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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CBLJ | 胡思岑:港仲提供快速处理仲裁案件选项

胡思岑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原载于《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1年11月刊


为了提高仲裁效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在2008年版《HKIAC机构仲裁规则》中首次引入了简易程序,后在2013年版《HKIAC机构仲裁规则》(下称“2013《规则》”)中为该程序加入了新的特征。简易程序仍是2018年版《HKIAC机构仲裁规则》(下称“2018《规则》”)(见第42条)的一部分,且广泛被当事人使用从而加速其仲裁程序。



根据HKIAC简易程序条款的规定,除裁决被留置外,裁决应在HKIAC将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传送至当事人。根据HKIAC公布的数据,在2013年11月1日到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的仲裁,从案件移交仲裁庭至裁决作出的时长中位数为5.8个月,仲裁总时长的中位数为8.9个月。相比之下,在普通程序中,仲裁从开始到最终裁决的时长中位数更大,即13个月,因此也产生更高的仲裁费用。



申请简易程序



2018《规则》第42.1条规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HKIAC申请仲裁程序按照简易程序进行:(1)争议总金额(根据请求和反请求计算)不超过由HKIAC 设定的限额,目前上限为港币2500万元;(2)双方当事人同意;或(3)出现极为紧急的情况。前述标准是可择一的而不是累积的。也就是说,在双方同意或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即使争议总额超过HKIAC规定的金额上限,一方仍可申请简易程序。



在收到一方的简易程序申请后,HKIAC将邀请另一方评论,然后对该申请作出决定。在2020年,HKIAC收到了28份简易程序申请,其中24份获批准。其余四份被拒绝,因为它们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或争议因其复杂性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在后续阶段中被取消适用。如有新情况发生且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在征求当事人及仲裁员的意见后,HKIAC可以决定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推定适用独任仲裁庭



当HKIAC批准简易程序申请,简易程序的采用就意味着推定适用独任仲裁庭。因此,如仲裁协议中没有写明仲裁员人数,案件将提交由独任仲裁员审理。然而,如仲裁协议约定了三位仲裁员,HKIAC 应建议当事人将案件提交独任仲裁员。若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应则提交至三人仲裁庭。



时  限



如前所述,最终裁决应该在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传送至当事方。仲裁中断的时间也会计入这六个月的时限中。在特殊情况下,HKIAC可依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延长此期限。在适当的情况下,HKIAC可缩短2018《规则》中规定的或其设定的任何期限。例如,假如仲裁协议要求最终裁决在《仲裁通知》提交后的较短时间内作出,HKIAC可缩短双方当事人提名独任仲裁员、评论拟委任仲裁员人选以及被申请人提交《对仲裁通知答复》的时限。任何时限的缩短都不得对仲裁程序公正性和正当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收到由仲裁庭签署的最终裁决正本后,HKIAC会尽快在裁决书上加盖公章,并传送至当事人。尽管如此,当事人应当知道,若有任何要求的款项未付清,HKIAC和仲裁庭将有权留置仲裁裁决并拒绝将裁决传送给当事人,直至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以及HKIAC的案件管理费由一方或者各方全部清偿。



程序简化



简易程序因程序简化而耗时更短。在《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提交之后,根据2018《规则》第42.2(d)款的规定,原则上应有一轮书面陈述。除非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开庭审理,应仅依据书面文件裁决争议。根据2018《规则》第42.2(g)款的规定,仲裁庭可简要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人同意无须说明理由。



简易程序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快速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在适当的时候,仲裁当事人不妨考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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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胡思岑HKIAC副法律顾问胡思岑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组的中英双语办案人员,也在仲裁案件中担任仲裁庭秘书。2020年11月加入HKIAC以前,胡思岑在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伦敦和巴黎办公室实习,协助处理商事和投资仲裁案件。她也曾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担任法律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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