提供物业费、水电费的转账记录及缴费原件,不足以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房屋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5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继刚,基本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张昌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略。一审第三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银功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再审申请人李继刚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一审第三人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继刚申请再审称,(一)李继刚于2019年6月23日与东泰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产,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室和202室,房款分别为309764元、238188元,共计547952元。所有的购房款均是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东泰公司。东泰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向李继刚出具房款收据,有银行转账流水相印证。之后,李继刚多次要求东泰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备案手续,东泰公司一直推诿不予办理。东泰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刑事案件被羁押,账户及账目被查封,才通知李继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仍签订于一审法院查封之前。(二)李继刚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李继刚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法院改判仅停止对李继刚购买的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号房产的查封执行,未停止对202室房产的查封执行。因李继刚家庭人口较多,李继刚一次性购买两套房屋用于六口人共同生活居住。李继刚为了方便照顾高龄父母的生活,2018年装修时,将案涉房屋即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1、202号房产连通装修,共享并用。李继刚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其夫妻及父母、子女名下均无房产。因为孩子到了结婚的年龄,2020年12月李继刚为孩子在别处购买一处房屋,做为婚房,但该房屋是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后购买的。就本案来说,案涉房屋实际上已构成一个整体。为保护李继刚及其家人的居住权,应立即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李继刚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当再审。经审查,李继刚提交的2018年9月7日东盛苑2号楼1单元202室入住通知书、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水费单、电费单、物业费收据等材料,但未提供物业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缴纳银行转账记录及缴费凭证原件,不符合证据规定,不足以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案涉房屋。李继刚以其家庭人口多为由,主张对案涉202号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继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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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女司机打人”案:行拘10日罚1000元合法吗?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我想大家之所以愤怒,是因为,这个社会的秩序不是随便破坏的,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青岛一女司机逆行殴打正常行驶男子”一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调查,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警方通报发出后,一些网友对此不满,认为处罚轻了。有人称,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为无物,客观来说,这些情绪可以理解。那么,作为法律类公众号自然要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行拘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能否适用于寻衅滋事?围绕这两个问题,我们看看知名法律博主如何评论的。一,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是否合法?微博知名法律博主@林律有话说评论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尚未构成轻伤的,一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女司机的行为虽然恶劣,但从法律条文来看,青岛警方的处罚决定并非没有依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后者则用于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对社会秩序有影响的违法行为。在此事件中,警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程序的。然而,法律虽然有据可依,但很多网友仍感到不满,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这反映了公众对道路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显现了社会公众在面对法律判决时的一种期望和失望的矛盾心理。二,涉事司机逆行、追尾、打人、骂人、逃逸等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超在其微博@眠-LC评论认为,我们知道刑法有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被打的年轻小伙子伤情可能确实达不到轻伤二级以上,所以,从构成要件上来说,侵犯人身类的罪名可能很难达到。但是,有一个兜底罪名叫“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曾经很火,有一阵子被定该罪的案件很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我国刑法上,如果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溯源,一般认为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来。该罪是指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等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有争议的罪名。从积极方面看,该罪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和警示作用。但是,寻衅滋事罪也因为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一直被以“口袋罪”诟病。一方面,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比如具体犯罪行为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主要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认定,容易被滥用和造成选择性追诉。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与其他部分罪名有竞合,比如与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侮辱罪等有可能发生竞合,似乎按其各种表现形式单独适用其他罪名或者制定具体罪名,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六扇门之手评论认为: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这两个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容易交叉,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动机和目的,行为方式,后果和影响这三个方面。从动机和目的来讲,殴打他人是出于报复、争执或者其他个人矛盾纠纷,直接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则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后者的动机可以与前者一致,比如出于报复心理,但目的是有差别的,前者在于伤害他人身体。而后者目的是通过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从行为方式上来说,殴打他人,是直接伤害对方身体。而寻衅滋事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伤害对方身体的这种行为。即便是伤害对方身体,也有着不针对特定对象伤害的行为特点。换句话说,殴打他人是这个跟我有仇,我要打他。寻衅滋事则是我要打人,这人是谁?和我有没有关系?不重要,反正我要打一个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被伤害的人,或许和行为人完全没有关系,或许确实与行为人认识并有某种矛盾。但结合行为模式分析判断一个人行为真实的动机与目的,是不难得出结论作出准确定性的。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于洋律师评论指出,个人认为:打人女司机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林律有话说:在这起事件中,公众的愤怒和不满有其合理之处,但我们也需要看到法律的边界和适用。打人女司机的行为的确应受到谴责,但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更有效的处罚和更积极的社会引导,是每一个公民和法律从业者都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当法律、社会道德和公众舆论形成合力,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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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一女检察官网络举报法院副院长的背后:一桩撤销离婚登记之诉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四川乐山一名女检察官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法检系统多人枉法,引发关注。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发现,该举报背后牵涉一起撤销离婚登记行政案。据当事女检察官刘某某发布的视频自述,前夫何某某与自己登记离婚,半年多后何某某因病去世,后来她发现前夫隐瞒了患精神疾病的情形,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证。该案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同时,刘某某申请了检察监督,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听证后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前夫已经去世,刘某某为何坚持要求撤销离婚证?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多次电话或短信联系当事人刘某某,但其均未接受采访。当晚,刘某某仅回复短信表示,非常感谢关心。知情人表示,何某某之女小何与刘某某之间还有一桩民事案件。何某某去世后,小何要求刘某某返还何某某名下的三辆汽车。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举报人:前夫去世后发现其系精神病人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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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奇!市委书记主动投案前,还开会研究了人事问题…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3年前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盛文军,主动投案自首!8月30日上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援引自湖北省纪委监委的消息:潜江市委书记盛文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根据公开简历,盛文军生于1969年12月,湖南长沙人。自1986年9月进入咸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专业学习起,盛文军的学习、工作经历就没有离开过湖北,并主要集中在咸宁市。他早期在咸宁市嘉鱼县工作,当了两年教师后,转入体制内。盛文军仕途的起点就是纪检监察系统,他有近7年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先后在嘉鱼县监察局、嘉鱼县纪委纪检监察室任职。看来,曾长期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盛文军,是个知法违法的典型!2003年,盛文军任咸宁市赤壁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2006年同时担任赤壁市委宣传部部长。2009年,任赤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11年6月同时担任赤壁市委组织部部长,同年10月改任赤壁市委副书记。2013年,盛文军调任咸宁市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并同时担任咸宁温泉旅游生态新城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5年1月,盛文军“由政转企”,担任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同年10月任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企业任职近两年后,2016年9月盛文军回到党政机关,任咸宁市咸安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同年底转正,任咸安区区长。一年后的2017年12月,盛文军再次回到赤壁,任赤壁市委副书记、市长。又整整一年后,于2018年12月任赤壁市委书记。2020年12月,盛文军任咸宁市委常委,并继续兼任赤壁市委书记。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2月14日,咸宁市曾对时任赤壁市委书记的盛文军予以通报批评。他为什么会被通报批评呢?原来,2020年2月13日,疫情最紧张的时候,咸宁市防控指挥部要求各地必须将不能排除的、有临床指标特征的疑似病例列为临床诊断病例,但是,赤壁市没有按这个要求执行,赤壁市仍有疑似病例34例,“导致市指挥部指令执行严重受阻,影响了全市疫情防控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不利于防控工作科学施策、精准施策。”可见,盛文军当时是因为拒不执行上级的指示而被通报批评的,但此次通报批评似乎并未对盛文军的仕途产生影响。2021年6月,盛文军荣获“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仕道君注意到,在同批受表彰的县委书记中,此前已有上海鲍炳章、重庆程志毅等落马。2021年7月,在咸宁市工作了33年的盛文军离开咸宁,调任潜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次月当选市长。2023年7月,盛文军出任潜江市委书记,时年54岁。潜江是湖北省直管市,有“中国小龙虾之乡”的赞誉。就在本月初的一篇媒体报道中,盛文军还提到:“潜江将加快新品种繁育选育等科技攻关,提升精深加工、冷链仓储、集散交易等关键能力,努力把‘潜江龙虾’打造成为富民强市的千亿元级现代化产业。”近期,盛文军频频露面,说明其心理素质不是一般的强大。8月26日,盛文军前往潜江市渔洋镇新台村和龙湾镇沱口村、和平村,宣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调研粮食安全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看他那认认真真、有板有眼的劲头和模样,分明就是一位兢兢业业的领导干部。知情人士透露,盛文军在8月27日还主持召开了市委常委会,28日晚就赴省城投案了。潜江官网的消息说,常委会“还研究了其他事项”。这句话很多人一看就明白,盛文军当日还研究了人事问题。投案前一天还在研究人事问题调整干部,这个细节真是太有意思了!也许是钱收了事儿一直未办,盛文军书记是想抓住最后的机会,兑现自己此前的“承诺”吧!版权说明:来源|仕道,作者:仕道君
9月2日 上午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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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4)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三、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四、江苏省《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五、北京市《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六、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七、陕西省《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八、重庆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九、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十、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十一、河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从上文的表述当中我们可知道,早在2014年我国便已对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内容作出了统一规定,原则上精神抚慰金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而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同时,我国各个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的也不一样。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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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附判决全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版权说明:来源:民商事审判
9月1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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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至女儿名下,能执行女儿名下财产吗?最高法这样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女儿唐敏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女儿唐敏账户冻结后其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案例索引:《闫淑君、唐敏与武仁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5601号】争议焦点: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金时,法院可以直接冻结接收方的账户吗?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夫妻内部关系而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闫淑君在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两份有财产分割内容的协议书,其中,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只有一项,即“位于丰南区丰南滨河里玫瑰园2-1-202楼房归男方所有”。而另外一份载明时间为同一日的《协议书》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却约定了四项,除了上述一套房产外,还约定“丰南区新华街202号商铺价值500万,产权归唐国栋所有”“所有拆迁款归闫淑君所有”以及“所有债务纠纷由唐国栋一人负责,与闫淑君无关”。从内容上看,两份财产分割协议差异巨大。可见,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审判决并未否认未备案《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该协议仅对闫淑君与唐国栋具有法律约束力,闫淑君以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唐国栋的债权人,依据不足。根据二审判决认定,在执行过程中,应在被执行人唐国栋对该财产享有的份额范围内进行,并未执行闫淑君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不损害闫淑君的利益,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敏名下的保单内保险金及相关收益能否对抗案涉强制执行的问题。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认定唐国栋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2014年4月11日,闫淑君领取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015年2月6日,该款项中的300万元转至唐敏账户。唐国栋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妻子闫淑君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女儿唐敏名下,应属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全部事实和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唐敏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版权说明:转自微信公号:法门囚徒
9月1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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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刚发生,一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被罚款1万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8月28日,据新疆法治报报道,近日,乌市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版权说明: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9月1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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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老人因捞了0.8公斤螺蛳,被法官判刑2个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3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因自制虾笼网在湘江捕获0.8公斤水产品,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社交账号3月18日发布一则视频介绍了前述案件。视频中,一老人介绍其在湘江里捕捞到一点螃蟹、几个螺蛳,共0.8公斤,随后被执法人员拍照并告知其行为犯法。视频显示,一老人用手指着四条长条型的网状笼子,一小桶里放着一些手指大小的野杂鱼。据介绍,虾笼网属于禁用渔具。视频中,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向老人解释,“湘江世纪城这个沿线,所有非法捕捞的,都已经是基本禁绝了。”该工作人员称,类似案件也有捕获0.3公斤鱼的市民,同样获刑。最后,涉事老人罗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开福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因捕获小鱼小虾涉嫌犯罪的事件并不少见。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2月,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手指大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同时根据案件中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澎湃新闻注意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2020年12月31日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全面禁捕。长沙市政府官网2020年7月发布了一则《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称,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等重点水域系常年禁渔水域。《通告》中还介绍了六项禁止事项。其中包括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常年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前述《通告》称,违反常年禁渔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9月1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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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共计受贿4679万余元,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4年8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郑学林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立案二庭庭长、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9万余元。2023年3月至9月,郑学林退休后,利用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郑学林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郑学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郑学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延伸阅读:公开资料显示,郑学林,男,1962年8月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博士。2001年10月
9月1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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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个多月,胡耀邦孙女胡知鸷,又升职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最新消息,已故前总书记胡耀邦的孙女胡知鸷,将接任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一职,任命从9月16日生效。8月29日晚间,瑞银在一封内部信中宣布,胡知鸷将出任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一职,全面负责领导和推进瑞银在华的战略布局与业务发展,该任命将于9月16日生效。“作为行业内最资深的银行家之一,胡知鸷女士拥有28年的金融行业经验,她的加入将为瑞银在华发展注入宝贵的本土洞察与深刻的行业见解。”瑞银还透露,原中国区总裁钱于军由于家庭原因卸任,未来将担任集团内其他职务,并继续参与集团收购瑞信后中国业务整合相关的多个战略性项目。在这封内部信中,瑞银表示,目前胡知鸷还担任瑞银证券副董事长及瑞银全球投资银行部中国区主席。作为行业内最资深的银行家之一,胡知鸷拥有28年的金融行业经验,她的加入将为瑞银在华发展注入宝贵的本土洞察与深刻的行业见解。这一消息在业内人士看来,速度快得有些意料之外,但仔细想来也在情理之中。就在一个多月前,伴随着瑞银和瑞信中国区的深度整合,胡知鸷作为原瑞信证券(中国)董事长,自7月11日起担任瑞银证券副董事长及瑞银全球投资银行部中国区主席职务。瑞银证券彼时表示,作为行业内资深的中国银行家,胡知鸷在瑞信任职的20多年中,除了瑞信在中国的发展战略与业务布局,还主导了众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交易。过去1年多以来,胡知鸷深入参与了瑞银和瑞信中国区的整合工作,积极推动中国业务平台的整合与发展。简历显示,胡知鸷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学成后加入世界顶级投行,拥有28年金融业经验,在瑞信任职长达20余年。在瑞信期间,她曾任瑞信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管、瑞信中国区副主席、瑞信中国区首席执行官及瑞信证券(中国)董事长等多项重要管理职务。瑞银证券还在这封内部信中,对即将卸任的钱于军给予了充分肯定,确认钱于军未来将担任集团内其他职务,并继续参与集团收购瑞信后中国业务整合相关的多个战略性项目。公开信息显示,钱于军于2015年重返瑞银,在瑞银中国区工作已逾9年,两次担任集团中国区总裁,并自2019年10月起任瑞银证券董事长。任职期间,钱于军领导并推动了中国业务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执行瑞银“一体化”策略。在外界看来,胡知鸷加盟瑞银证券,实际上也是瑞银和瑞信合并后,对中国区业务整合的一个结果。事实上,由于相关法规限制,瑞银无法实现控股两家券商。今年6月24日,瑞银宣布携同方正证券,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国资”)就出售瑞信证券共
9月1日 上午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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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薛祥丨最年轻的中央政治局常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丁薛祥同志简历丁薛祥,男,汉族,1962年9月生,江苏南通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科技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党组副书记。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人生的路途中,不要害怕从基层做起,耐心努力,恒心坚持。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要抱怨,从自身实际做起。无论多高的职位或多么高超的技能,都是从基础一点点的做起,逐渐积累,日久天长从量变到质变,完成人生的飞跃。1978年,丁薛祥考入当时的东北重型机械学院,即是现在的燕山大学,成为了一名大学生。当时的他,年仅16岁。1982年毕业后,他被分配到机械工业部上海材料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员、办公室主任等职位,最终成为了九室主任。1994年,丁薛祥成为该研究所的副所长。两年后升职,成为所长。在此期间,丁薛祥还在复旦大学攻读了硕士学位,最终获得理学硕士学位。37岁前,丁薛祥在科研一线工作。他将17年的岁月奉献给了上海材料研究所。37岁时,也就是1999年这年,丁薛祥从技术类工种转向了管理岗位,踏入仕途。1999年至2001年,丁薛祥任职上海市科委副主任,这是正局级的职位。从正局级开始,丁薛祥凭借自身努力,一步步前进,最终成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他用了24年。2001年至2004年,他成为上海市闸北区的区委副书记、区长,职位为正厅级。2004年到2006年期间,丁薛祥在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党校等关键部门任职。2006年到2007年,丁薛祥担任上海市委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以及市级机关工作党委书记。在两年期间,担任了三种不同的职位。可见,当时丁薛祥大抵已经深受青睐。因此在不同的岗位上进行历练,等待某个时期被委以重任。2007年开始,丁薛祥跨入副部级级别。他担任上海市委秘书长、中央办公厅副主任等职。从2015年开始,他成为正部级领导。在公务员体系中,能成为正部级领导,那绝对是天之骄子,一定程度上比考上北大清华还要困难不少。2017年,丁薛祥成为了中央政治局委员,位列副国级。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人数屈指可数,虽然比常委的人数明显多一些,但仍数量很少。2022年,丁薛祥成为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位列正国级。至此,丁薛祥从跨入正局级的岗位开始,到成为正国级,他用了24年的漫长岁月。中央政治局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和领导机构。进入中央政治局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成为其中的常委更是难如登天。毫不夸张地说,成为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人,绝对是万里挑一,人中龙凤。一般而言,中央政治局常委有七人。最新一届的常委中,同样有七人。七人当中,丁薛祥是其中最年轻的常委。从丁薛祥的人生轨迹可以看出,成为常委路程漫长,需要一步一步扎实的工作轨迹,以及超越常人的卓越能力。他是上世纪的大学生,他是当代习近平主席思想理论的坚定拥护者,他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工作者,他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为科研事业奉献了17年的年华。踏入仕途后,更是不敢懈怠,兢兢业业,一步一个脚印,步步为营,从正局级到副部级,再到正部级,然后到副国级,最后位列正国级。一步步的足迹历程,是每一个大学生学习的楷模,也是每一位政府官员奋斗拼搏的榜样。下面内容共勉,援引于2022年11月2日的“人民日报”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丁薛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也是贯穿党的百年奋斗的鲜明主题。党的二十大立足新时代新征程的历史方位,深刻分析我国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全面部署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深刻认识力量源于团结、事业成于奋斗,以更加紧密的团结、更加顽强的奋斗,把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不断推向前进。一、团结奋斗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显著精神标识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中华民族是有着伟大团结奋斗精神的民族,团结奋斗的价值理念深深融入并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日常行为。“人多力量大”、“人心齐,泰山移”、“众人拾柴火焰高”、“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耳熟能详的格言,启迪人们精诚团结、勠力同心;自强不息、发愤图强、励精图治、锲而不舍等脍炙人口的成语,激励人们顽强拼搏、不懈奋斗。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依靠团结奋斗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开发了辽阔壮美的大好河山,战胜了数不清的自然灾害。近代以后,面对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劫难,中国人民依靠团结奋斗同内忧外患作坚决斗争,捍卫了民族独立和尊严,书写了革新图强、共御外侮的壮丽史诗。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优良传统,始终把团结奋斗鲜明写在自己的历史答卷上,不断结合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提出团结奋斗的新要求,开创团结奋斗的新局面。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号召“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号召团结全党同志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打倒日本侵略者而浴血奋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专门出台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文件,强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号召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历史转折点,我们党强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号召为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勇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团结就是力量,奋斗开创未来;能团结奋斗的民族才有前途,能团结奋斗的政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党领导人民铸就的团结奋斗精神,印刻在“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的红军战士身上,展现在“干惊天动地事,做隐姓埋名人”的“两弹一星”研制者身上,书写在“杀出一条血路来”的改革开拓者身上,定格在1800多名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献出宝贵生命的党员、干部身上,激扬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坚守岗位、一往无前的最美逆行者身上……党的百年历史,就是一部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赢得伟大胜利的历史。综观古今中外,我们党是最讲团结、最能奋斗的最先进政治力量,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我们党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理想,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这种远大志向和抱负赋予共产党人团结一心、顽强拼搏的强大动力。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这种无私精神和品格使我们党一直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正是怀有远大理想和为民情怀,使我们党能够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前进目标转化为广大人民的奋斗实践,团结带领人民跨过一道又一道难关,取得一次又一次胜利,创造一个又一个辉煌。二、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持续团结奋斗经过长期努力,党和人民已胜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正意气风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宏伟目标不会轻松实现,前进道路必然风雨兼程,需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号角更加响亮、行动更加坚决、步调更加一致、意志更加顽强。目标的宏伟性要求我们持续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追求,是一场共产党人的接力跑。在这场接力跑中,几代共产党人团结带领人民砥砺奋进,向历史交出了优异答卷。今天,党团结带领人民踏上新的赶考之路,民族复兴的光明前景愈来愈清晰,激励着我们满怀信心向前进。但要清醒地看到,“行百里者半九十”,越是接近目标,就越是处于吃劲阶段,越需要慎终如始,付出更多艰辛和努力。任何骄傲自满的情绪、麻痹厌战的想法、松劲懈怠的行为,都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事业继续前进,甚至导致功败垂成、前功尽弃。只有咬定青山不放松,始终保持团结的状态、奋进的姿态,才能跑出属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好成绩。任务的艰巨性要求我们持续团结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走的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与西方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现代化、两极分化的现代化、物质主义膨胀的现代化、对外扩张掠夺的现代化有着本质区别。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规律性认识,但仍有大量改革难题、发展课题、矛盾问题需要破解,任务极其艰巨,难度世所罕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把14亿多中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出来、凝聚起来,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才能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形势的复杂性要求我们持续团结奋斗。我们今天所要创造的复兴伟业,不是在风平浪静下的马到成功,不是在鲜花掌声中的乐享其成,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甚至是惊涛骇浪。从国际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等威胁加剧,敌对势力处心积虑阻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从国内看,形势环境变化之快、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前所未有。只有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用团结奋斗筑起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的铜墙铁壁,才能打赢各类遭遇战、攻坚战、持久战。三、团结奋斗根本在于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意志和行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科学理论就像一面旗帜,旗帜立起来了,团结奋斗才有目标和方向;否则,就如同一艘航船没有导航仪,很容易迷失在茫茫大海中。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用科学理论统一意志和行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团结奋斗的正确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回答了新时代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性、创造性、战略性的重大论断,在坚持什么、反对什么上旗帜鲜明、正本清源,集中体现了我们党的政治意志、政治立场、政治主张,充分彰显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有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旗帜,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思想上行动上就有了根本遵循,团结奋斗就有了思想根基和正确方向。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用以武装头脑、教育人民,牢固树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进而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涉及旗帜、道路、方向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眼睛要特别明亮,头脑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绝不能有丝毫含糊、犹疑、动摇。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激发团结奋斗的精神动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闪耀着真理和人格的光芒,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价值追求、精神风范。要深刻感悟这一重要思想所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真挚为民情怀、高度历史自信、无畏担当精神,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为团结奋斗注入强大精神动力。精神上站住了、站稳了,中华民族就能始终在历史洪流中屹立不倒、挺立潮头,民族复兴伟业就能一往无前、无往不胜。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解决团结奋斗的各种难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战略和战术相贯通、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统一,既讲怎么看又讲怎么干,既部署“过河”的任务又指导解决“桥或船”的问题,为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也提供了科学的工作指导。只要我们学深悟透这一重要思想,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认识上的困惑就能及时消除,工作中的难题就能得到破解。要坚持把这一重要思想作为想问题、办事情、抓工作的根本遵循,深刻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更好破解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利益问题、党的建设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理论武装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四、巩固和加强各方面团结,形成全党全社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生动局面“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党的百年奋斗深刻揭示,团结的面越宽、团结的人越多,我们的力量就越强、胜利的把握就越大。围绕明确奋斗目标形成的团结是最牢固的团结,依靠紧密团结进行的奋斗是最有力的奋斗。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只要全党步调一致、团结统一,我们就能无坚不摧,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和强大敌人;反之,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党的团结统一首先是政治上的团结统一。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定自觉地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两个维护”,既要有正确的认识,也要有正确的行动,不能空喊口号,不能搞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同损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和加强党同人民的团结。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辽沈战役胜利是东北人民全力支援拼出来的,淮海战役胜利是老百姓用小车推出来的,渡江战役胜利是老百姓用小船划出来的,就是最深刻、最朴实的结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造福亿万人民群众的宏伟事业,也是需要亿万人民群众为之付出辛劳和智慧的光荣事业。新征程上,全党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无限热爱人民,时刻心系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紧紧依靠人民,不断结合新的实际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把人民群众最广泛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形成党群一心、同责共担、同舟共济、同甘共苦的生动局面。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党的决策体现人民整体意志、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坚持由群众评判工作得失、检验工作成效。要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持续改进作风,始终与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把脚印留在基层,把口碑立在民心。只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内部是鱼水情深,对外是钢铁长城,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红色江山就坚如磐石。巩固和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建立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也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要充分发挥党的先锋队作用,也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当前,我国发展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所有制形式更加多样,社会阶层更加多样,社会思想观念更加多样。越是利益多元、思想多样,越要凝聚思想共识、汇聚强大力量。新的征程上,必须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广聚天下英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形成携手并肩、和衷共济的生动局面。五、在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中激发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斗争是矛盾运动规律的集中体现,斗争内嵌于团结奋斗之中。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团结,是有原则的团结,不是一团和气,更不是团团伙伙,必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同各种错误言行作斗争,在斗争中巩固和增强团结。党的奋斗之路充满艰辛,必须依靠斗争激发志气、胆气、豪气,不断战胜各种困难挑战直至取得最后胜利,没有斗争的奋斗是空洞的、无力的。我们要发扬斗争精神,从思想上行动上把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融入团结奋斗全过程。大力彰显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历经磨难中成长、在攻坚克难中壮大,斗争精神贯穿于各个历史时期和全部奋斗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面临的各种斗争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将伴随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过程。”新征程上,为了肩负的历史重任,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无论敌人如何强大、道路如何艰险、挑战如何严峻,我们都必须毫不畏惧、绝不退缩,敢于斗争、敢于胜利。风险挑战面前,视而不见不行,躲避退让也不行,逡巡蹑足同样不行,唯有敢于斗争,才能闯关夺隘。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困难矛盾要敢于啃硬骨头,对事关政治原则的错误言行要敢于发声亮剑,对党内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要敢于刮骨疗毒,对敌对势力抹黑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各种行径要毫不手软、敢战能胜。新时代的共产党人,应当摒弃一切畏首畏尾、一切消极懈怠、一切瞻前顾后,始终保持狭路相逢勇者胜、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大无畏气概。遇到矛盾问题绕着走,遇到困难挑战打退堂鼓,遇到失败挫折一蹶不振,不符合共产党人的要求,也是担当不起历史重任的。科学把握善于斗争的方式方法。斗争是一门艺术,讲究策略和方法,既要有逢山开道、遇水架桥的硬功夫,又要有借力发力、四两拨千斤的巧功夫。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把握大局大势,分清轻重缓急,合理选择斗争方式,拿捏好斗争的时、度、效。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在斗争中促团结、谋合作、求共赢。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不同的斗争方式。对人民内部的矛盾、思想上的问题,要坚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运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采取讨论、批评、说理的方法解决,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斗争本领不是与生俱来的,党员、干部要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多经“风吹浪打”,多捧“烫手山芋”,多当几回“热锅上的蚂蚁”,在斗争中练胆魄、磨意志、长才干、促团结,真正成为担得起民族复兴重任的骨干栋梁,以过硬的斗争本领不断创造团结奋斗新业绩。版权说明:来源:观海解局
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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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无罪案例:欠款三十三万元不还,将查封的越野车另行抵押,已赎回无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在本院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之前,已处置其所有的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其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案例索引(2016)湘0381刑初193号基本案情2015年7月2日,自诉人肖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肖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胡某某所有的二台车辆:湘C72777宝马牌轿车和湘C8SK88酷博牌越野车。2015年8月26日,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肖某某债权33264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能履行判决。经肖某某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案立案强制执行,同年10月12日,肖某某分配所得执行款22121元后,因未发现胡某某的其他财产线索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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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经通知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能否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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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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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法考”对学历的限制?司法部答复!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给司法部留言,《建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对非全日制学历限制》,最近,司法部对此予以公开答复。网友留言建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消对非全日制学历限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和学生心目中,是很神圣的,我认为体现公平公正很重要。2018年以后,报考资格要求“全日制”法学本科,将自考、成教、电大等学历排除在外。虽然设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人性化措施,但我认为对非全日制的考生,仍然不公平,也不合理。无论全日制本科,还是自考、成教、电大,均属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受国家承认,学历持有人在就业、招考方面,不应受到歧视。如果国家认为这部分人知识不牢、功底不够扎实,那就让他们去考,考不过他们无话可说。考过考不过,是个人知识水平、能力问题;让不让考,是公平、公正、机会均等问题。认为非全日制考生基础不扎实,可能有两个理由:1.非全日制学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但是,“社会是最好的大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法学专业的非全日制考生有很多就是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对法学知识的理解,不一定就不如全日制考生深刻。综上,我认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应该将非全日制考生排除在外,应该给他们公平的考试机会。至于能不能通过考试,是他们自己知识水平和努力程度的问题。但是,不给机会,对他们有失公平。司法部答复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成果,对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学历条件。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均相应提高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学历条件。司法部2018年制定出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了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对于符合“老人老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取得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学历即符合报考专业学历条件,不限是否为全日制学历。此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于2017年以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等学历学位的人员,也符合报考条件。感谢您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注支持。新规则之后,对于“新人”的学历要求更高了:相关法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九条
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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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举报副检察长喝酒诱导其认罪,被举报者回应:纪委正在调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辽宁铁岭市昌图县一男子举报昌图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某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在明知自己无罪的情况下,邀其喝酒诱导自己认罪,但法院两次均判自己无罪。8月28日,被举报者马某回应奔流新闻记者称,纪委已就此事展开调查,应该去问相关部门而不是他。
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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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个假律师证执业三年,收了69万费用还办了部分案件,最后...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2015年10月,被害人程健、王卫芬、施某2三人通过朋友介绍来到金华市区汇金国际办公楼应某开设的律师事务所内,分别委托应某代理诉周某、俞某的经济纠纷案。应某接受委托后,以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保证金、律师费等名义分别向程某2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0819元,向王某1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8840元,向施某2收取了共计人民币89460元。
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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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上演“花式捞钱”连猪肉都收,牵出科级干部18人其他干部12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8月27日,据“廉洁四川”网站披露了隆昌市乡村振兴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健贪腐细节。隆昌市乡村振兴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健接受审查调查。刘健,男,汉族,1978年3月生,四川隆昌人,1999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隆昌市黄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双凤镇党委书记,隆昌市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隆昌市乡村振兴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23年7月,刘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隆昌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3年12月,刘健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4年5月,刘健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案探】提到刘健,给人的印象是温雅斯文、勤奋刻苦,28岁担任副镇长,随后又在镇长、镇党委书记、扶贫开发局党组书记等多个重要岗位任职,本应是前程似锦、未来可期。谁曾想,刘健在领导岗位15年,走一路贪一路,到一方腐一方,成了一个严重的政治生态“污染源”。“想到自己的种种行为,我就感到无地自容。我痛恨自己犯下的错,是我追名逐利、贪图享乐,自掘坟墓、自取灭亡。”现如今,刘健常常半夜惊醒、暗自流泪,无数次责问自己是为了什么?急于求成,热衷追名逐利“我工作上全力帮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这是我的职责所在,从未想过什么回报和好处。”1999年,刘健来到黄家镇政府工作,凭借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的作风,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一致认可。2006年,年仅28岁的刘健便被提拔为黄家镇副镇长。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任何事业的成功,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脚踏实地、夯基垒土,才能脱颖而出。刘健的成长经历就是最直接的证明,他之所以能够晋升副镇长,源于7年的埋头苦干、辛勤付出,但刘健对此认识并不清晰。上任后,刘健信心满满,感到前途一片光明,想要尽快拿出亮眼成绩证明自己,以求更进一步。与此同时,刘健还发现,当自己担任副镇长后,前来“上门拜访”的商人老板突然增多。“我当时主要分管负责乡镇建设工作,经手的工程项目多,资金也多。我很清楚他们来找我是为了什么,对那些请客送礼都直接拒绝,只想一门心思扑到工作上去,得到更大的提拔进步。”然而一年多以后,工作上的成效并未达到刘健的预期,职务上也没有变动。彼时刘健的内心如同一颗烧得火红的石头,而现实犹如一盆“冷水”,让他的思想开始出现了一些“裂痕”。“一方面感觉自己能力太差,另一方面感到进步太慢,一步慢、步步慢,让我很受打击。”就在这时,他人对其奉承恭维带来的满足感,填补了刘健在事业上的失落感。“虽然工作上的成绩不理想,但那么多人来找我汇报工作、请我吃饭,让我感到很有面子。看到一些班子成员经常毫无顾忌参加宴请,我就不再拒绝,和他们打成了一片。”刘健逐渐丢弃了洁身自好的人格和尊严,选择了随波逐流。腐化堕落往往从“吃喝”开始。与商人老板们熟络后,刘健频频出现在商人老板的饭局里,在推杯换盏、豪车接送、溜须拍马中自我陶醉、自我迷失、自我放纵,工作作风越发散漫,思想“裂痕”越发扩增。“我以后也要过这种好房好车有钱的日子……”刘健在忏悔录中写道。慢慢地,刘健心中对金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开始收受红包礼金。“逢年过节收点红包属小钱,不算什么大事,是人之常情,也是社会风气……”抱着“只有他知我知”“不收白不收”的侥幸心理,刘健开启了“贪欲之路”。欲壑难填,上演“花式捞钱”2008年春节前夕,房地产开发商曹某某为让当地政府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特意到刘健的办公室拜访。离开时,曹某某递给刘健一个信封表达“新年祝福”。待曹某某走后,刘健打开信封发现是1万元现金,忐忑不安,赶紧将其塞进抽屉里,并将门反锁,接着一连几天都不敢用,只是偶尔拉开抽屉看一看,却越看越欢喜。“我平时也帮了她这么多忙,这只是个拜年红包而已,而且大家都收我为何不能收……”在一番自我安慰后,刘健心安理得收下了这笔钱。殊不知,这是曹某某让他走向犯罪深渊的第一笔“饵料”。“那是我第一次送钱给他,是想借着加快拆迁进度的理由‘投石问路’,看到他当时没有拒绝,我就知道成功了。”据曹某某交代。尝到权力变现的“甜头”后,刘健胆子大了起来,私欲不断膨胀,从开始的“吃点拿点不算啥”,发展为“贪点占点也无所谓”,甚至毫无底线设法“捞钱”。刘健打着“人情世故”的幌子,将党的纪律抛诸脑后,不断收受黄金吊坠、茅台酒、冬虫夏草等贵重物品,但这些并未满足刘健的贪念,此后连猪肉、乳胶床垫、电视等生活物品都统统来者不拒。经查,刘健收受1万元及以下的红包礼金和物品就达65次,累计金额达40余万元。欲壑难填,贪念会如泛滥洪水滔滔难遏。刘健一开始对老板们的“心意”半推半就,到后来干脆千方百计变着花样“捞钱”,把“雁过拔毛”体现得淋漓尽致。“你们需不需要资金周转?需要的话,我可以借钱给你……”2014年,刘健见曹某某的企业经营不错,想从中分一杯羹,随后向曹某某以3%的月利息借出50万元,短短4年收受曹某某所送“投资回报”15万余元。2016年某天下午,刘健主动拨通了工程承建商伍某某的电话,“我最近看上了一辆车,但还差15万,你看能不能借点钱给我……”伍某某虽然感到很惊讶,但为了能有更好的“合作”机会,当晚便将现金送到他家楼下。之后,刘健认为伍某某所承建的工程都得到了他的关照而获利,便从未提及还款一事。经查,自2008年以来,刘健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34人提供便利,分93次受贿200余万元。带坏队伍,搅浑“一池清水”2017年春节前夕,身为双凤镇党委书记的刘健前一刻还在文件上签批,要求严格遵照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禁止节假日乱发补助。一转身,刘健就召集其他班子成员,商议通过套取财政资金向班子成员发放“过节费”,而其他人却无一人提出异议。刘健认为,“只要是大家共同作出的决定、共同参与的活动、共同享受到好处,即使有过错也不会太严重,甚至不会受到处分。”而其他班子成员同样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是“一把手”带头推动的事,且自己也有获利,就顺水推舟将“过节费”收入囊中,完全不顾党纪要求,忘记了自己应该履行的政治责任、监督责任。几年间,该镇15名班子成员违规领取“过节费”共计30.39万元,其中刘健个人获得3.8万元。不仅如此,由于镇政府未配备公务用车,刘健便以“私车公用”之名行“私车公养”之实。通过虚增广告费、办公用品费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以“车辆磨损折旧费”“车辆燃油费”等名义违规领取费用,短短3年时间费用达16万余元。“揩”了公家的油,终究摆脱不了“滑倒”的命运。刘健的行为看似为班子成员谋“福利”,实则是拉众人“下水”,给违纪违法行为开了“口子”,他带头违纪,带坏班子队伍,败坏单位风气,使其工作过的单位政治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经查,刘健严重违纪违法案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科级干部18人、其他党员干部12人,其中,22人被立案审查调查、28人受到组织处理。内容来源:廉洁四川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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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现任领导超全履历介绍!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陈文清(书记)陈文清,男,汉族,1960年1月生,四川仁寿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
8月31日 上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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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华近期最新工作动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全国政协20日举办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宣讲报告会。中央宣讲团成员、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穆虹作宣讲报告。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王东峰主持,全国政协副主席胡春华、沈跃跃、咸辉、蒋作君出席。胡春华,男,汉族,1963年4月生,湖北五峰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中文系毕业,大学学历。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十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1979-1983年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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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刚刚,高院下发通知:民事诉讼不知道被告人住所信息,法院帮你查!(附全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河南高院关于为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事诉讼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住所信息导致无法起诉的难题,现就全省法院为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起诉条件之一。二、原告或代理律师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时,一并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协助查询。三、原告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四、代理律师申请协助查询被告住所信息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起诉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如实填写《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五、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现有信息化系统协助查询。查询到结果的,告知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并依法登记立案。六、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查询信息超出起诉范围、被查询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等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管辖法院不予协助查询,并及时回复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七、当事人不知道被告身份证号码的,可以委托代理律师代为查询。律师可持律师证件、介绍信等材料,向被告住所地派出所依法申请查询被告身份证号码和住所等信息。八、全省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办理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协助查询申请,并经立案庭或诉讼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查询,严禁未申请、不审核、私自查询,严禁查询与诉讼无关的被告信息。九、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将《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同步生成电子卷宗正卷,随案移转,留档备查。特此通知附件:当事人住所信息查询申请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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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起诉要求降低物业费应否支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依约缴纳物业费系业主的合同义务。业主以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为由主张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其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反映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有一定瑕疵,但均属于一般性瑕疵,并不构成重大违约,且对物业服务是否满意,取决于个人主观认知,不能因个别业主的感受在个案中降低本小区的物业费标准,该事项应由业主集体行使权利。故法院对其降低物业费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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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万!过了司考还多次提起劳动仲裁,法院:属恶意诉讼!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号:(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基本事实康某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独立完成了3000张餐椅,每张餐椅约定单价为19元,合计应付工资为57000元,但某家具厂未支付其上述劳动报酬,康某向本院提交了《计件工资确认书》证明上述事实。林某称康某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原告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康某和某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向某家具厂主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家具厂拒绝支付。康某之后提起仲裁,仲裁未受理。三、康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9000元;五、诉讼保全费2232元和鉴定费11040元由被告承担。四、康某提交的《计件工资确认书》载有:“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确认人:林某”。《计件工资确认书》的正文前三行与后三行在文字大小、行间距、字距及书写习惯(对比后三行,前三行均有三个字符的缩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后三行中“货必须做完”同其他文字也存在明显差异。在(2018)粤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称确认书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及“货必须做完”“确认人:林某”三部分内容为林某签名时已存在的内容,其余文字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康某称不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林某遂申请对《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内容手写字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件工资确认书》中“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成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8年12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1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9年1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晚于“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才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书写形成。康某及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在(2020)粤2071民初787号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康某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林某的签名也是林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五、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林某同康某于2018年10月16日有两次通话,第一次通话时间为19时17分,通话时长39秒,通话内容如下:林某:你晚上到我办公室谈,我跟你说嘛什么事。康某:我不会到办公室的。林某:你晚上来不来?康某:晚上我饭还未吃,我在外面。林某:我在办公室等你嘛。康某:一定要今天今天晚上吗?林某:对!康某:今天晚上来不了,明天吧!林某:你明天不用来干活了。(结束)第二次通话时间为19时23分,通话时长2分9秒,通话内容如下:康某:老板,什么事?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地方搞完,想到我厂来搞,是嘛?康某:没想在你厂里搞林某:我跟你说,你要有准备的。康某:谁在搞搞?林某: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你自己要知道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康某: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康某:你说说我怎么搞搞?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厂做一下,叫别人怎么样,给你付什么东西,去告人家,是不是你啊?康某:……(支支吾吾)林某:是不是你嘛?康某:告人家?哪个老板说的?林某:我不管是哪个老板说,我有那个群的,你要知道。有这个人一进来,他们发出来,是你的名字,也有你的照片,你知道吗?你那个徒弟也是的,你以为呢?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康某:随你便,不来做,工资也要算一下。林某:你把那个字条带过来。康某:早就丢掉了,找不到。你写的那个丢掉了,找不到了。林某:等一下我找到你,别说我不客气啦!找不到?你明天拿过来。(结束)双方均确认录音中提及的“字条”为康某提交的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六、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另有6件案件康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5件案件案由为劳动纠纷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案件,目前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本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部分案件信息如下:1.(2018)粤2071民初1157号案及(2018)粤2071民初1867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2017年12月11日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18955.4元。2.(2018)月2071民初4442号案,康某主张其于2018年1月21日入职中山市******家具厂,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家具厂解除了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083元。3.(2018)粤2071民初7669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2月16日入职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正常上班工资差额、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合计29730元。4.(2018)粤2071民特938号案,康某向本院确认其于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要求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其7500元。5.中劳人仲案字第2803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2018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支付正常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时间工资、晚上加班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件合计32925元。6.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2018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5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25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250元、医疗费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136990元。7.(2018)粤2071民初18897号案,康某称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240/天,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2018年8月31日,吉艺轩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工资。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小强(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于2018年6月27日注销,徐小强为其经营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840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8.(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在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上班,工资计件。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彭国红(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经营者)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工资3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违约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00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90000元。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手写的《劳动关系确认书》,确认书载有:“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木家具厂员工康某工资计件做茶台200张,每张150元,工资共计30000元(叁万元)康某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上班做茶台200张,2018年5月23日200张茶台已完成。确认人彭国红”。确认书除“彭国红”外均是康某所写。六、某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经营者为林某,2018年10月30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是康权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歪曲事实,通过诉讼方式捞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通过分析本院认定的事实,首先可以认定康某近年来在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短者数天,长者数月,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其次,康某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且善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去收集、保留利己的证据,用于提起仲裁和诉讼,如(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的关键证据《劳动关系确认书》和本案的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在形式、内容上都极为相似。综上,可以推定出康某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恶意诉讼。如果支持其劳动报酬以外的主张,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更多的以恶意诉讼方式牟取经济利益的案件产生,不仅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康某应为其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除拖欠的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他不予支持。诚实信用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成熟”。可见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康某存在多次虚假陈述的行为。首先是本案中,康某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进行陈述时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其在(2018)月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否认《计件工资确认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但经过鉴定后,康某在(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案审理过程中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一部分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因此,在第一次庭审中康某存在虚假陈述。其次,在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中,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但在(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康某又称其和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存续至至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17日至5月23日这一时间段,康某不可能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同样可以认定康某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综上,康某在本案以及之前的案件中存在多次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为其虚假陈述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本院谨慎采信其所提交的证据,对其所做的对其有利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高度存疑,如其所做的陈述无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林某不予确认,本院将不予采信。对于康某的入职时间,康某主张是2018年9月3日,依据就是《计件工资确认书》,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为同时书写,但同时书写亦有先后顺序,而《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在外观形式上同前面的文字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双方的陈述、康某的诚信度及其他证据本院认可林某的陈述,即林某在签名时并无“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这一部分内容,因此不能通过《计件工资确认书》确定康某的入职日期是2018年9月3日。综上,在双方都未能充分证实康某入职日期的情况下,本院不认可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的主张,与之相反,本院采信林某的陈述,即康某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某家具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康某主张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林某主张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6日,康某依据是《计件工资确认书》中“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但康某自认上述内容为自己所书写,鉴定意见已认为上述内容形成时间晚于林某签名时间;再者,康某和林某在2018年10月16日电话通话时已经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出现“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等语句,根据生活常理,在此种情况下,林某已不可能在继续允许康某在某家具厂工作,康某也不可能继续前往某家具厂工作,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6日,共计8天。林某主张康某的工作时间为3天,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关于康某的工资。双方均未能举证康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而康某在8天的工作时间内独自完成5000张椅子的制作明显不合常理,因此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公平起见,本院调整为采用计时工资的计酬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康某的岗位是机械木工,因此本院采用《2017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的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和木材制品(家具)制作类别的“机械木工”的月薪中位数4445元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综上,康某的工资应为1185.33元(8天×4445元/30天)。综上所述,除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余诉求予以驳回。判决如下:一、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某支付工资1185.33元;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版权说明: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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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开微店是否构成违纪?权威答复来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公务员开微店是否构成违纪编辑同志:近期,我们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开微店成为一股热潮,不少公职人员也跻身其中。对公务员开微店的行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如何定性处理上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2005年《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公务员开微店构成违纪。另一种则认为:公务员利用微信平台开微店,符合国家关于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政策导向,且由于网上微店无需实名制注册,只要网上销售行为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公务活动,就不应视为违纪行为,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我们想咨询,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顾问组答:公务员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为保证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范利益冲突,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修订后《公务员法》第59条16项)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公务员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否则即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具体处理时,要准确把握错与非错的政策界限,其中对公务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等非商事行为,一般不应作为违纪处理,但如公务员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从事上述活动,情节较重的,则可按照违反工作纪律严肃处理。相关法规: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2.《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版权说明:来源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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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律师在法庭上说谎,被法院罚款1万,情况反馈给了司法部门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乌市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说谎,违反职业道德,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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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原副院长、司法局原局长被判:为帮某律所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收受贿赂30余万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无锡市司法局原局长刘亚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审理。经查,刘亚军在担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无锡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69万元;滥用职权,安排下属单位高价购买办公用房,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无锡市纪委监委坚持“三不”一体推进,以查处刘亚军案为契机,把严惩腐败和严密制度、严肃教育紧密结合,通过以案促改,整治违规过问插手案件、任职回避执行不严乱象,强化以案为鉴,增强政法干部廉洁执法思想自觉,坚决杜绝以权谋私、靠案吃案。“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我的行为给司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我违背了入党誓词,我知罪、悔罪……”昨日,刘亚军职务犯罪案件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到举证质证、辩论,再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无锡市司法局33名党员干部第一时间通过录像回放观看了案件庭审全过程。“看到曾经的领导站在被告席上,心里五味杂陈。这一次,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了‘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今后一定要时时警醒自己,秉公用权,守住底线。”庭审结束,无锡市司法局公证和司法鉴定管理处干部唐慧刚深有感触。“刘亚军行事比较霸道,常宣称‘没有我办不成的事’,在本地政法圈中很多人都知道。他出事,既在意料之外,也是必然结果。”无锡市司法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许庆安说,“他的教训太深刻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012年,某拍卖公司负责人甄某请托时任无锡市司法局局长刘亚军处理一起拍卖合同纠纷案。一开始,刘亚军婉言拒绝,直至甄某奉上数万元现金后,其才装模作样地拿起案件材料“研究”,并向该案主审法官打听案情。后该案二审判决败诉,在收受甄某所送的9万元现金后,刘亚军又积极协调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推进抗诉事宜,促使该案改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只要是他管理范围内的事,一定会想方设法‘捞一笔’。”办案人员王义纯介绍,在任市司法局局长期间,刘亚军紧盯“优秀律所评选”“改选律师协会监事长”等事宜,大搞权钱交易。在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某请托后,刘亚军积极协调,为该律所争取申报评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资格,并在评选考察过程中,多次为其站台、拉关系,使该律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共收受曹某所送贿赂30余万元。此外,刘亚军利用评选监事会人选的职务便利,帮助费某当选律师协会监事长,并收受“好处费”。其还以介绍案源为由,收受律师秦某的巨额贿赂,其中单笔可达20万元。“除了现金,刘亚军喜好玉石、手表,有时候请他办事,送这些更合他心意。”某相关涉案人说。据了解,刘亚军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共收受玉石挂件167件,工艺品31件,名贵表14块,字画25件等。刘亚军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后,无锡市纪委监委以其为典型,拍摄了《别让“自作聪明”毁了人生》警示教育片,通过深入剖析执法司法腐败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分级分层召开政法系统警示教育大会,引导全市政法干警遵规守纪,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刘亚军的忏悔书中,有一部分内容较为特别——《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这份刘亚军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书写的材料,既梳理了司法系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查处刘亚军后,我们将其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建议发至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对照材料中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拿出整改方案。”无锡市监委委员李育桢介绍。在市纪委监委督促下,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针对司法系统不同岗位,梳理廉政风险点160余个,制定了无锡市司法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建立了涵盖院(局)领导岗位、业务部门岗位、综合部门岗位的一套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根据不同岗位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同时,市司法局针对司法机关管理特点,从9个方面对45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请您不要过问干预案件办理、说情打招呼,否则将如实记录。请您将此提示内容告知亲朋好友,让我们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廉洁司法的社会环境。”这样一段“免开尊口”的提示,如今已被无锡众多政法干警设定为电话彩铃。针对刘亚军腐败案中暴露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排查近年来违反“三个规定”情况,完善过问案件登记工作台账,及时进行补录登记,先后排查出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29起33人,对轻微违反纪律的3人进行提醒谈话,另有3人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被留置调查。针对任职回避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执行回避制度的自查自纠活动,排查出113名干警的配偶、直系亲属等担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督促他们及时纠正,严禁介绍案源、规避禁令、搞“暗中代理”等,在此基础上,起草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回避制度。在自查自纠活动中,该院应执行回避制度的41名员额法官中,有25人退额,另外16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承诺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不在无锡市范围内执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市司法局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情况进行排查,对违规的16家律师事务所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涉事18名律师分别被依法依规处理,其中2人被行政处罚,1人被移交律师协会处理,多人被警示谈话;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进行核查,10名律师存在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分别受到行政处罚、建议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理。“以集中整治为契机,司法局还结合社区矫正、公证和司法鉴定等行业整治,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等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等7个文件,通过建章立制,把管理漏洞、制度空隙、责任缺位等找在前、防在前,推动专项治理常治长效。”该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周秋涛说。“刘亚军案案发后,市纪委监委通过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政法系统自查自纠、思廉月活动等,推动整改顽瘴痼疾,促使416名政法干警主动交代问题、接受处理,巩固深化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今年1至4月份,市级司法机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同比下降53.1%,群众司法满意度得到提升。”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周凤琴说。刘亚军忏悔录(节选)我出生在一个红色家庭,父母都是参加过革命的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后来,我在组织的关心、支持、教育培养下,从一名普通的党员干部,逐步走上了领导岗位。在取得职位上进步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思想改造,放松了工作作风的约束和要求,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力,帮助别人办事,收受钱财和物品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由量变到质变,逐步走上了严重违纪违法的道路,最终蜕变成政法队伍害群之马。我蜕变的主要原因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变化。1988年至1990年,组织上安排我到海南挂职,此后一段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权力至上、物质至上的错误思想一时占了上风,事事处处以有权没权、有钱没钱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而我也没有做到甘守清贫、独善其身,反而产生了羡慕和攀比的想法,思想观念、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都发生了变化。1990年,我回无锡工作后,开始吃喝讲档次、穿戴讲品牌,喜欢名表名包,爱好文物古玩,把纪律和规矩忘在了脑后,也忘记了入党的誓言和初心使命,变成一个追名逐利、贪图享受的人。从海南回来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在组织的培养下,我一路顺利成长,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司法局局长,自认为在法官圈、律师圈、老板圈甚至文化艺术圈,人脉很广、名气很大,以为自己能力强、能量大、能干事,所以不管什么人、什么事,有求必应、有忙必帮。比如甄某所托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帮他打招呼,在检察院也帮他找人打招呼。甚至自己已经退居二线了,还帮一些老板介绍律师并跟法院的领导打招呼,自己收受了他们所送的钱财。这种不廉洁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的影响和伤害。我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帮助别人办的事越来越大,越走越险。工作之余,有点爱好,喜欢收藏,无可厚非。但如果过于恋物贪财,就必然导致玩物丧志。有一段时间,我对玉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一有机会就看玉,一有钱就买玉。随着职务提升,想法更多、欲望更强。有时买玉,一时缺钱就由老板朋友帮付钱,也不考虑他们为什么会帮我付钱,客气几句就心安理得地接受了。老板古某去香港买表的时候,给我代购了一块价值16万多元港币的手表,只收了我10万元人民币,我也欣然接受了。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就难以控制。2009年12月至2014年10月,我以多种名义收受价值几万、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元的名表。我自以为都是朋友,拿了也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这是我内心见利忘义,以“雅好”为名,受“雅贿”之实,对纪律和法律毫无敬畏和戒惧之心,才会犯下了如此大错。我父母、岳父母及我的兄弟都曾告诫我,做人要有所克制,千万不能恋物成瘾、玩物丧志,可我却听不进去,盲目地认为自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结果给自己和家人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和伤痛。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对于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只能是自作自受、自吞恶果。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两个多月时间里,我已经从最初的心灰意冷、垂头丧气、消极悲观,甚至失望绝望的心态中清醒了过来,放下包袱、丢掉幻想、轻装上阵,真正认识到:交代问题必须彻底坦白,接受处罚必须认罪,改过自新必须悔罪。此外,我还梳理了《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附在后面,仅供参考。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多年的教育培养,对不起组织、领导和同事对我的爱护和期待,我对司法公信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让我失去自由。时间不能倒流,人生没有回头路。现在悔恨不已,也已经悔之不及,悔之晚矣!我只有真心诚意知罪悔罪、认罪认罚,接受教育和改造,彻底脱胎换骨,才能救赎自己的身心,拯救自己的人生,慰藉自己的灵魂,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版权说明: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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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突然发飙:“不要认为自己官大水平就高!”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丁雪钦,是曾经的“网红市委书记”。丁雪钦,1970年11月生,山西左云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山西省晋中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他早年曾是一名记者,之后转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工作,此后,丁雪钦调任山西晋中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一职,后赴晋中下辖昔阳县担任县长、县委书记。2016年7月27日,丁雪钦从昔阳县委书记调任介休市委书记。其后升任晋中市副市长兼任介休市委书记。2019年6月,任晋中市委常委、副市长至今。丁雪钦最为人所知的要数他在履新介休市委书记之初的讲话。那是在2016年8月30日,在介休市政府官网刊载的丁雪钦发言稿中,丁雪钦说了一番大白话,“同志们,你连老百姓撒尿的问题都解决不好,老百姓还能尿你吗?”“一些干部让当官是毫无怨言,让干活却牢骚满腹。更加可怕的是有些干部工作不怎么样,自我感觉却非常良好,认为自己就是介休最能干的干部,介休这片天就是自己在支撑着。”这类“不同以往”的大会发言让当地市民感到新奇。丁雪钦自己还在发言末尾承认,“我今天的讲话没有过去其他领导讲得那样含蓄,甚至或多或少有点难听。”据媒体报道,丁雪钦所有的发言稿都是自己亲自写,讲话内容实在并经常使用比喻和例证。2013年4月,时任昔阳县委书记的丁雪钦在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大动作
8月30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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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律所补缴20年社保费,法院会支持吗?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件事实2001年12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自1999年1月到甲方工作,岗位为内务管理。2、工资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乙方与甲方其它人员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4、其他权利与义务依法律规定享有包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等。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处盖有被告公章及负责人签字,20011210乙方处有原告本人签字。原告工资发放情况为1999年1月至12月计1620元(135元/月),2000年1月至12月计2220元(185元/月),2001年1月至12月计2400元(200元/月),2002年1月至12月计2940元(245元/月),2003年1月至12月计3600元(300元/月),2004年1月至12月计4200元(350元/月),2005年1月至12月计4800元(400元/月),2006年1月至12月计6000元(500元/月),2007年1月至12月计7200元(600元/月),2008年1月至12月计8400元(700元/月),2009年1月至12月计9600元(800元/月),2010年1月至12月计10800元(900元/月),2011年1月至12月计10800元(900元/月),2012年1月至12月计12000元(1000元/月),2013年1月至12月计12000元(1000元/月),2014年1月至12月计14400元(1200元/月),2015年1月至12月计15600元(1300元/月),2016年1月至12月计16800元(1400元/月),2017年1月至12月计18000元(1500元/月),2018年1月至12月计21600元(1800元/月),2019年1月至12月计36000元(3000元/月)。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2021年1月15日,原告提起补缴养老保险劳动仲裁申请,2021年1月20日,XX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澄劳人仲不字(2021)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另,原告刘某,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一审法院认为
8月29日 上午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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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最高法:“背靠背”条款无效!及其后果处理的《批复》+理解适用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今日正式发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账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虽然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往往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此类条款亦与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不符。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普遍约定的此类条款效力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为更好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进行调研,梳理实践中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复(征求意见稿)》,并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听取意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批复》的及时发布,有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对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均具有重要意义。《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适用范围问题。《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有明确界定标准,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认定依据。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这也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审判工作中,可以从这一方面把握《批复》所适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对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二是条款效力问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第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促进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三是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在上述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第九条规定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考虑到实践情况的复杂性,《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为保障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批复》要求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的意思自治,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四是溯及力的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为做好《批复》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释〔202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版权说明: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8月29日 上午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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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霞父亲委托的律师无法会见李佩霞,原因竟是…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8月28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郭睿律师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作为李佩霞家属委托的李佩霞辩护律师之一,于8月28日到上饶市看守所会见李佩霞时受阻,并称上饶当地已安排“官派律师”下场(详情点击视频观看)。8月28日晚上7点13分,李佩霞父亲李长柳在社交平台发布《十问李佩霞的官派律师》一文,询问律师汪某某是如何拿到李佩霞的委托书、谁支付的律师费、如何成为第三名律师、是否会见过李佩霞、受何人安排等问题。版权说明:来源丨新浪微博
8月29日 上午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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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高院明确规定: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对于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解答》中明确: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刚刚!高院明确规定: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官方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
8月29日 上午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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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最高法:确认之诉判决,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2015)张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的主文为:确认原告李永亮与被告王会军于2009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出资与收益的约定有效,李永亮已履行出资1000万元义务,并享有《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收益的权利。此为确认之诉的判决,判决内容仅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的规定。张家口中院受理并以(2017)冀07执46号案立案执行李永亮与王会军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8月29日 上午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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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驾车撞上飙车少年造成8死8伤,法院:无罪!不是有人死亡,司机就要担责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马来西亚一女法官判处6名霸凌者死刑的案件,引发了世界性的关注。媒体后发现,该女法官曾经办过另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中,判决正常驾驶撞死八名飞车党女司机无罪,不是只要有人死亡,司机就要承担所有责任。2017年马来西亚华裔女生沈可婷深夜驾车撞上16名骑改装脚踏车的飙车少年,导致8人丧生8人受伤,2022年4月,他被判处六年刑期不得保释。2023年4月11日,法官宣布推翻原判决当庭无罪释放。2017年2月18日凌晨3:00多,沈可婷驾驶着自己的汽车在柔佛新山内环公路上行驶,公路上基本没有行人和车辆,山路弯道多。沈可婷速度不快,却突然在一个弯道与一群骑蚊型自行车的少年撞在一起。沈可婷随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事故造成八人死亡,八人受伤,死者年龄最大的不超过16岁,最小的是13岁,全部都是马来西亚本地居民。此案轰动整个马来西亚,获得全国关注。肇事者沈可婷虽然撞死八名少年,却获得许多民众的同情,因为非法改装脚踏车的问题,在马来西亚早已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据马来西亚媒体报道,这种改装脚踏车在马来西亚兴起于20世纪初,追求极速骑车感受。为了提高速度,脚踏车改装后车身极低、未装车灯、未装刹车,座位和手把被调整到同一高度以适应骑车人用匍匐姿态骑车。警方调查发现沈可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没有醉酒驾驶,也没有超速行车或不解安全带等违规行为。反观飙车少年们,他们都骑着改装过的微型自行车飞驰,车辆没有刹车,没有车灯,人员没有佩戴安全护具,而且他们还在逆行。由于死伤人数众多,此案一开始就被当地舆论所关注争议,从未停止。事件发生后,沈可婷被指控鲁莽危险驾驶。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规定,一旦指控成立沈可婷将面临最高十年的监禁。经法官综合审定,2019年10月,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沈可婷无罪,受害一方的家长上诉。2021年2月18日,二审沈可婷再次被判无罪释放,甚至还归还了她的驾照。对于这样的结果,受害方家长不能接受,多次申请再审,并被法院接受。2022年4月13日,马来西亚新山最高法院法官阿布合卡以鲁莽和危险驾驶罪,判处沈可婷六年监禁,罚款6000令吉且立即执行。高院判决后,沈可婷一方随即选择上诉,最终在2023年4月11日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判决,宣判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主持该案件的上诉庭法官哈达丽雅对死者家属深表同情,但强调法庭必须依法判案。“这就是法律,不能仅因有人在事故中死亡,就要司机承担所有责任。”法官哈达丽雅在法庭上向控方发出的对本案具有实质价值的部分提问:1.法律是否允许在凌晨3点骑改装自行车?2.司机是否必须要完美?3.凌晨3时20分在公路上骑改装自行车是否合法?4.凌晨3点,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是否合法?5.如果汽车在公路上高速行驶,突然出现一只猫,或者一群乌龟,即使是车技很好的司机,是否能及时刹车?6.警察为什么会在事发前两天在案发现场取缔非法改装自行车相关活动?7.第
8月29日 上午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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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原副院长部分受贿、行贿细节获披露:退休后,为了帮两名被告人能被判处缓刑,他先后收了95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吕某、侯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披露了已落马的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谭育才的部分受贿和行贿细节。谭育才于2019年1月退休,2021年5月10日宣布被查。个人简历,谭育才,蒙古族,1958年12月出生,赤峰市宁城县人,1977年5月参加工作,早年先后在宁城县石佛西三家小学、赤峰实验小学任教,1983年10月进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2008年8月任赤峰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副处级),2009年1月明确为正处级副院长,直至2019年1月退休。判决书披露,被告人吕某某,1961年12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被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某,男,1961年2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捕前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经林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被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在涉嫌挪用公款案审理期间,为了能被判处缓刑,请托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某(已判决)给予帮助,被告人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附近、松山区××楼附近各送给谭某(已判决)30万元现金,合计60万元。被告人侯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九天国际酒店附近送给谭某(已判决)10万元现金。其后,谭某(已判决)分别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领导和案件承办人打招呼请求对吕某某、侯某某判处缓刑。2020年12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21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为表示感谢,在赤峰市松山区××小区谭某家中送给谭某5万元现金作为感谢。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所说谭某,即赤峰中院原副院长谭育才,收受以上贿赂时已退休在家。判决书还披露,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22年4月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2021)内0502刑初103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谭某利用影响力收受王某1、吕某某、侯某某95万元,向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庭长李某2行贿的10万元事实。据谭育才的证言,2020年9月份,吕某某、侯某某因挪用公款被立案并拘留,吕某某的妻子李某1、侯某某的妻子王某1找他帮忙,他通过找人打招呼,吕某某、侯某某被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他又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打招呼从轻判处。为此,吕某某分3次共给他65万元人民币。侯某某及其妻子先后两次共给他30万元人民币。据时任元宝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证言,谭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对吕某某、侯某某案件照顾后,他没有给承办人和分管检察长打招呼。即使谭某不跟他说这件事,取保候审也是可以定的。因为纪委监委移送的时候就有取保候审的建议,同时这俩人一个有心脏病另一个符合国家六稳六保的政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据时任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证言,谭某找他让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吕某某、侯某某缓刑并送给他现金,但是他没有收。审委会讨论时他同意了缓刑意见,其同意缓刑意见与谭某有关系。据时任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庭长的证言,吕某某、侯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的案子由检察机关移送到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后由她承办。谭某给她打电话询问案情,问她能不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判缓刑,她答复需要请示汇报。2020年11月份左右,谭某向她询问了吕某某、侯某某的案情后,给她10万元现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中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被告人侯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版权说明:来源:今日打虎
8月29日 上午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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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升任外交部领导后,多次泄露机密,间谍妻子是关键!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我国曾捕获一名间谍。他是一位驻外大使,后升任外交部副司长,在职期间被策反,多次向外国泄露国家机密。后经查,不仅他,他的妻子也是一名间谍,夫妻双双叛国。
8月28日 上午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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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多次自愿性生活,是否可参照“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惯例,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并不会被追究强奸罪,也即法律意义上的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如果婚姻并非处于正常存续期间,即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等双方感情极不稳定的时期,此时丈夫并不能完全排除成立强奸罪的可能性。但如果双方已离婚,但仍共同生活并共同抚养小孩,甚至双方在离婚之后案发之前曾有过多次性生活,这时能否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即双方仍处于刑法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是否能够参照“婚内强奸”进行评价处理?今天小编带来一起在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存在性生活的强奸案案例,看法院在实务之中是如何评价的?//一、文书情况审理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525刑初509号案由:强奸、非法侵入住裁判日期:2016年11月09日合议庭:审判长冯刚、审判员刘康学、审判员袁从兵、书记员李敏//二、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1982年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X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寿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陈某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审理程序情况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控辩双方意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某与历某于2008年离婚后,未经历某允许,采取换锁等方式多次非法侵入历某位于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隆兴花园1号楼4单元三楼的家中,并于2016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在历某家中违背历某意志,强行与历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被告人康某某当庭辩解称,他不认为他构成强奸,他们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进进出出的很多人都知道,他们在一起过了很久。对于换锁的事情,因为家里钥匙两个孩子也有,他们每次钥匙丢了都是他换锁的。其辩护人提出:(1)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学理论,比照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类型(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康某某与受害人历某属于刑法学中的夫妻关系。本案即是事实婚姻,又有一儿一女的事实,又有邻居张某1的证人证言证实,其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还有是康某某出资购买房屋,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由于有合法的、事实的婚姻关系存在,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本案在康某某的陈述中明确表述是,历某主动提出过性生活的。因此,康某某不构成犯强奸罪。……(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康某某不构成犯强奸罪:从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康某某与历某是夫妻关系,以及历某的陈述也没有叫唤,也没有反抗,同时也不是第一次和她这样发生性关系,以及对康某某在发生性行为过程的行为动作的描述,均没有看到康某某实施暴力和所谓的受害人历某反抗的行为。本案双方无论是在2016年3月30日之前多次发生性行为,还是在2016年3月30日之后的2016年4月16日晚上10点双方再次发生性行为。纵观全案,没有证据证明康某某在与历某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康某某采取了任何暴力手段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历某实施了反抗行为。历某控告康某某对其实施强奸一事。无论是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还是从法律依据来看,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康某某也不构成犯罪。//五、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康某某与受害人历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08年2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08年11月21日,历某以22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位于固始县城区隆馨花园1号楼4单元三楼的房屋一套,并以历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2009年1月5日,双方生育一男孩。2012年10月26日,双方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约定男方不得扰乱女方独立的生活秩序,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进入女方所居住的房屋。2016年3月8日,康某某将房屋的门锁进行了更换,并将钥匙通过其孩子交与历某。2016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在历某家中违背历某意志,强行与历某发生性关系。//六、法院认定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强奸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复制粘贴网址cqzhihaolaw.com进入智豪律师事务所官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的罪名和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康某某当庭辩解称,他不认为他构成强奸,他们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进进出出的很多人都知道,他们在一起过了很久的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解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辩护人提出,1、关于强奸罪。(1)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康某某与受害人历某属于刑法学中的夫妻关系。因此,康某某不构成犯强奸罪。(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均不属实。(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康某某不构成犯强奸罪:从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康某某与历某是夫妻关系,以及历某的陈述也没有叫唤,也没有反抗,同时也不是第一次和她这样发生性关系,以及对康某某在发生性行为过程的行为动作的描述,均没有看到康某某实施暴力和所谓的受害人历某反抗的行为。无论是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还是从法律依据来看,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康某某也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8月28日 上午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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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董监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内部出资协议对出资金额、持股比例等问题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状况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公司高管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8月28日 上午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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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被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刑11年,四川省高院认定属合同纠纷改判无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被羁押七年后,2024年8月6日,成都一通讯公司实际控制人樊玥聪和另一负责人许琰玮无罪获释。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7年后,无罪获释。图片来源:受访者8月23日,樊玥聪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迟来的无罪判决让他重新树立了对未来生活的信心。遗憾的是,他获释回家后才知道,一直为他的案子操劳奔走的继父朱晓武,5年前得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消息后,突发心梗去世,没能等到他无罪的这一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樊玥聪、许琰玮无罪。图片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8月28日 上午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