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生之家

其他

李建伟老师招助理

来源:法天使图:Timini一周前,李建伟老师给我发微信:“我想招一个助理,法学或法律硕士以上毕业,30岁以上,具有一定社交能力。待遇优,你留意身边看看有无合适的人帮我推荐。工作地点海淀。谢谢!”我回复:“好的,我留意下。”但脑子转了几圈,也没想到合适的人选。我想李老师可能觉得,我整天东奔西跑,大概率能知道一些想找或换工作的优秀年轻人。其实我想的是,李老师认识的优秀年轻人岂不是更多?那为啥还找我推荐?原因很简单,就算认识再多人,也很难在平时逢人就问:你想不想换个工作呀?!其实,苦恼的何止李老师。稍微留意就会发现,市面上有很多想找工作的年轻人,更有很多想找优秀年轻人的用人单位。一边找不到工作,一边找不到同事。两边像在一个巨大的黑屋子里,带着眼罩彼此摸索。刚好碰上的概率,得需要很多很多缘分。这就叫信息不对称,而且不对称得很严重。有什么办法解决?昨天法律先生的彭帅跟我打电话闲聊,聊起招人他说:“你得至少见30个人,才可能碰到1个合适的。”我觉得有道理,想找到合适的人,就得先广而告之,做好多见人的心理准备。今天李建伟老师来我这儿串门,又聊起了这件事,眼看着李老师助理的人选还没着落,我马上有了“私心”,缺人的岂止是李老师?法天使也一直缺人呀。早就想写个招人帖,却一直各种偷懒没动手,这下正好凑一块,发一个招募消息。毕竟作为办公室上下楼的邻居,远亲不如近邻,需要互相帮助。以下说说招人要求和对优秀人才的一些可能不成熟看法,代表我不代表李老师。但如果认同我的说法,欢迎投简历给李老师或法天使。李老师的招聘需求:1名。如开头所说,法学或法律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上(表示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负责与云象法学院有关事务,比如组织各地的课程,对接一些合作机构,负责一些商务洽谈,包括代李老师协调各种工作事务等,最好有优秀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与人相处舒服自如为佳。工作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法天使楼上)。待遇优,具体面谈。法天使的招聘需求:1-2名。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负责「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媒体运营(文字或视频内容制作和运营)、活动运营(做各种活动)、大客户销售(与重要客户沟通)等。最好有优秀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与人相处舒服自如为佳(注意这句话出现了两次),应届生或有工作经验都可以。工作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云象法学院楼下)。待遇12k-16k/月,13薪。我期待的同事,是那些「眼神明亮善良踏实」的年轻人。发自内心对世界怀有善意,对人对事愿意做善良的假定。对未来有自己的理想,对手头上的事有热爱。不期待的应聘者,是满脑子“pua”、“割韭菜”、“万恶资本家”、“社畜”、“加班狗”等负面词汇,以极端化的思维方式对世界有恶意假定进而处处提防算计的人。我越来越觉得,社会的发展趋势是,团队宁可小一些,也要精一些。团队建立默契的心灵契约,才能高效协同工作。而配得上优秀同事最关键的,是自己要善良正向,对所做之事有热爱。期待你投来简历,我们彼此面试。简历投递:1)邮件标题:「应聘法天使运营-某某某-手机号」
9月19日 下午 11:41
其他

特斯拉招聘国际法律人才

来源:特斯拉官网转载:国际法务特斯拉招聘国际法律合规人才职位类别:Legal
9月18日 下午 10:04
其他

谷歌赢得反垄断诉讼,撤销近15亿欧元罚款

欧盟委员会当时在一份声明中称:“谷歌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在与第三方网站的合同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阻止谷歌的竞争对手在这些网站上投放搜索广告。”
9月18日 下午 10:04
其他

财政部对普华永道作出行政处罚:罚没4.4亿,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撤销广州分所!

近日,财政部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及其广州分所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审计项目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9月14日 上午 11:59
其他

延迟退休详情公布

来源
9月14日 上午 11:59
其他

教育部公示:拟新增535个本科专业!法学3个,涉外法治6个,国际法4个!

来源:问津学术、软科、教育部高教司9月13日,教育部高教司发布《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材料公示》,拟新增535个本科专业。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本年度专业申报工作已经结束。按照通知要求,现对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9月13日-10月12日。具体名单如下:来源:问津学术、软科、教育部高教司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9月14日 上午 11:59
其他

211法本保研上岸华政涉外法硕: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丨魔法保研录

关注我们编者按作者本科某211,预推免入营华政、苏大、湖大、南理工、上大法硕,最终去向为华政涉外法硕。文中详细介绍了其前期准备过程以及苏大和华政保研申请经历。
9月12日 下午 10:14
其他

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9月12日 下午 10:14
其他

武汉一律所被警方查封,网传是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涉嫌诈骗!

来源:法务之家网传:昨夜(9月10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写字楼里的某律师事务所被警察叔叔一锅端了,原由是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涉嫌罪名很大可能是诈骗,具体情况还是坐等官方通报吧。近年来,随着抖音、视频号等的兴盛,还有那帮搞教培、健身房等倒闭了的人进军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敢于号称"打不赢官司不收费、承诺百分百胜诉与回款、7天快速离婚、离婚不用到场",收费很低,这种视频广告随处可见,其本质是利用当事人的急切心理,利用法律专业的信息差,实施欺骗行为。如果最终无法实现承诺,这就是一种欺诈,收费金额高了,这就是诈骗。律师个人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与不正规的营销机构合作,轻则受到行业处罚,重则构成犯罪!该律所成立于18年,现有9名律师。截止小编推送,有本地律师消息说,还有一家湖北律所被查封。也有本地律师说,可能是假冒律所。最终是何原因,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9月11日 下午 8:59
其他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首届国际投资模拟仲裁锦标赛决赛顺利举办

来源:湘大法学2024年9月7日下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首届国际投资模拟仲裁锦标赛决赛在法学楼模拟法庭顺利举行。通过初赛复赛胜出的欧天牧队、付庭语队两支队伍参加了决赛。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高级讲师及模拟法庭赛事主任仇小雅女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资深涉外法官杨文滔先生,湖南省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尹湘南女士,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处处长陈锡林女士等担任评委。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方拯先生,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李仕春部长、连光阳副部长、黎益君副书记、覃斌武教授、张永江教授出席本次比赛的决赛现场,100余位同学观战。通过激烈的唇枪舌战,最终欧天牧队获得冠军、特等奖,付庭语队获得亚军、一等奖。决赛现场评委们对选手的表现高度肯定,仇小雅老师表示选手们功底扎实、准备充分、英语流利、应对得宜,如果经过进一步的训练,有把握在全国性比赛中斩获大奖;尹湘南主任认为国际投资仲裁是非常专业且颇具难度的法律事务,她认为参赛选手未来可以成为卓越的涉外律师,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事务保驾护航,维护国家民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等奖颁奖现场评委经过认真讨论,在决赛现场确定团体特等奖一项,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三等奖四项;个人最佳辩手两名,优秀辩手八名(具体名单附后)。赛事优秀选手将入选涉外学科竞赛训练营,获得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各项高水平涉外学科竞赛的资格。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方拯先生赛后,方拯总法律顾问作为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湘潭大学)共建方代表致辞。方拯表示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的获批表明了湘潭大学法学学科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方拯认为按照国际规则举办模拟投资仲裁锦标赛,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形式新方法,有助于法科学子亲身经历涉外法律事务,从而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李仕春教授致辞李仕春部长作总结致辞。李仕春部长指出,教育部、中央依法治国办批准湘潭大学为湖南省唯一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湘潭大学法学学科的高度认可和信任,我们要提高政治认识和站位,举办国际投资模拟仲裁锦标赛不只是选拔优秀人才参加国内外学科竞赛,而是要通过锦标赛真正培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法学功底扎实、英语能力一流、国际视野广阔、熟悉国际规则的卓越涉外法治人才。李仕春部长表示,今后湘潭大学法学学部会将国际化作为学部发展的重要目标,尽最大努力为全体师生创造国际交流学习的机会,不定期选派老师和同学赴境外短期学习交流或者参加国际比赛。李仕春部长还代表学部对参加本次比赛担任评委的所有嘉宾表示感谢,对支持和参与本次活动的学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学科竞赛教练表示感谢!本次比赛分为于8月29日至31日的初赛复赛和于9月7日举行的决赛两阶段,共吸引了来自法学学部、外国语学院、兴湘学院的24支队伍,100余名同学参赛。本届模拟投资仲裁锦标赛采用国际投资仲裁赛的赛题,赛题包含长达100多页的英文资料,涉及跨境直接投资、国际仲裁第三方资助、卫星的商业使用、卫星在外空产生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等法律焦点,关注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投资仲裁法的发展前沿。比赛的竞赛语言为英语,庭辩采用英语比赛,在接近两个小时的比赛过程中,参赛选手对相关法律争议点使用英语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委随时提出的问题。对参赛选手的法律功底、英语水平、应变能力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本次比赛的初赛和复赛邀请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仇小雅老师、中伦律师事务所王中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投资仲裁赛队教练吴琦好同学、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投资仲裁赛队教练李翔龙同学和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届本科毕业生、华东政法大学研一学生黄靖淼等同学以及湘潭大学法学学部覃斌武教授等15人组成比赛评委,评审了30场初赛复赛。参赛选手的表现受到评委们的高度认可。本次国际投资模拟仲裁锦标赛的举办,是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建设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重要举措。今后,法学学部将进一步深刻领会并正确把握党中央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战略布局,依托中央依法治国办、教育部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不断探索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路径,为国家培养出更多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评委决赛队伍合影附:本次比赛获奖名单特等奖获奖队伍:欧天牧队一等奖获奖队伍:付庭语队二等奖获奖队伍:易宣丹队、李圆队三等奖获奖队伍:罗璇队、景振洋队、李诗婷队刘玉铖队最佳辩手获奖选手:李梦瑶、欧天牧优秀辩手获奖选手:李泽言、赵弋雅、李诗婷、王奕菲欧阳晓奇、代万里、易宣丹、余楠坤END本期编辑:王妍芳
9月11日 下午 8:59
其他

许家印前妻丁玉梅据悉获准在资产冻结后每月支取2万英镑用作在英生活费

香港经济日报引述媒体消息称,英国法院最新裁决,中国恒大创始人许家印的前妻丁玉梅获准每月支取最多2万英镑作为生活费。今年8月5日晚间,中国恒大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清盘人以中国恒大的名义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公司董事局主席许家印、前行政总裁夏海均、前首席财务官潘大荣、许家印前妻丁玉梅以及许家印和丁玉梅的三家关联实体公司展开诉讼,追讨股息及酬金共约60亿美元。去年的文件显示,丁玉梅持有恒大5.99%的股份。根据8月29日的一份法庭文件,丁玉梅在英国的银行帐户里有超过400万美元,并居住在伦敦。清盘人正寻求丁玉梅交回2018至20年所收受的28亿港元恒大股息。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9月11日 下午 8:59
其他

399.7万人!全国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数量公布

日,国新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
9月10日 下午 7:16
其他

林维:流水一般的回忆

来源:“吉林大学”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林维浙江舟山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1989年开始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曾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计划、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领军人才计划、教育部马工程教材首席专家等。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国际刑法分会副主席等;先后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现代法学》主编。出版专著3部,主编主译40余部;在《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等共发表论文百余篇,先后主持国家重大科技研发计划专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壹今年是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建院40周年,又恰逢教师节设立40周年。我在吉大读了本科和硕士,母校给我留下了难忘的记忆。在长春生活的岁月使我这个来自江南的学生多多少少有了一些东北人的性格,而在法学院近七年的学习时光又使我打下了很扎实的学术基础。直到今天,在吉大所接受的学术训练和熏陶仍然在我的研究和工作中继续发挥着作用。一个好的任课老师能够点燃学生的学术兴趣,改变他的人生选择。我之所以从文学转向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到当时法学院刑法学科老师们的影响。法学并非我高考的第一志愿,同很多高中时代的文艺青年一样,我的第一志愿是中文,但是当年恰逢中文系部分专业停招,我阴差阳错地被调剂到了法学院。在一二年级时,我仍然经常去旁听中文系的课程,还想继续报考中国新闻学院的研究生(不过这个学院后来也撤销了)。此时,刑法学在法学院中是最为强势的学科之一,是当时法学院唯一的博士点,正是兵强马壮的时候。正是这样一个原因,在吉大的本科学习阶段我就已经接受了在别的高校可能硕士生才能享受到的学科教育。我的中国刑法学课程是由张旭教授讲授的,后来选修的日本刑法学是由李洁教授讲授,英美刑法学是由刚刚从利兹大学回国的李贵方教授讲授,他们的授课使我对刑法有了初步的兴趣。事实上,当时吉大法学院对于本科生的刑法学习的重视以及课程开设的全面性,即便现在的几个知名法学院也是很难超越的。而且这几位教师尤其我硕士阶段的导师吴振兴教授,都特别注重讲授过程中知识的铺陈展开、规范逻辑的严谨贯通、法律解释的精致细密,尤其注重国外法学理论和中国实践的紧密结合,正是这样一种学习氛围和学术传统,令我在后来北大攻读博士乃至后续的研究中,都深受影响。直到今天,我仍然大体遵循着这样一种研究方法继续自己的研究。事实上,吉大的刑法学科在今天仍然保持着这样一种传统,在今天这个教育方式更为多元的语境中,我也希望母校能够继续坚持这种学术特质和风格。贰我是吴振兴教授所指导的第一个研究生,基于历史原因而奠定了开门弟子的地位,而吴老师又是何鹏教授的开门弟子(因为当时吉大法学院只有刑法学博士点,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吴老师是吉大法学院自主培养的第一个博士),前述三位教授(那时候还都是青年讲师)也都是何鹏教授的学生。在学生阶段有这样的师承,我经常感觉仿佛那时就已经得到了“真传”。法学院当时的教学极其强调学术文献的阅读,加上三四年级我们搬到彼时还较为荒凉的前卫校区,客观上也强化了我们的阅读习惯。例如李洁教授给我们讲授日本刑法学时,给我布置了很多外国刑法学的词条,让我去搜集资料。在那个没有网络搜索的年代,我那个学期几乎天天在图书馆东一段西一段地查找、摘抄资料,甚至还发现了很多资料的差异和错误。同时我开始大量阅读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文献以及英文的专业文献,正是这一点令我在硕士生复试时占了一些便宜。当时吴老师并没有给我们这一级本科生授课,我和吴老师的一面之交是在硕士生复试的时候。我以专业总分第一的成绩进入面试,其中有一个考题是关于中止犯的,拜当时图书馆中复印版的我国台湾地区教科书所赐,我答得比较细致,尤其是大陆法系的一些内容,还提到了准中止犯的概念。吴老师显然有点吃惊,问,这个概念你是从哪里知道的?我老实回答:看林山田的刑法通论,而且我三年级时的学年论文是海峡两岸中止犯比较研究。我想应该就是那次面试给吴老师留下一个较好的印象,使他决定挑选我作为他的开门学生。后来有一天中午,我从食堂吃饭回来,在二舍门口,吴老师截住我,询问我的专业规划,并建议我攻读他的硕士,而且鼓励我有机会应该继续攻读博士。那天中午,我的同学们都为我高兴,我当然也有点小小的激动,因为那一次谈话我所感受到的吴老师对于学生的那种深切关爱。事实上,我也曾经咨询过当时在二舍的青年教师或者师兄们,例如,后来担任法学院院长的姚建宗教授,他们也都认为读吴老师的硕士是一个最佳选择。本科时给我们讲授犯罪学的王牧教授(后来也担任了法学院院长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会长)也建议我攻读吴老师的硕士。就这样,我有幸成了吴老师的第一个研究生,那年也是唯一的一个。直到今天,我仍然认为这是我所作出的重要而正确的人生决定之一。叁那年吴老师47岁,我22岁,这正是一种亦师亦父的年龄差距。我开始经常到吴老师家中蹭中午饭。当时我们住在南区,吴老师住在北区的菜窖楼(我猜是因为这个楼的地窖要用于冬天储存白菜),楼房老旧,居室狭窄,室内的光线似乎并不明亮,彼时的长春因为供暖原因,在冬季仍然是一个烟尘弥漫的城市。尤其从南区到北区,跺着脚坐公交车,然后在寒冷的街道上行走之后,能够在这样一个温暖的空间中与老师聊天,这种感受绝非一个物理的温度所能形容。我所感受到的吉大研究生院那时特别重视人才培养过程中导师的指导和师生的交流,我理解这也应该是研究生院的传统。似乎吉大法学院很多老师都会有一个拿手好菜,其美味则在学生心目中被神化着,例如,现在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的红烧肉等。可能很多老师都借此给学生们增加一些营养,同时深化了师生的感情。而吴老师恰恰会做我最爱吃的木须西红柿(就是鸡蛋西红柿,我至今不清楚为什么长春会把鸡蛋称为木须,是因为炒出来的鸡蛋像木屑皮吗?)不过,最初,这并不是一顿容易下咽的美食。通常都是在吴老师书房的茶几上,摆上两三个菜,在一堆凌乱的书中,吴老师开始问我最近看的书、最近在思考的问题,最初当然是紧张,尤其是饿着肚子盯着西红柿炒鸡蛋,还要回答吴老师的问题,这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有时候不会觉得这是一次丰盛的午餐,而是一场惊心动魄的抽查。慢慢地我开始和吴老师讨论甚至有了争论,而吴老师并不以此为忤,仍然饶有兴趣地引导我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鼓励我提出挑战,推荐我应该关注和阅读的文献。从此,我才开始能够慢慢品尝到西红柿炒鸡蛋的味道了。此外,研究生院也特别重视专业的写作。实际上在法学院的本科学习中就特别强调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我入学时张光博教授担任法学院院长,新生见面会上,张老师就要求我们要有三铁:铁嘴、铁笔、铁腿。这句话我到现在和学生座谈时仍在引用。本科时候我的学年论文是由李洁教授指导的,从那时开始我就逐渐养成了写作的兴趣。但是到了硕士阶段,导师的要求仍然让我感到压力极大。可能是因为开门弟子的缘故,甫一入学,吴老师就要求我在硕士期间公开发表4篇论文,这个要求在当时令我极为吃惊。因为那时论文发表对于一名硕士生确实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但正是这种压力,督促着我在硕士期间于《法学》《法商研究》等杂志上发表了十余篇论文。例如,我的本科毕业论文《刑罚预期成本略论》在《法学》发表(现在中纪委工作的陈正云博士在人大的毕业论文出版,引用的第一个学术文献就是我的这篇本科论文,我和他说起此事还深有感慨),也有好几篇被当时的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次写完论文,我必定会跑到吴老师那里向他求教。那时没有电脑,我仍然记得在方格稿纸上,吴老师为我的论文所做的不厌其烦的、密密麻麻的批改。今天倘若再去看那些论文,我会为那时的青涩而吃惊。但是吴老师总是对此笑眯眯地给予鼓励,并指出论文中某些观点的偏颇之处,这给了我极大的自信。这种鼓励还表现在,有一次,我和吴老师说,我并不同意某些学者所运用的某一概念。吴老师很简单地回答:如果你认为真的必要,那就使用自己的概念,争取让你的概念成为约定俗成的概念。实际上,在吴老师的《教唆犯论》和《罪数形态论》中,就自己创设了很多概念和类型,而且至今仍然为学界所使用着。通过这样一种概念或者类型的创设,真正地实现了自己的思想表达。直到今天,我仍然把这句话教给我所指导的学生。那个时候当然还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理念,但是当时法学院的教授们无论是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还是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开始在初步贯彻着这样的理念,尤其是法理学科的张文显教授、郑成良教授等,他们的学术研究方法和研究理念对我们学习部门法的学生产生了巨大的、持续性的影响。在当时,法理学问题的讨论热度甚至超越了我们自己所学的专业问题。肆法学学科的教学本来就重视案例,而吉大法学院的教学特点之一就是要求对基本理论的纯熟掌握,尤其注重通过案例的层层演进分析达至对规范的精细把握。因此,我个人体会,吉大法学院的学生对于法学的实践性有着特殊的体会,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能力很强。如果把这样一种能力放在如今法学学科特别强调的实践能力培养和教义学的能力培养背景下,我们就能够了解吉大法学院的这样一种学术传统对于毕业生的扎实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所发挥的持续性的意义。等到我后来到北大读博士,就深切地感受到,尽管我们在前沿理论尤其法学以外的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学习阅读、研究视野上确实有一些差距,但是就法学学科而言,对于规范的了解、理解和阐释仍然具有很大的优势。吴老师当时还给本科生上刑法学。这门课极为精彩,因为吴老师在讲授时大量地运用了日本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讲授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有一些案例可能是吴老师所办理的真实的案例,因为此时他已经是一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使得这门课成为本科生中的热门课程。无论是日本法理论在中国法中的讲授和运用,还是案例的归纳,在当时仍然是一个极为新鲜的做法。吴老师要求我也去旁听,但是因为旁听的人较多,有时候并不能保证座位,所以我通常都是坐在最后一排,当然这里面也有可以懈怠的意思。但很快我就发现,这仅仅是如意算盘而已。吴老师在案例讨论的时候,经常会突然提问我:你对这个问题是什么观点?大家纷纷回头“旁观”我。在第一次提问的时候,吴老师已经介绍我是他所指导的硕士,所以这样的提问有时候令人提心吊胆,回答得不好显然“有失身份”。正是因为无法承受这种“压力”,后来慢慢地我就不再去旁听了(这一“借口”恐怕吴老师至今也不会想到)。无论如何,这个结果实在有愧于吴老师的一片激励和欣赏之情。如果那时从头到尾听下来了,并且能够深刻地理解这样一种教学方法的精髓,我想我今天给本科生讲的刑法课可能会更加生动。不过,尽管在当时的学生中,刑法课已经是具有品牌影响力的课程,吴老师仍然异常谦虚。有一次我和吴老师在食堂一起吃饺子,吴老师就感慨,盛赞现在在上海交通大学任教的郑成良老师的课讲得极好,要我们一定要好好听听他的课(事实上,我在读二年级时郑老师的课程也确实因为旁听人数过多而两易教室)。有一次,同样也是在吃饺子时,郑老师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这样那样的理论毫无益处,吴老师于是极为耐心地开始讲解刑法学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实践作用。那顿饺子,是真正的法理学和部门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老师互相争论,互相说服。他们也许已经忘记这顿饺子,但是作为旁观的学生,学术的平等争论和交流,却至今仍然留存内心。这种谦虚、平和也表现在吴老师给我们的授课过程之中。当时那届我们只有7名硕士生,在萃文楼拐角的一个小教室中,有时候恰逢大雪,窗外冰天雪地,室内争论热烈,烟雾缭绕。吴老师鼓励我们自由发言,到热烈之处,吴老师有时候会呵呵大笑,声音干哑,很有辨识度,无论到什么时候,我都记得他的爽朗笑声。他又嗜烟如命,有时候甚至还给抽烟的同学发烟,甚至还问现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的高晓莹同学是否抽烟,搞得我们哄堂大笑。吴老师的讲授极为精细,特别注重对刑法规范的细致剖析和对刑法用语的精致解释,并且通过案例演绎,精妙而深入,令我们完全忘记了下课的时间。吴老师的这种精细风格,在当时的刑法学界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其所具备的大陆法尤其是日本法背景,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大量地渗透着大陆法的理论甚至思考方法,使得我们将中国法和外国法在某种程度上做到了融会,进行比较借鉴,而不是作为简单对比、观察差异的对象。正是这样一种开放自由、平等讨论、耐心仔细地指导和讲授,使得我们几个同学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刑法理论基础,而且对于刑事司法实务具有了一定的了解,从而为日后的研究和实践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伍对于我的学术发展,吴老师始终有着规划。我的硕士毕业论文是《间接正犯研究》。开题的时候,有的老师对于这个题目也稍嫌陌生,而我更是忐忑不安,因为可以使用的资料实在太少。而吴老师的话则是,资料越少,说明越是没有人研究,也说明研究的意义可能越大。如果写好了,以后你的论文就是大家都应该查找的资料了。后来这篇论文被评为法学院的优秀论文,在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后来我就继续攻读陈老师的博士生)的热情推荐下,扩展后又作为一本小册子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虽然篇幅较小,虽然现在回头看总是觉得过于粗浅,但这是我的第一本专著,也经常会在同领域很多专著的参考书目中发现这本书。有一年,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写《间接正犯研究》,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我说我对这个题目别有钟情,他连忙说您是国内第一个写专著研究这个问题的,我参考了很多。我理解,依赖今天的资料丰富程度和研究深入程度,说这样的话无非因为我是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吧,但尽管有这样的自知之明,我仍然免不了产生了一点点不应该有的虚荣心。而今,每次当我所知道的研究生说这个题目太深,资料太少,我就会说:想当年,我的导师吴振兴教授是这样说的……。在那篇论文中,我还特意针对吴老师有关教唆犯的个别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批判,同寝室的同学们建议我改变自己的观点。在吴老师评阅论文过程中,我特别犹豫,但是吴老师毫不为忤,反而直率而详尽地讨论了我们各自的观点和立场,建议我完全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而今,我和我的学生发生争议的时候,无论争论多么激烈,我都会记得提醒学生,不要因为和我的观点不同就改变你的论点,因为当年我的硕士导师和博士导师从来不曾因为我和他们观点相左而批评我。入学伊始,吴老师就一直鼓励我考博士,又希望我能够先学习日语,并把前野育三教授赠给他的《刑事政策学》等著作转赠给我,希望我能够好好学习日语,能够看懂资料,并希望我能够赴日学习。我也曾向吴老师借了日语教材和一本日文的刑法教科书,也确实学了一阵子,但后来忙着提前毕业和考博士,直到现在也没有学成日语。这些书仍然放在我的书架上,它时刻在提醒我,老师对我的很多期望我并没有实现,仍然需要十分的努力。1995年底,在去北京进行毕业调研前一天,在图书馆等候校车的地方,我和吴老师有过一番长谈。天寒地冻,风雪弥漫,吴老师站在风雪中,一边跺脚候车,一边详细地分析我的特点、日后的研究方向,并特意交给我他写给陈兴良老师的推荐信,其中不乏溢美之词。基于这样的渊源,我见到了陈老师,才有了前面推荐出版的机遇,并最终考取了陈老师的博士。在写完博士论文之后,正好一次开会见到了吴老师,我把打印稿给他,请他提意见。那篇关于刑法解释的论文后来被评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而最初我对刑法解释的兴趣,应该就是来源于吴老师对于刑法规范的精妙解释及其对于解释方法的纯熟运用所带来的学术乐趣。正是研究生院这样一种浓厚的、极具特色的学术传统,让一批又一批的学生浸染其中,饱尝学术之乐趣。也正是这样一种培养的模式,我们那个班出现了像王轶、黄文艺同学那样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具有承前启后作用的学者,更有一批活跃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优秀人才。一个优秀的导师所带给学生的,不仅是知识,更是治学的方法和为人的态度。吴老师就是如此。我想,在吉大研究生院的40年历史中,吴老师只是众多潜心教学研究的一名普通老师,但于我个人而言,今天我向学生试图传授的,很多都来源于当年吴老师所教给我的。虽然在吴老师身边接受指导仅仅是短短的两年半时间,但是在漫漫的人生旅途中,我始终都要感谢他在我心中所植下的那些理念和方法,感谢研究生院的学术传统和人才培养理念为我们的人生发展所带来的内在影响和持续作用。2024年8月30日改于慕尼黑来源:“吉林大学”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9月9日 下午 9:17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三湘银行总行招聘法务助理(外包编制)|双休,待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来源:近战法师小田同学x三湘银行总行招聘法务助理01招聘信息招聘期限:9月30日岗位:法务助理(法诉、贷后管理岗)待遇:底薪+绩效(预计1万以上,甚至更高),具体面谈工作时间:早9晚7(可以适当弹性打卡),中午休息俩小时用工形式:外包编制虽然外包,该有的福利都有(实话实说)02希望你1.男2.具备法学教育背景,受过系统的法学训练(不要求过法考,但过法考/有律师执业证,985/211/五院四系优先);3.对金融以及执行领域的法律实务具备兴趣或经验;4.抗压能力强,善于沟通,有耐心,稳定;5.做事细心、谨慎、有计划性;6.有一定工作经验,做过调解员,书记员,或者熟悉银行诉讼流程优先。03工作内容1.贷后相关、诉讼相关工作,需要与法院,客户,客户经理进行沟通(无需进行电催);2.督导推进诉讼、调解、执行进程3.文书,数据,ppt材料撰写工作04岗位优缺点缺点:1.工作节奏快。优点:1.无须应酬;2.无特殊情况,尽量少加班,要保证效率;3.能交流三分,绝不藏私一分,有人带;4.节假日福利;5.双休。05联系我们如有兴趣,可联系田律师17723892488(微信同号),附简历【姓名--学校--预计到岗时间】及你认为有必要让我们了解的一切材料。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9月9日 下午 9:17
其他

当众说女同事“太骚”被开除,员工:是《离骚》《诗经》用语!法院判决:

来源:劳动法库、法眼观察王猛系某信息公司员工,从事IA事务部高级程序员工作,后从事高级项目软件经理、管理干部、软件架构师等职位,后岗位变更为资深specialist,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20年9月16日10点30分左右,王猛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孙小芸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称其“你太骚了”。后在行至走廊内时仍重复喊叫上述内容,王猛返回办公大厅后,又当众大声斥责孙小芸“人品有问题”。公司认为,王猛所使用的词“你太骚了”,含义为“举止轻浮、作风下流”,所使用的上述词汇对女性极其不尊重,带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王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态度恶劣,与公司内人员或客户争吵、辱骂或冲撞。根据《员工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王猛的上述违纪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2020年9月22日公司向王猛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2,779.89元/月。王猛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受理,王猛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王猛无理由在办公室当众对女同事进行谩骂、侮辱和威胁的行为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王猛无理由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孙小芸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的行为违反了单位《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2020年9月22日经沈信心理学校对孙小芸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孙小芸测评总分及各项目分数均超过规定阳性项目分值,显示有意义,需予疏导、干预,且孙小芸已于2021年8月17日离职。公司依据员单位的工行为规范解除了与王猛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猛主张被告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猛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太骚了”含义不是轻佻、作风下流,是指《诗经》和《离骚》,代指古代诗歌或文化王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理由如下:我不存在辱骂、侮辱和威胁孙小芸情况事实,“你太骚了”含义不是轻佻、作风下流,而作为骚字的解释应当为指《诗经》和《离骚》,代指古代诗歌或文化。公司意见:作为男性在办公场合大声说女性“你太骚了”属于辱骂和贬低,这是一种社会普遍认知1、2020年9月16日,员工孙小芸邮件投诉王猛在办公室内当众对其辱骂。接到投诉后,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情经过如下:王猛于事发当日10点半左右,至孙小芸办公位大喊“孙小芸,你给我等着,我们这个梁子结下了”“孙小芸,你太骚了”,且在走廊仍重复喊叫上述内容,王猛返回办公大厅后,又当众大声斥责孙小芸“人品有问题”。工会调取了监控视频。2、王猛在上诉状中也自认事发当时对孙小芸说过“你太骚了”。两名证人的证言均反映了事发当时其亲历的客观情况,作为男性在办公场合大声说女性同事“你太骚了”属于辱骂和贬低,这是一种社会普遍认知,辱骂事件发生后,孙小芸曾就该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寻求心理咨询和疏导,经专业心理测评后显示需要疏导、干预。二审判决:男性在办公场所大声对女性说“你太骚了”等语言,显然有违公序良俗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王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二审中,王猛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他没有对同事孙小芸进行辱骂,但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先表述事件发生当日没有特殊的事情发生、听不清当事者对话内容,后经询问证人却无法合理解释其对两年前无特殊情况日期发生的事情记忆深刻,王猛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案中,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孙小芸反映情况邮件及回复、调查录音、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王猛存在无理由在办公场所当众对同事孙小芸进行辱骂、威胁的行为,且王猛的上述行为已对员工孙小芸造成严重的后果,经沈信心理学校对孙小芸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孙小芸测评总分及各项目分数均超过规定阳性项目分值,需予疏导、干预。王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王猛虽主张不应适用《员工行为规范》,但王猛曾为集团员工,其应当知道《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容,且《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容也已经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此外,王猛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男性在办公场所大声对女性说“你太骚了”等语言,该行为显然有违公序良俗,故公司与王猛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驳回王猛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对王猛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2)辽01民终8653号(当事人系化名)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9月9日 下午 9:17
其他

法律人的良知和责任|杨翔教授在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

来源:湘大法学(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特聘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法律人的良知和责任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就大学而言,开学和毕业如同生命轮回,总是一个充满色彩和惊喜的时候。今天就是这样的重要时刻。借此机会,祝贺并欢迎各位新同学,祝贺大家选择法学,选择湘潭大学法科。从今天开始,你们就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的一员。若干年后,当你们圆满完成本科或者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后,在这里度过的岁月就成为你们从事法律职业、担任相应法律职务的重要条件。无疑,这是人生重要的一步。在双喜书记前几天给我布置“在会上说几句”的作业后,我就在回想一个问题——四十多年前,自己为什么会选择法律专业去学习法学?选择法科对我的人生产生了什么影响?可以说,那个时候的法治刚刚从一片废墟上开始恢复建设,具体的法律文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职业距离普通人都十分遥远。因此,坦率地说,我当时的选择其实没有什么可以说得清楚的理由。我当时也没有意识到由于这种选择,让我此后承办了包括单个案件诉讼标的接近40亿元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参与了不少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一些人生命的重大刑事司法过程。在四十年后的今天,当我们面对一个由300余件法律、近600件行政法规、14000余件地方性法规以及200多件中央党内法规构成的一个庞大的、日趋完善的法律体系,面对一个遍布城市和偏僻乡村完备的法律职业机构和庞大的法律职业人员群体,面对法官、检察官法学专业出身比例超过95%,律师人数达到72多万,面对一个每年培养输送10万余名法治专门人才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等数据呈现出的法治状态,各位同学选择法律专业和学习法学肯定并且应当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今天入学的本科同学年龄大概18岁左右,这让我想起发生在20多年前一个冤案的当事人,一个名叫“呼格吉勒图”的、同样18岁年轻人。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同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九年之后的2005年10月23日,另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承认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又是一个九年之后的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根据再审情况,反映出原来的刑事诉讼过程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是证据采信出现重大错误:一是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其次是负责侦察的警方的急功冒进及刑讯逼供。案件发生时全国正处于严打时期,致使警方急功冒进
9月8日 下午 11:48
其他

深圳某律所被判赔偿147万(附二审判决书)

元)。此外,一审法院关于某某律师所向杨某某返还律师费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案号:(2023
9月6日 下午 9:44
其他

状元贴No.3丨武大环资双考状元冲刺任务清单

部分鱼跃班群的“每日一问”带背内容图
9月6日 下午 9:44
其他

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9月5日 下午 10:33
其他

兰迪“笑对法律,智趣横生:法律人脱口秀创意大赛”全球海选报名方式及比赛规则

海选投票时间:2024年9月16日10:00—2024年9月26日10:00各位法律界的段子精英们,快来报名,让法律的光芒与你的幽默同频共振,开启一场前所未有的法律界盛宴!一、参赛资格1.
9月4日 下午 9:31
其他

湖南最低工资标准上调!9月1日起执行→

来源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发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1号HNPR—2024—11010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100元/月、1900元/月、170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1元/小时、19元/小时、17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2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厅备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28日来源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发布编辑丨汤威
9月4日 下午 9:31
其他

2024中国仲裁周整体41城100场活动推告

来源:中国仲裁周2024年,是中国仲裁周连续举办的第十二年。这十二年,是一场场聚焦仲裁前沿的群贤嘉会,是一段段书写仲裁领域的时代课题,是一幅幅描绘仲裁工作者奋楫扬帆的画卷,是一首首擘画仲裁事业踔厉奋发的诗篇。十余年来,中国仲裁周持公而立,胜友如云,在国内外广泛支持和深度参与中,规模不断扩大,渐已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法律盛会之一。继往开来启新程,砥砺前行续华章。第十二届中国仲裁周帷幕已拉开,多场活动正如期筹备。让我们携手在仲裁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上,以远见,共谋中国仲裁深远之发展,以笃行,共履国际商事仲裁不怠之担当。2024中国仲裁周整体41城100场活动推告如下:012024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中东北非仲裁高峰论坛2024/9/26
9月2日 下午 9:39
其他

美国律师协会(ABA)关于生成式AI的512号正式意见书 (中英文对照版)

representation.或者,可能会有客户基于律师的特定技能和判断聘请律师的情况,此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GAI工具将违反聘用协议的条款或客户对律师如何实现代理目标的合理期望。It
9月2日 下午 9:39
其他

法院发布2024涉外业务操作指引及问题解答(附全文)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转载自:国际法务-
9月1日 下午 11:14
其他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

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将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为此,人民法院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敬请关注。问题1: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疑意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基本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一条款的规定看,主要是针对滥用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所谓的“正向人格否认”。实践中,有观点提出,在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利益,应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以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失衡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公司与股东不能清偿其自身债务的,原则上均应以各自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对于股东自身债务,债权人除可执行其货币等财产外,也可以通过执行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实现债权。在股东与公司交易关系清晰、财产可以区分的情形下,若股东存在向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或怠于行使对公司的债权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寻求救济。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必要。但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此时的人格否认将产生母子公司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中以母子公司的财产统一向所有债权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能会在形式上产生以子公司财产为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效果,可以认为属于“逆向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况。因此,所谓“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应仅限于法人人格混同这一特定情形。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9月1日 下午 11:14
其他

作为法科毕业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能力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8月31日 下午 7:47
其他

父子从事"做法事"被控诈骗罪 家属:祖上几代都干这个

来源:澎湃新闻、网易新闻从事“做法事”的陈某贵及儿子陈某华被控“诈骗罪”。8月26日,此案一审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检方指控,陈某贵、陈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湛江市区从事法事封建迷信活动中,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等骗取他人财物。检方认定,陈某贵等人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86800元。2023年8月,因收费做法事,陈某贵及其儿子被警方刑拘,其涉嫌罪名是“诈骗罪”。受访者
8月31日 下午 7:47
其他

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

这是一篇知乎高赞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首先,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法学院即将毕业的本科生张同学有一次给我发了一条微信,问我一个问题,说她的好朋友被人打成轻伤,警察说如果双方达成谅解今天就放人,如果没达成谅解就要将对方拘留,如果拘留对方就不会赔那么多钱了,但好朋友担心如果今天达成协议,事后身体出现新情况就不能再索赔了,到底要不要签谅解协议?如果签谅解协议要注意什么?好朋友向张同学求助,张同学则向我求助。作为张同学的老师,本来可以不解答学生的法律咨询类问题,而且我是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对于国内法上的很多问题也不是立马可以给出答案的。然而,我竟然花时间到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相关案例,并根据相关案例给了张同学两个建议方案。我这么做是有私心的,因为我在学生面前表现了老师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个教国际经济法的老师还能解决国内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想以张同学的这个例子给同学们上一堂法律检索课。现在,张同学和她的同学们都已经毕业,这一届毕业的很多同学都表示我的法律检索课是最有用的一堂课,这让我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这几天,我问了一些刚毕业的同学一个问题,“作为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你觉得自己最缺乏的是什么?”出乎我的意料,有好几个同学的回答是这样的。“我们缺的是什么?扪心自问:专业理论知识够硬吗?”“书本上的东西完全不够用的。回想起来,大学四年都没有好好看几本书,考试都是临阵准备,掌握的根本就不扎实。”“在法学书籍的阅读上,还是做的很不够。”我本以为同学们的回答会是缺乏实务技能,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但依然有很多同学认为是自己书看得不够、专业理论知识不够。这些同学能从自己身上找问题,态度很好。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在我看来,很多法科生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缺的是什么,以为多看几本专业书,多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在工作中就什么都不缺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而很多法科生好像没有认识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连法学学科是什么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当然就不知道自己到底缺什么了。让我感到高兴的是,有同学给出了如下回答。“家人朋友咨询自己法律问题,发现翻书不能找到给他们的答复,不知道怎么样处理会是更好的选择,不仅让别人觉得我学了四年法律还不能回复他们的法律问题,也让我自己产生一种自我否定的感觉。”没错,你们缺的不是理论知识,而是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如果不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事实上也是这样,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能够从事的工作不可能是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如果从事的还是法律工作,一般都是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工作。那么,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法科生们到底还缺哪些能力呢?我想,缺的不是理论知识,因为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都是偏理论知识的,解决法律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大家都不缺。而且,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也多种多样,法学院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都教给学生,学生也没必要在法学院学会所有法律知识。在信息时代,知识随处可得,我们缺的不是知识,而是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果再具体一点,法科生缺的是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写作能力。一是法律检索能力对于律师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离不开法律检索。法律检索是法律分析和法律写作的基础。LexisNexis的一项调查显示:诉讼律师平均43%的时间用于法律检索。可以毫无疑问地说,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律人的基础核心能力。然而,和本文一开始所讲的那个故事中的张同学一样,很多法科生都没有检索意识,更别说检索能力了。到哪里检索、怎么设置关键词、怎么使用高级检索命令、怎么判断检索结果的效力和参考价值,这些都是法科生必须掌握的能力。掌握了出色的检索能力,遇到任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就不会有所畏惧,因为可以穷尽检索到所有相关的法条和案例。故事中的张同学也不用向老师求助,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解决问题了。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将法律检索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宣告了类案检索时代的全面到来,向法官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将成为诉讼律师的标配。在这一背景下,《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官们的必修课。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校没有开设以实务为导向的法律检索课程,一些培训机构的法律检索课程则需要不菲的学费,而且在系统性全面性上有所欠缺。2016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修订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时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培养方案。课程开设以后深受学生欢迎,选课学生逐年增多。为了让全国法学院学生、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都能够接受系统的法律检索训练,我们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做成了公益性的在线开放课程。本课程以学生为中心,通过大量真实的法律检索应用场景完成教学任务,确保学生迅速掌握检索技术并运用到法律实务与法律研究中去。2020年9月,《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选课人数已超过2万人,学习者除了来自一百多所高校的师生外,还有很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社会学习者。学完成绩合格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认证课程证书!课程完全免费,不需要集赞,转发,分享,扫码即可直接学习!有律师认为,这门免费课程比一些收费的法律检索课程干货还要多!二是法律适用能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律适用能力应该是法科生的核心能力。国家法官学院就与德国机构合作专门出了一套《法律适用方法》的法官培训教材,用来提高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也是旨在提高法官们的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官群体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然而,很多法科生有着崇高的法治理想,心中充满“公平正义”,习惯于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提出批评,却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不知道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法科生缺乏法律适用能力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学院没有开设法律适用方法的相关课程。三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法律问题的沟通都要通过文书来表达。我见过很多法科生写的文书,经常是像写作文一样,讲了一堆大道理,却没有看到法律分析,甚至法条都很少引用,这能算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吗?很少有法科生能按照IRAC方法(问题、规则、分析、结论)来进行法律写作。其原因也是法学院的法律文书课程大多讲的是各种文书的格式,而很少训练学生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方和说理规则写出内容优秀的法律文书。四是各种实务技能法科生除了缺乏法律检索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这些法科生必备的核心能力之外,还缺乏各种实务技能,比如谈判技能、调解技能、沟通和说服技能、证据收集和质证技能、合同审查技能等。虽然很多实务技能需要经验积累,但也是可以通过训练来培养和提高的。有些法学院也会邀请实务界的人士到学校开讲座,分享一些实务经验,但这种讲座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训练环节,难以真正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我想,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该是这样的: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能够首先通过法律检索穷尽有关法条和案例,再通过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案件进行分析,最后按照IRAC方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个法科生还具备各种实务技能,那一定是深受法律就业市场欢迎的。在以上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当中,法律写作能力是最为核心的。一位二十六岁就成为大所合伙人的律师说过一句话,“优秀律师百分之七八十都是内向的。”这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这句话表明,优秀律师最重要的能力不是说,而是写。内向没有关系,只要你能写。法律人的工作大部分是通过书面形式交付的,法律写作能不重要吗?法律写作是法律人输出的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检索、法律研究能力的综合表现。然而,年轻法律人最缺的能力就是法律写作能力。不知道有多少律所合伙人跟我说,愿意高薪招聘新人,但希望新人写出的材料能够直接拿来用,或者稍作修改就可以拿来用。但是,这些合伙人招来的新人写出的东西往往是不能直接用的,合伙人往往要花比自己写更多的时间来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伙人就不愿意高薪招助理。很多合伙人希望法学院能花更多精力来培养法学生的法律写作能力。一门高质量的法律写作课程实在是太有必要了。法律人的核心能力到底是什么?如何训练法律人的实务能力?欢迎留言发表观点!附:各网络平台关于《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的推荐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8月30日 下午 6:15
其他

周杰伦,败诉

来源:红网周杰伦起诉网易《天下3》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结果出炉。近日,周杰伦、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的诉讼案二审宣判,据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周杰伦、杰威尔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认定,周杰伦新专辑相关的热搜话题、词条、宣传报道极为普遍,《天下3》微博自费转发抽奖等回馈玩家行为无盈利性质,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难以让公众产生周杰伦与游戏存在代言、授权等联想,《天下3》被控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显示,二审认为,周杰伦、杰威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易、网易雷火通过上述行为获取竞争利益,或者攫取了周杰伦、杰威尔公司通过发行专辑、举办演唱会产生的经济利益。从相关消费者在微博等平台的留言来看,其并未因为网易和网易雷火提供的商品、服务与周杰伦、杰威尔公司之间产生对应的关联关系或者导致混淆。周杰伦作为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网络上提及其的话题有一定容忍义务。2022年7月,周杰伦时隔6年发布新专辑《最伟大的作品》,引发全网抽奖赠送数字专辑热潮,《天下3》等多款游戏产品自发组织微博抽奖活动回馈用户。三天后,杰威尔音乐官博发表声明,表示“本公司强调从未授权该游戏使用周杰伦之音乐作品,亦无授权其赠送周杰伦演唱会门票,该公司活动与杰威尔音乐无关,亦与周杰伦无关,并非官方授权活动。”2024年3月19日,“周杰伦一审败诉网易”相关信息引爆热搜,登上热搜榜第一。据悉,法院围绕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焦点逐一分析、研判,最终认定被告《天下3》所有被控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杰威尔205万元索赔等全部诉讼请求。针对杰威尔主张的《天下3》于2023年7月举办的赠送玩家周杰伦新专辑活动、未经官方正式授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定微博转发抽奖是常见活动,大量社交媒体账号举办转发抽奖周杰伦专辑或者演唱会门票活动,公众不易误认抽奖方与周杰伦存在代言等特定关系。同时,法院也驳回了杰威尔主张的《天下3》在游戏中将周杰伦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进行销售。法院认定,“游戏道具”仅为专辑兑换“凭证”,且该活动只针对游戏20级以上老玩家开放,并不具备拉新引流、盈利等性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8月29日 下午 5:49
人权

法律人的必修课

不管是从事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法律检索都是一项基础核心技能!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并没有给本科生开设法律检索课程。但是,好的大学没有围墙!早在2016年,在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之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就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本科生培养方案。2020年9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在线开放课程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8月29日 下午 5:49
其他

红圈非诉律师想转诉讼,那诉讼律师门槛高吗?

关于非诉还是诉讼的话题,蒋大侠之前专门写过一些文章,例如《每日大侠说|这位非诉律师,听说你想转做诉讼?》和《大侠说|红圈所非诉,还是非红圈诉讼?》。近来,我有一个感受和观察,就是红圈所里想做诉讼的人,明显比以前多了。对于Junior来说,很多人在实习或者入职定岗时都希望加入诉讼团队。对于Senior来说,也有不少从事了多年非诉业务的律师,有多接触甚至转做诉讼的想法。以上现象,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大家的兴趣的转变,另一方面可能更多是因为非诉的市场行情堪忧。当然,对于很多将来有离开红圈所独立展业想法的朋友来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家普遍认为诉讼业务更加容易获取案源,从而也更加容易独立。对于这一批人来说,很多人都有一个问题,就是诉讼业务门槛高吗?完全没做过的话容易上手吗?今天,蒋律师就来分享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供大家参考。01:诉讼业务入门并不难之所以说诉讼业务不难,一方面的原因是,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简单案件,而非疑难案件。关于什么是疑难案件,可以参考我的研究生导师葛云松老师撰写的《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关于法源及法学方法的探讨》。比如,在独立初期,大家最常遇到的案件类型就是民间借贷案件、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等案件。这些案件大都不难,甚至对于一些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我经常说,你只要诉讼请求的数写对了,打官司问题一般都不大。又如,很多看起来高大上的诉讼案件,比如对赌回购纠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其实基本上都已经标准化,争议焦点和抗辩理由就那些,基本上稍加检索同行的文章和法院判例,就能够大概知道怎么弄。这些案件,目前很多客户更关心的问题,其实可能都不是打官司,而是保全和执行等其他问题。另外,我之所以说诉讼业务入门不难,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在的学习资料实在太多了。无论是微信文章、专业书籍,还是线上讲座、线下课程,大家都很容易找到教律师怎么打官司,甚至打某类官司的学习材料。以大家在中国顶尖法学院和红圈所积累的学习检索能力,我在这就不用教大家怎么去获取和利用这些学习资料了。如果确实有还不明白的,或者希望蒋律师推荐学习材料,也可以再私信我。另外,大家如果真的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其实也大可以去请教身边有经验的诉讼律师朋友,甚至找他们一起合作办案。说句题外话,现在很多红圈律师都迫切地想切入诉讼,甚至觉得诉讼业务更高端甚至“高贵”,非诉业务“低级”,这完全没有必要。在中国大多数地方,非诉业务才是高精尖的代名词。放眼中国的整个律师行业,可以说90%以上的律师都在做诉讼业务,特别是在二三四线城市。甚至,在场外,还有很多法务公司,人家都没正经学过几天法律,也试图去指导老百姓打官司。02:诉讼业务门内有门我说诉讼业务入门不难,并不代表大家都可以做好诉讼律师,或者诉讼律师就完全没有门槛。我的看法是,诉讼业务门内有门。入门只是第一道门,原则上只要你有律师执照就有资格入门,但门内还有门,甚至还有好几道门。在进入第一道门之后,还要想再更加精进一步,登堂入室,还有另外的门槛。就像,我最近听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老师的分享,他就提到,律师办案有常规动作,有自选动作。常规动作很多是知识和技能,自选动作更多是艺术和智慧。对于常规动作,大家通过看书学习,再亲手办几个案件,就能够大概学会。但是对于自选动作而言,更多需要律师的经验总结、责任心、智慧,甚至灵性。比如,最近大家都在关注的,我的北大师兄张庆方律师独创的“抛祖坟式辩护”,就属于一个他独创的奇招。之前,蒋律师也分享过自己的一些小的办案心得和总结,例如《大侠说|执行程序中调取被执行人银行流水可以发掘的九大信息和线索》《大侠说|面对裁判“突袭”,律师你做好骑墙了吗?》《每日大侠说|巧用联系地址挖掘被告名下的准确房产信息》和《每日大侠说:诉讼律师的小计谋》。我觉得,在这些分享里,还是有我很多的反复思考和智慧在里面的,有些可能是大家从一般的书本上学不到的,属于做好诉讼律师的独门心法。当然,律途漫漫,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员,我也还是在慢慢成长和摸索当中。03:非诉转诉讼的一个思路转变很多想从非诉转诉讼的律师会有一些顾虑,就是担心自己没有竞争优势。其实,对于刚开始独立的律师,案件基本都是来自于身边的朋友、同事这些熟人。他们更看重的是你这个人靠不靠谱,而不是你做什么领域。可能律师有什么领域,他们也都不太懂。甚至会有朋友很惊讶,怎么还有律师不会打官司?而且,如果大多数案件都是简单案件,容易上手,那么其实律师的责任心,往往可能比以往的经验更重要。即使律师再有经验,对一个案子不上心,可能也难有好的结果。还有,对于广大红圈所想“转”诉讼的律师,我觉得大家也可以转变一个思路,就是你可能不是“转”诉讼,而是在非诉技能之外,增加一个诉讼技能。虽然现在非诉行情不好,但以后也许会好起来。如果非诉好起来,你们作为双栖选手,相对于单纯的诉讼律师,案源优势和抗风险能力甚至会更强。在之前的红圈所,我就知道,所里有一些大佬,其实一开始出道做律师的时候,是做诉讼的,但后来随着外商投资的兴旺,做非诉更加赚钱,又转做了非诉,也都做得不错。END.我是蒋睿鹏,前红圈所争议解决律师,现在一线大所担任合伙人,欢迎添加我的微信(litigator_J)与我进行交流。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8月28日 下午 10:32
其他

末流985保研中山大学法硕:三方向备考及参营分享丨魔法保研录

冷门方向是不是我完全不喜欢或不擅长的,我是否愿意为了学校名头研究三年自己不喜欢或不擅长的领域,这种痛苦和稍差一点的学校哪个更能令我接受。③
8月28日 下午 10:32
其他

法律人不可错过的实务公开课

不管是从事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务,法律检索都是一项基础核心技能!2020年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大数据等信息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人才培养体系要更新,应增加科学技术的前沿知识。”然而,很多法学院并没有给本科生开设法律检索课程。但是,好的大学没有围墙!早在2016年,在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之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就将《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作为专业选修课纳入了本科生培养方案。2020年9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在线开放课程上线中国大学MOOC,成为全网第一门法律检索慕课。有小红书网友认为,上完《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法律检索已经Next
8月28日 下午 10:32
其他

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

本文来源:北大法宝、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编者按:2024年7月28日上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承办的2024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湖南省研究生暑期学校结业典礼、第三届“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暨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大数据与法律检索》师资培训总结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会上发布了“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7篇)。为了推动我国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以类案同判促进公平正义,本届暑期学校继续开展寻找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经各组学员的检索汇报以及全体学员与评委的投票,推选出了7篇“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希望通坚持每年举办“寻找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活动,对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宣传,对写出这些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予以公开表彰,以民间力量推动中国法官检索类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类案进行说理,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本次暑期学校为期15天,共有境内外260余所高校的871人报名。最终录取了来自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等91所境内外高校的120名正式学员。40余位专家参与授课和其他教学活动,其中包括5位长江学者1位青年长江学者、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等学术名家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负责我国类案检索和案例制度的权威专家。近8万人次观看同步直播。本文同时回顾了2022年8月发布的“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7篇)和2023年8月发布的“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4篇),并附北大法宝小程序链接,供读者参考。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三批)吉林某分行、吉林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吉民再106号法官:宋国、王亮、吕佳航法官助理:李雅楠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最后,本案不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指导案例作出裁判。但该“参照”必须经过严密的类似性考量,只有待处理案件与指导案例在事实要素层面及价值要素层面构成相似,才能参引指导案例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是业主共有权纠纷,是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向特定业主提起的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该案审理中法院认为,专项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与前述指导案例相较而言,有如下明显区别:第一,本案是已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向原义务主体求偿的情形,并非是业主大会或其他有权主体为业主共同利益向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追讨的情形。故本案诉辩双方的主体结构与争议款项的性质与指导案例不同。第二,根据前述指导案例的裁判逻辑,业主大会的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源自《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为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特别确立的关于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而本案是开发商根据本区域的行政规范的要求先行交付专项维修资金后向业主求偿的情形,本案请求权的基础事实与前述指导案例不同。第三,前述指导案例更多体现的是保障住宅物业的长期安全使用和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考量,但本案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分行求偿的诉讼属于私益层面的纠纷,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综上,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无论是在事实要素上还是价值要素上均不具有同构性,本案在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上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5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黄某与湖南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湘0723民初2097号法官:彭雄飞、闵海东、赖怒江法官助理:王晓艳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2、(2016)湘民终412号、(2017)湘民再46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黄某拟证明黄某主张有类似判例予以支持;某油脂工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两份判决的案涉的事实与本案的事实不具有相似性,且没有关联性,两份判决的债务人在案中都获取了利益,而本案某油脂工业公司在合同签订中未受益,因此不能达到黄某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2016)湘民终412号、(2017)湘民再461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推系统可检索到,该两份判决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属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类案作为支持诉请的理由,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释明。……其四、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因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位于职工破产债权、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之前,对于共益债务的认定需严格把握“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形式标准和“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的实质标准,否则会构成违法优先清偿,损害共益债务清偿顺位之后的债权人的利益;黄某提供的类案(2016)湘民终412号、(2017)湘民再461号民事判决中的基本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相似性,黄某提供的类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具有长期处于继续状态的重要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合同(本案为《销售合同》),承租人预付租金属于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的自然法律后果(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如解除合同不能使债务人财产增加或损失减少,则管理人不得决定解除合同),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租赁权的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中已经由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他93号答复函《关于破产企业签订的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租赁合同如判解除,则预付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不当得利返还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中随时返还”,租赁合同解除实行的是特殊的解决规则,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破产企业资产更好处置,从而使全体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将预付租金区别于普通破产债权对待,是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保护承租人利益以及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利益平衡,而本案所涉《销售合同》属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能适用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后的一般处理方式,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后,一般的债权合同(某油脂工业公司破产案中有大量的预付货款的买卖合同均已视为解除,且均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的对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不当得利而构成共益债务,则会出现无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还是决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都会作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如果是这样,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合同履行选择权以延续对债务人有利的合同,解除对债务人不利的合同,使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就不复存在了。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3)最高法行再7号法官:李纬华、杨军、韩锦霞法官助理:章文英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在本案诉讼中,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还主张本案情形应当适用22号指导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第十一条第二款“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案裁判应当结合本案情形与22号指导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的类似性,在裁判理由中对是否参照22号指导案例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22号指导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发布。该案例的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该案例的裁判理由主要为,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该案例的裁判要点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上,本案与22号指导案例相类似,应予参照。本案所涉296号批复亦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呈报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涉及的内容是案涉工程投入补偿。案涉工程投入补偿并非因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亦非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产生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因用地规划调整所致的对建设单位前期工程建设进行的工程投入补偿。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涪陵区××委、原涪陵区××等行政机关对案涉工程投入负有法定的补偿职责。原涪陵区××委呈报的130号请示载明了对祥瑞公司、金禾苗公司工程投入的审定金额。对于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主张的工程投入补偿,130号请示载明:“洪源公司所报工程与金禾苗公司重复且送审金额与实际投资出入较大,经调查确认,该工程为金禾苗公司投入建设,洪源公司审减17950000.00元,审定为0元。”形式上看,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仅是同意按该请示载明的祥瑞公司和金禾苗公司工程投入金额作为两家企业的协商补偿金额,并敦促原涪陵区××委尽快完成搬迁任务,不涉及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补偿问题。但是,结合130号请示实质上看,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直接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已跨越“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之范畴。130号请示载明将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工程投入“审定为0元”,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未明确提及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补偿问题,也就意味着默示同意将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排除在案涉工程投入补偿之外,不给予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补偿。在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请撤销原涪陵区××、原涪陵区××委与祥瑞公司签订的《涪陵西客站二期地块祥瑞公司投资补偿协议》的诉讼中,原涪陵区××和涪陵区交通局便是将296号批复和130号请示作为证据提交,主张该协议不影响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就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而言,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的行为属性是消极性的,即对其补偿请求予以消极处理,不予补偿。原涪陵区××委在接到296号批复之后,也就无需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开展进一步的补偿活动。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原涪陵区××委在接到296号批复之后,以之为据再行就案涉工程投入补偿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作出了行政行为或者开展了其他补偿活动。这实际上就是直接将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的内容付诸实施。故本案亦属于直接将行政批复内容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完全对应了22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对296号批复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受理。一、二审法院未查明130号请示及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情况,未结合这些事实对再审被申请人涪陵区政府所作296号批复进行体系性的全面分析,认定该批复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洪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构成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并由此又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郭某、商水县某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知民终447号法官:宋旺兴、赵筝、梁培栋法官助理:江辉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另外,关于郭士龙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要求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的上诉理由。本案事实与郭士龙所提出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2019)豫11知民初24号判决中的事实存在不同情形,即侵权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店面大小、店铺所处位置繁华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均不相同,故人民法院就不同案件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山东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数码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民终1874号法官:汤茂仁、罗伟明、何永宏书记员:张一然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四、关于比特公司提出“一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82号案例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在82号案例中,歌力思公司拥有对“歌力思”标识合法的在先权利。后王碎永非善意取得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歌力思”商标的注册,并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遂判决驳回了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比特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TELEMATRIX商标,并对中讯公司经合法授权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本院认为,虽然82号案例并没有判定王碎永构成恶意诉讼,但比特公司恶意取得TELEMATRIX商标注册,并对正当使用人中讯公司提起侵权之讼,与王碎永非善意取得“歌力思”商标注册,并对在先合法权利人歌力思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具有类似性,82号案例的裁判原则和价值取向可以作为本案审理时的参考,故比特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82号案例不当”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雅安某支行与四川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18民终1140号法官:饶三祥、郭康燕、李建军法官助理:姜孟丹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关于对雅商行汉源支行提交的指导性案例说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第十条中“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雅商行汉源支行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作为支持请求的理由,原审判决未就是否参照进行说理并说明理由,不符合上述指导意见规定。该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是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该指导案例至今仍然有效,其裁判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十条并不冲突,不具有除外情形,与本案质权设立等事实有相似性,具有参照价值。金某与北京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07民初14784号法官:王华伟书记员:李鲲关于类案识别的说理内容:向上滑动阅览2.原告金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2批指导性案例60号(以下简称第60号指导案例),予以证明涉案商品与第60号指导案例所诉商品类似,本案应当参照第60号指导案例予以裁判。被告物美公司对第60号指导案例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之规定,如本案所涉基本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类似,应当予以参照。第60号指导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关于“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这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而本案涉及到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第4.1.4.1条“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这一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生效实施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虽被替代,但两项标准的规制内容具有一贯性和统一性,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第4.1.4.1条规定的理解应当参考第60号指导案例中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理解。因此,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第60号指导案例中裁判理由部分指出,“强调”是特别着重或着重提出,一般意义上,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现,均可理解为对某事物的强调。“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此种配料的市场价格或营养成分应高于其他配料。涉案商品标签正面下部左侧印有“特级初榨橄榄油”“非转基因玉米胚芽油”黄底绿色字样,正面下部右侧印有比底色稍浅的绿色橄榄果图案和玉米图案;标签背面下部左侧印有“西王橄榄玉米油选用特级初榨橄榄油及玉米胚芽油调制而成,含有不饱和脂肪酸,适宜于煎、炒、烹、炸和凉拌”字样,下部右侧列有“原料原产国:玉米胚芽油中国特级初榨橄榄油西班牙”等内容。涉案商品瓶口处挂有橄榄果图案挂签,橄榄果图案上写有黄底绿字“特级初榨橄榄油(西班牙)进口加优质玉米胚芽油”字样。“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在涉案商品标签上共出现五次,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特级初榨橄榄油”四次,绿色橄榄果与黄色玉米图案在标签正面搭配出现并且橄榄果图案整体占比面积较玉米图案占比面积更大,挂签上只出现橄榄果图案,通过图形、文字、同一内容反复出现及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的形式对“橄榄油”进行了强调。此外,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条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涉案商品配料标示为“配料:玉米胚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证明在涉案商品中玉米胚芽油加入量多于橄榄油,但商品名称“西王橄榄玉米油”、挂签上“特级初榨橄榄油(西班牙)进口加优质玉米胚芽油”及“西王橄榄玉米油选用特级初榨橄榄油及玉米胚芽油调制而成,含有不饱和脂肪酸,适宜于煎、炒、烹、炸和凉拌”的文字介绍中均将橄榄油顺序位于玉米胚芽油之前,亦通过排列顺序、文字说明的形式,强调了涉案商品中添加了“橄榄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规定适用的第一个条件,即“特别强调”。众所周知,橄榄油的市场价格高于玉米胚芽油、大豆油等一般植物油,因此橄榄油作为配料添加在涉案商品中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规定适用的第二个条件,即“有价值、有特性”。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二批)张家界市湘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慈利县银澧学校与湖南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湘08民终503号法官:刘利利、詹恒清、杨
8月27日 下午 9:28
其他

罚5万!过了司考利用法律知识多次提起劳动仲裁,法院:通过诉讼谋取利益,属恶意诉讼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案号:(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子非鱼小编编辑基本事实康某称其于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某家具厂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其独立完成了3000张餐椅,每张餐椅约定单价为19元,合计应付工资为57000元,但某家具厂未支付其上述劳动报酬,康某向本院提交了《计件工资确认书》证明上述事实。林某称康某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原告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康某和某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后,康某向某家具厂主张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某家具厂拒绝支付。康某之后提起仲裁,仲裁未受理。三、康某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57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19000元;五、诉讼保全费2232元和鉴定费11040元由被告承担。四、康某提交的《计件工资确认书》载有:“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确认人:林某”。《计件工资确认书》的正文前三行与后三行在文字大小、行间距、字距及书写习惯(对比后三行,前三行均有三个字符的缩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后三行中“货必须做完”同其他文字也存在明显差异。在(2018)粤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林某称确认书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及“货必须做完”“确认人:林某”三部分内容为林某签名时已存在的内容,其余文字是后来被添加上去的。康某称不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林某遂申请对《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内容手写字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及各自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计件工资确认书》中“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成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8年12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1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为同时书写,形成于2019年1月前后;“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手写字迹晚于“中山市大涌镇…必须做完才能结算”等手写字迹及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手写字迹书写形成。康某及林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在(2020)粤2071民初787号案审理过程中,康某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康某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林某的签名也是林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署的。五、林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林某同康某于2018年10月16日有两次通话,第一次通话时间为19时17分,通话时长39秒,通话内容如下:林某:你晚上到我办公室谈,我跟你说嘛什么事。康某:我不会到办公室的。林某:你晚上来不来?康某:晚上我饭还未吃,我在外面。林某:我在办公室等你嘛。康某:一定要今天今天晚上吗?林某:对!康某:今天晚上来不了,明天吧!林某:你明天不用来干活了。(结束)第二次通话时间为19时23分,通话时长2分9秒,通话内容如下:康某:老板,什么事?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地方搞完,想到我厂来搞,是嘛?康某:没想在你厂里搞林某:我跟你说,你要有准备的。康某:谁在搞搞?林某: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你自己要知道我说的话是什么意思!康某: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林某:真的听不懂吗?康某:呀?林某:是真的听不懂,还是怎么样听不懂?康某:你说说我怎么搞搞?林某:我跟你说,你在别的厂做一下,叫别人怎么样,给你付什么东西,去告人家,是不是你啊?康某:……(支支吾吾)林某:是不是你嘛?康某:告人家?哪个老板说的?林某:我不管是哪个老板说,我有那个群的,你要知道。有这个人一进来,他们发出来,是你的名字,也有你的照片,你知道吗?你那个徒弟也是的,你以为呢?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康某:随你便,不来做,工资也要算一下。林某:你把那个字条带过来。康某:早就丢掉了,找不到。你写的那个丢掉了,找不到了。林某:等一下我找到你,别说我不客气啦!找不到?你明天拿过来。(结束)双方均确认录音中提及的“字条”为康某提交的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六、康某于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于2016年获得法律资格执业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另有6件案件康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5件案件案由为劳动纠纷和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案件,目前尚有多起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正在中山和江门等地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本院及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不含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部分案件信息如下:1.(2018)粤2071民初1157号案及(2018)粤2071民初1867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2017年12月11日中山市沙溪镇林波阁家具厂违法解除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18955.4元。2.(2018)月2071民初4442号案,康某主张其于2018年1月21日入职中山市******家具厂,2018年1月26日中山市******家具厂解除了与康某的劳动合同,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5083元。3.(2018)粤2071民初7669号案,康某称其于2017年12月16日入职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中山市集古韵今家具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正常上班工资差额、双休日工资差额、晚上加班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合计29730元。4.(2018)粤2071民特938号案,康某向本院确认其于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要求中山市东成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其7500元。5.中劳人仲案字第2803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2018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宏茂家具厂支付正常加班工资、双休日上班时间工资、晚上加班时间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件合计32925元。6.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2018年7月18日被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其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支付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28500元、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12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25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4250元、医疗费1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5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136990元。7.(2018)粤2071民初18897号案,康某称于2018年7月31日入职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240/天,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开始上班,2018年8月31日,吉艺轩家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工资。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小强(中山市沙溪镇吉艺轩家具厂于2018年6月27日注销,徐小强为其经营者)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840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8.(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康某称其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在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上班,工资计件。康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彭国红(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经营者)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工资3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违约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00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5000元,合计90000元。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手写的《劳动关系确认书》,确认书载有:“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木家具厂员工康某工资计件做茶台200张,每张150元,工资共计30000元(叁万元)康某于2018年4月20日开始上班做茶台200张,2018年5月23日200张茶台已完成。确认人彭国红”。确认书除“彭国红”外均是康某所写。六、某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4月23日,经营者为林某,2018年10月30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焦点是康权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歪曲事实,通过诉讼方式捞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本院评析如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通过分析本院认定的事实,首先可以认定康某近年来在频繁的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每次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都非常短,短者数天,长者数月,且解除劳动关系后均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牟取远超过正常劳动报酬的大额经济利益。其次,康某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具有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其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且善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去收集、保留利己的证据,用于提起仲裁和诉讼,如(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的关键证据《劳动关系确认书》和本案的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在形式、内容上都极为相似。综上,可以推定出康某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不是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恶意诉讼。如果支持其劳动报酬以外的主张,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导致更多的以恶意诉讼方式牟取经济利益的案件产生,不仅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康某应为其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除拖欠的工资收入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他不予支持。诚实信用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成熟”。可见当事人在诉讼时负有真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康某存在多次虚假陈述的行为。首先是本案中,康某在庭审中对关键证据《计件工资确认书》进行陈述时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其在(2018)月2071民初26172号案审理过程中否认《计件工资确认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情况,但经过鉴定后,康某在(2020)粤2071民初13701号案审理过程中又称《计件工资确认书》分两次书写,其中一部分是2018年9月3日书写,其他内容是2018年12月6日写上去的。因此,在第一次庭审中康某存在虚假陈述。其次,在中劳人仲案字第3461号案中,康某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入职中山市大涌镇雅风堂专业屏风家具厂,但在(2018)粤2071民初20687号案中,康某又称其和中山市沙溪镇鑫宝红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存续至至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17日至5月23日这一时间段,康某不可能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同样可以认定康某在其中一个案件的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综上,康某在本案以及之前的案件中存在多次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为其虚假陈述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本院谨慎采信其所提交的证据,对其所做的对其有利的陈述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高度存疑,如其所做的陈述无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且林某不予确认,本院将不予采信。对于康某的入职时间,康某主张是2018年9月3日,依据就是《计件工资确认书》,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意见认为“某家具厂员工康某计件工资做3000张餐椅,每张19元,共计计件工资57000元(五万柒仟元),差料必须拿到开料车间更换。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货必须做完才能结算”为同时书写,但同时书写亦有先后顺序,而《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在外观形式上同前面的文字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双方的陈述、康某的诚信度及其他证据本院认可林某的陈述,即林某在签名时并无“康某2018年9月3日开始上班必须遵守厂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厂方的监督管理和安排”这一部分内容,因此不能通过《计件工资确认书》确定康某的入职日期是2018年9月3日。综上,在双方都未能充分证实康某入职日期的情况下,本院不认可康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家具厂的主张,与之相反,本院采信林某的陈述,即康某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某家具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康某主张的离职时间是2018年12月6日,林某主张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6日,康某依据是《计件工资确认书》中“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但康某自认上述内容为自己所书写,鉴定意见已认为上述内容形成时间晚于林某签名时间;再者,康某和林某在2018年10月16日电话通话时已经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出现“你明天不要来做了”、“在外面我不管你,你到我厂里搞搞,到时候我叫你散哦”等语句,根据生活常理,在此种情况下,林某已不可能在继续允许康某在某家具厂工作,康某也不可能继续前往某家具厂工作,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8年10月16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6日,共计8天。林某主张康某的工作时间为3天,但未提供证据佐证,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关于康某的工资。双方均未能举证康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成果,而康某在8天的工作时间内独自完成5000张椅子的制作明显不合常理,因此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公平起见,本院调整为采用计时工资的计酬方法来计算康某的工资。康某的岗位是机械木工,因此本院采用《2017年中山市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的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和木材制品(家具)制作类别的“机械木工”的月薪中位数4445元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综上,康某的工资应为1185.33元(8天×4445元/30天)。综上所述,除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外,其余诉求予以驳回。判决如下:一、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某支付工资1185.33元;二、驳回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8月27日 下午 9:28
其他

记者暗访“地下代孕实验室”,青岛回应:成立联合调查组

来源:@都市报道、青岛市卫健委官网8月26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针对网传我市某生物公司开展代孕一事,我委立即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査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前,据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官方微博报道:近日,山东。有知情人士向记者举报,三甲医院医生与代孕机构相互勾结,在地下实验室进行取卵、移植等非法手术,按次收费,每次1500元,麻醉师每次2000元,需要自带麻醉剂。国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正规医院的医生竟然会因为区区千余元的费用顶风作案?记者暗访发现,在一处几乎废弃的汽贸城中,暗藏着一个代孕的“高配实验室”。知情人士表示,这家代孕机构员工并不算多,大概五六个人,其中有人专门在网络平台上物色需要代孕的客户,并寻找愿意代孕的妈妈和愿意卖卵的卵妹。而“捐卵”的时候,麻药不是必需品,之前的一个女孩已经“捐卵”了十七八次,每三个月就要捐一回卵,有一次,机构工作人员给了女孩塞的麻药,但是女孩忘了塞,手术时候女孩的声音整个走廊都能听见,非常非常疼,那名取卵医生甚至因为这件事情,以后再也不进行取卵手术……国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是在一些机构中,正规医院的医生却因为利益,去地下实验室开展非法手术。而由于取卵手术医生的“离职”,代孕机构甚至让本该是产科的医生从事取卵,还让搞卫生的保洁人员也兼职去打B超和做机械消毒!来源:@都市报道、青岛市卫健委官网编辑:徐栩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8月26日 下午 10:02
其他

为什么将涉俄投资争端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ttps://www.hkiac.org/news/hkiac-permitted-administer-disputes-russia.
8月26日 下午 10:02
其他

湖南仲裁行业确定41名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长沙9人入围(附名单)

转自:掌上长沙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8月26日 下午 10:02
其他

广州市律协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附名单)

来源:广州律协2024年8月25日-2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面总结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工作,选举产生第十一届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全市240名广州律师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听取、讨论并审议通过了第十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度会费收支决算报告、2024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提案委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选举产生了广州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59名,监事会监事15名,邓传远当选会长,刘晓军当选监事长。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监事会、秘书长名单会长邓传远副会长彭波、郜超、陈广鹏、钟其胜、李伟东、颜勇、唐以明、王立新、顾芳(女)、周卓豪理事于跃(女)、万晶、王卫永、王静(女)、邓向龙、叶秀雄、叶俭、邝玉球(女)、刘文洪、刘江业、苏文卿(女)、苏玉鸿、李小非(女)、李桐样、李夏琳(女)、李晓月(女)、杨闰(女)、杨杰、杨满玉(女)、肖宇扬、何君尧、张洪源、张静(女)、陈仲文、陈华平、陈志敏(女)、陈克宇、陈忠、陈琦、林志明、欧阳兵、罗晓云(女)、周磊、胡本岳、胡铁军、钟瑜(女)、祝志群、倪洁云(女)、徐松、高东阳、唐军、黄志勇、黄晖、康小鸫(女)、屠丽勇、程时春、童建华、蓝荣富监事长刘晓军副监事长王爽(女)、肖文齐、方昀、刘春晓监事戎魏魏(女)、苏兴晃、杨杨、杨晖、吴燕玲(女)、张晓龙、赵学丰、徐春龙、徐科、蒋冬菊(女)秘书长白冬红(女)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8月26日 下午 10:02
其他

郝铁川 | 邓小平同志的法律素养

邓小平同志的法律素养作者: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来源:原载《法治日报》2014年,后收入郝铁川《法治随想录——法治如何变革中国》,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转载自:法学学术前沿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8月25日 下午 9:18
其他

法律人的Gap Year能做什么?

society)”这一概念。他认为,现代社会陷入了“绩效主义”,并指出:现代社会中人们基于自我优化、自我成就、尽职尽责等自诩为内在心灵中的自由意志强迫自己一再做出绩效,力图最大化地发挥自身功效
8月25日 下午 9:18
其他

国务院食安办通报“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来源:新华社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开展联合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分析问题原因,理清各方责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从各地清查情况看,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一、违法事实涉事罐车冀E5476W相关违法违规事实。5月22日11时,司机要某某驾驶涉事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2#),5月23日16时到达河北石家庄晋州市华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全部货品。5月23日21时到达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休息,5月24日16时从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5月24日21时到达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休息,5月25日21时到达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休息,5月26日17时到达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休息,5月27日7时到达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油品35.91吨。经查,7月3日,涉事车辆(登记在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车主高某群为掩盖问题,指使其三哥高某修伙同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找到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开具5月23日罐车清洗虚假票据(500元)。涉事罐车冀E6365Z相关违法违规事实。5月16日17时,司机张某某驾驶涉事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5月18日16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衡杉科技有限公司,卸载全部货品。5月19日19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等待配货,5月20日19时到达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等待装车,5月21日11时从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5月22日12时到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卸载油品31.86吨。司机张某某称5月20日已做清罐处理,经公安机关现场核查,当时涉事罐车轨迹所在地周边没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洗车店和移动清洗车。二、流向追查涉事罐车冀E5476W所运35.91吨油品,用于饲料加工11吨,其余24.91吨未售出,已全部封存。涉事罐车冀E6365Z所运31.86吨油品,已封存2.48吨;剩余29.38吨被分装销售,其中5月22日分装8.5升规格580桶4.5吨、17升规格180桶2.79吨,5月28日分装8.5升规格280桶2.17吨、17升规格310桶4.81吨,6月10日分装8.5升规格490桶3.8吨、17升规格729桶11.31吨,总计8.5升规格1350桶10.47吨、17升规格1219桶18.91吨。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三、责任认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运输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但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性质极其恶劣,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联合调查组认定,运输企业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机负有直接责任,应以行为犯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涉事地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澹台某某、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罐车冀E5476W实际车主高某群、罐车冀E6365Z实际车主刘某某等5人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涉事司机要某某、张某某,依法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参与开具罐车清洗虚假票据的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罐车冀E5476W实际车主的三哥高某修等3人,依法处以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依法对涉事7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对河北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68万元;对河北邢台皓源物流有限公司,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罚没款合计约151万元;对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没款合计约192万元;对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对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涉事地区河北邢台是问题罐车所在地,对罐车运输失管失察,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有领导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负有责任,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调查过程中地方发现的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下一步国务院食安办按照全面清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欢迎来自媒体记者、人民群众等各种方式的社会监督。来源:新华社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8月25日 下午 9:18
其他

80天,只背答案拿下中南财法基

答到详略得当。PS.考场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大部分考生也很难达到以上参考答案的水平,但只要能把基础内容答精准,补充内容适当扩展即可,不要求比照参考答案式全面的精准作答,避免给复习带来太多压力。
8月24日 下午 11:48
其他

林维:面对AI,法律应如何变革?

编者按2024年7月3日,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在清华大学成功举办。本届学术年会聚焦“数据要素、人工智能与数智时代的理论创新”,邀请国内外40余位专家、学者及机构代表进行主旨演讲和交流。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和数字经济相关科研机构及企业代表共400余人出席线下会议。会议通过多个平台同步直播,当天信息浏览量超过十万人次。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以《法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的发展》为题进行了主旨演讲。本文根据林维教授现场发言内容整理。林维教授作主旨演讲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我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的挑战。近年来随着Google自动驾驶汽车、ChatGPT、人形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应用的爆发,人工智能对于现行法律的挑战逐渐受到重视。在不同的法学学科中,都在广泛地讨论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应对问题,例如我上个礼拜在巴黎参加国际刑法学协会的年会,在三天的讨论中,有半天时间是在专门讨论人工智能背景下自动化武器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在国内,在国际上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这意义上,今天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具有全球的共识性。早在2017年,国务院就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划》,指出“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入地改变人类的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如何通过立法来规制人工智能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课题。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在过去几千年的法治文明当中,不难发现,法律制度都是以人为中心来展开的,围绕人的行为,调整的主体、客体都是人。这背后基本的假设是人类是唯一的理性主体,只有人才能够自主决策、自主行为,因此,法律只调整人或者人类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即便后来出现了法人制度,这也只是在法律上对背后的自然人集合一个法律的拟制。但是人工智能是一种模拟人类理性的技术,未来能够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地做出决策、执行任务,例如驾驶汽车、艺术创作、诊疗疾病、智能问答等,这一高度智能化属性的科技在过去的历史当中前所未有,由此引发了传统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挑战。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与法律关系。人工智能在赋予人类新的文明的契机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关系提出了一些破窗式挑战。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乃至最近的人形机器人的涌现,人机之间的界限未来将越来越模糊,人机关系走向物理上的交互融合和精神上的依赖共生。在这样的背景下,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的主体制度。日益智能的人工智能能不能在法律关系当中担当或者成为一个主体的角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法学家们已经在讨论人工智能背景下,机器人能否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体系中最严重的刑事责任。特别是随着ChatGPT-4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更加让人们看到了强人工智能在未来的可能。因此,有很多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摆脱人类纯粹的工具地位而获得主体的身份,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已经不再是科幻的场景而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随着人类主体地位不断受到冲击,法律行为、法律权利、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这些传统的体系和规则都会相继受到挑战,比如说以后人工智能独立驾驶汽车、诊断疾病,如何追究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成为难题。人工智能创作艺术是否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能够享受由此获得的利益,也成为我们现在必须讨论的问题。第二,人工智能与法律价值。人工智能对法律价值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从算法的角度看,由于机器学习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算法的决策可能受隐藏的偏见或者其它因素的干扰,算法垄断、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等这些问题,隐藏于技术中立的面纱底下,如何实现算法的正义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从数据的角度看,数据具有可复制性,有限排他性和复制的增值性,数据价值的分配公平面临挑战;数据既存在着数据垄断和数据泄露的风险,也面临着数据流通利用不畅的问题,如何实现数据的正义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现在我们法学界也在讨论数字正义和数字权利甚至数字人权的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当今社会当中所要面临的一个现实且迫在眉睫的问题。另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可以全面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但是不同的群体所享受到的数字红利存在巨大的差别,在一些数字环境落后地区,由于年龄等问题,民众往往面临地位边缘、能力缺失、资源匮乏等诸多困境,沦为数字弱势群体,群体之间存在数字鸿沟。从正义价值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技术依赖数据驱动,但是大规模的数据收集与监控也逐渐凸显出“发展权利、效率优先”,与“隐私保护、自由保障”之间存在着的巨大的价值冲突。第三,人工智能和法律的应用。人工智能对法律应用的生态的塑造是多维度,除了对现有的规则以及现有的法律的理念提出挑战以外,还在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应用。一是法律司法活动的空间不断地扩张。人工智能技术使法庭从线下走到线上。实践中,现在许多法院都已经在使用AI+矛盾纠纷化解系统来解决纠纷,进行诉源治理,出现了一些线上法院、网上法院、微法院等等。二是开启司法权力行使的智能化。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尤其体现在案件的分析环节,例如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阅读分析法律文档,辅助法官开展证据分析,自动生成法律裁判文书甚至包括提出量刑建议等等。三是实现执法活动的自动化。人工智能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比较,挖掘行政执法当中隐藏的规律性,再予以模型化,为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例如行政案件自动裁量、违规车辆智能检测,行政审批的全流程自动化。最近在检察系统里普遍推行的数字检察理念,就是通过大数据的智能化分析,发现隐藏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当中、权力运行过程当中大量的腐败行为乃至其他更为广泛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而这些违法行为是过去我们通过传统的侦查技术完全无法加以发现的,现在通过大数据的分析、汇总、比对,能够梳理出很多犯罪的线索。二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典型法律挑战近年来人工智能运用研发产生了不少法律挑战,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一是深度伪造与刑事治理。深度伪造依托于深度学习和大数据技术,能够修改和自动生成图像、文字、视频等信息内容,极易为不法人员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深度伪造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诸如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他人合法权益等,都和我们刑法当中大量的罪名相呼应,也进一步带来了刑事治理风险的扩张。例如在以“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为入罪标准的犯罪认定中,现有司法解释并未将算法系统的自动化点击和转发次数排除在外。同时,在深度伪造的过程当中,很多技术难题又是过去传统的法律规范所不能加以覆盖的,例如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依托大规模算法的深度伪造在定罪量刑要件的认定上存在解释上的困难。如何顺应这样一种技术的变化来修改过去传统的法律规则,是我们眼前必须要去解决的问题。尤其对现有的规范,在新技术背景下进行解释而赋予这些规范崭新的生命力,更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二是自动驾驶和侵权责任。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商业化落地进程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今年6月份,工信部、公安部以及交通运输部等联合宣布国家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企业名单,标志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大规模上路、上市又更进了一步。对于传统汽车来讲,车辆由人类的驾驶员控制,发生事故自然也需要由人来承担。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以后,车辆在没有人介入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地驾驶,这个过程中如何追究事故的责任成为难题。最近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在整个流程包括程序开发的刑事责任。不过,如何平衡技术创新和社会秩序稳定,是管理者在每个新技术的发展之初都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所以这样的问题在过去也可以找到参照的现象。尽管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人工智能、无人驾驶,但是过去在飞机里也存在类似的无人驾驶,当飞机坠毁的时候我们是否需要探讨追究飞机驾驶程序开发者的刑事责任?为什么我们现在一提到人工智能下的无人驾驶,我们甚至要特别延展地长链条地追究因果链条,并进而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我们是否对人工智能这样的技术产生了一个深度的恐惧,而不得不做出一些过于戒备的预防?这也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类似性质的问题在人工智能其他领域的应用场景中也一定会遇见。三是生成式AI与知识产权的问题。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得极大的关注和发展,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一系列的复杂问题。从输入端来看,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问题十分突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进行海量的阅读和摄取,这些是否会触及到海量数据的摄取过程当中,包括爬虫技术本身是否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爬虫技术无法识别抓取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也无法在抓取时逐一获得著作权授权,这一问题现在已经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合规发展过程当中一个特别大的制约性难题,是否构成著作权合理的使用值得研究。我们过去传统的著作权研究没有遇到过这么海量而庞大的“合理使用的问题”。从输出端来看,终端用户、模型提供者的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生成的内容是否侵权,都是我们实践当中所面临的问题。今年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全球的AIGC侵权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国内首例的AI人生图著作权的侵权案以及前不久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侵权案,这些案件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跟知识产权,以及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人身权等等问题产生了紧密的关联,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四是司法人工智能与裁判权力。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获得广泛的应用,也引发了诸多的担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专门就人工智能司法的应用作出了部署,对于传统的司法活动来讲,它是法律和道德的统一,我们经常讲要情理法,除了正确地适用司法规则以外,我们还要去要求法官具有同理心、正义感、同情心,需要对所面临的法律的现象具有正义的直觉的判断。而这些通常由人来彰显的司法的属性是无法为机器所替代的。同时,人工智能所具有的算法黑箱和算法的偏见也常常被人批评。例如2016年5月,在美国就有媒体公开指出,应用于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犯罪风险评估系统COMPASS存在种族歧视,“系统在正确预测白人或者黑人的重新犯罪率方面是正确的,但是黑人比白人被评估为高风险结论的概率高两倍”。此外,司法大数据的不当开发也容易导致技术“俘获”司法的问题,技术人员有可能通过算法的构建和引入,在事实上“分享”司法权。过去司法权是由法官所专享,未来随着技术不断地渗透,我们的程序开发员事实上可能和法官一起参与司法的审判而实现司法权的分享,在无法被证明或者证伪的算法背景下,裁判权将面临异化的风险,这是为我们司法或者是为法官所感到深深的恐惧和担忧的。五是生物的识别与数据安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扫描、语音识别等等已经无处不在,这些是我们身份验证和访问控制的强大的工具,但是与此带来的数据安全的挑战也不容忽视。对个人而言,收集和储存生物识别数据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隐私风险,这种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或者滥用,尤其是大规模地泄露或者滥用,必然会侵害主体隐私的权益,甚至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数据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问题。尤其是对国家而言,数据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重要的内容。因此,生物识别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们对此要特别谨慎、特别警惕。三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现状和展望(一)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现状当前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地方式。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人工智能专门的立法。有关人工智能的立法具有明显的地方式特征,强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结合自身发展的需求,先行先试,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以此来积累更多的人工智能全国性立法经验。比方说在自动驾驶领域,在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面,上海、深圳、广州、重庆等等都就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交通法规等各种相继颁布了很多的地方条例,但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法规。二是场景式。当前我们还没有一部关于人工智能的综合性的立法,相关立法仍然以地方规章制度以及国务院的行政规章为主,同时也主要是以具体的应用场景为抓手,关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的挑战,比如说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则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针对深度合成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针对人脸识别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但是总体上缺乏一些综合性、一般性的规定。(二)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建议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爆发式地增长,我们的立法现在已经明显滞后,地方式立法、场景式立法已经远远无法满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需求。第一,我们必须要抓住人工智能立法的宝贵契机。一方面推动人工智能的统一立法的实现,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当前各国都特别重视人工智能的立法,2024年5月,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全球第一部《人工智能法》,引领人工智能立法新浪潮。当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人工智能的规制、管制、立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当中,要维持好一种平衡。在国内,人工智能的统一立法趋势也逐渐明显,国务院在2023年度、2024年度都明确将《人工智能法》列入了立法的规划,与此同时法学界迅速响应,中国社科院包括中国政法大学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等几个单位联合起草的《人工智能示范法(学者建议稿)》,为制定一部统一的人工智能法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条件和宝贵经验。当然,《人工智能法》这样一种统一的立法,还需要留足动态的接口。一部人工智能法很难解决人工智能所提出的所有的法律的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对智能要素立法预留接口,2020年8月,美国国家和新兴技术研究中心发布报告《人工智能三要素及对国家安全战略的意义》指出:“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现代人工智能的复杂性,即机器学习系统使用计算能力来执行从数据中学习的算法。”这一定义表明,实现人工智能的关键在于算法、算力和数据三要素,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与智能要素立法相互配合。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为智能应用的立法预留接口,因为人工智能本身就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它所应用的场景包括医疗、教育、金融、物流、交通等等各种场景,各种人工智能所应用的场景当中引发的法律的问题并不一致,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关注事故责任问题,人脸识别关注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则面临著作权保护问题等等。人工智能立法必须要考虑这些场景的特殊性。第二,高举科技向善旗帜。人工智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伦理问题,人类和科技之间的冲突达到了极致。早在1965年,杰克·古德就疾呼,第一台超智能机器将是人类的最后一项发明。1988年,汉斯·莫拉维克认为,机器人最终将战胜我们,人类显然将面临灭绝。近年来,马斯克、比尔·盖茨、斯蒂芬·霍金等知名人士都曾经多次表达人工智能对人类文明的威胁。当然每一次科技进步的过程当中都会产生对人类命运的忧虑以及对科技所带来的危险的内心所存在的不安感和恐惧感。但是毫无疑问,现在人工智能带来的不安感和恐惧感是前所未有的,很多学者都在预判机器人最终将战胜人类,人类将面临灭绝。也有很多学者多次表明,人工智能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威胁,因此,人工智能法必须确保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因此也就必须坚持科技向善的理念,高举科技人文的大旗。《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指出,发展人工智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增进人类的共同福祉为目标,以保障社会安全、尊重人类权益为前提,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实践中,无论是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还是我国两部人工智能法律建议稿,都高度重视科技向善,明确将伦理道德原则整合到人工智能的全生命周期中,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避免偏见、歧视、数据泄露等问题。第三,要回应产业发展的需求。我们目前的人工智能产业尚处于追赶的状态,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其实跟国外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芯片等关键技术还存在卡脖子的问题。因此,人工智能的立法必须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不能够为了安全而偏废创新和发展,没有创新发展的安全不是真正的安全。因此,人工智能的立法应当在立法当中明确规定要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强调在发展的同时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安全和数据安全。同时,人工智能立法也应当设置人工智能发展的专章,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明确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目前已有的两部专家建议稿都设置了人工智能发展促进的专章,也体现出我们希望通过立法促进、推进人工智能创新性的发展,明确提出要加强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算法和关键技术创新,着力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人工智能立法还应当确立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如人工智能的分级分类治理、风险监测规则等,明确人工智能研发者、使用者、提供者等主体的义务与责任,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与监管规则,加强用户权利保护,切实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难题。未来人工智能法的立法还需要根据人工智能的快速迭代的发展来进行不断的调整,无论如何,人工智能的立法正当其时。今日,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和中国科学院第二十一次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兴则民族兴,科技强则国家强,中国式现代化要靠科技现代化作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要靠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受瞩目的新兴科技,我们必须要重视由此引发的法律挑战,通过立法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保驾护航,让人工智能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服务国家发展。来源:法学黄埔、西政科技法学研究院、桂客留言重磅福利关注“法律检索”公众号,后台回复“暑期学校”即可获取首届“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课程PPT。回复“PPT”即可获得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主讲人在深圳律协授课的PPT(六百多页干货)。深圳律协培训课程《律师法律检索核心技能》B站地址(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8y4y137xu/扫下方海报二维码即可免费学习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第八期课程(有重要更新)
8月24日 下午 11:48
其他

名单公布 | 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优秀学员与优秀法律大数据报告

2022年8月20日晚,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北大法宝学堂联合主办,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团队承办,湖南省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基地项目“法律实务技能教育基地”协办的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闭幕式暨法律检索教学研讨会线上举行并公开直播,为期两周的暑期学校落下帷幕。2022年“大数据与法律检索”暑期学校共有100余所海内外高校的800余人报名,最终录取了80余所高校的120名正式学员。本次暑期学校安排了1次“法律检索与类案应用”主题论坛、15次公益公开直播课、4次内部小班讨论课和1次公开结业汇报。本次暑期学校设置了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具体的计分规则,学员的考核成绩由小组成绩(50%)和个人成绩(50%)共同组成(具体规则附后)。考核成绩进入前30%的36名学员被评为优秀学员。同时,根据小组互评(占40%)与十余位评委打分(60%),评选出了9篇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此外,本次暑期学校还开展了寻找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的活动,经各组学员的检索汇报以及全体学员与评委的投票,推选出了7篇“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以下为本次暑期学校优秀学员名单(36人)、优秀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9篇)和“中国法院类案识别优秀裁判文书”(第一批,7篇)。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即可观看闭幕式直播回放。优秀学员名单刘川渝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