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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修订版正式实施


2021年2月17日,《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取证规则》)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取证规则》)正式实施。《2020取证规则》是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IBA)在调研总结过去十年间国际仲裁取证实践的基础上,对其2010版《IBA取证规则》(以下简称《2010取证规则》)进行的局部调整。这些调整主要包括:1)增加了仲裁庭对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征询;2)新增了对远程开庭的定义以及对进行远程证据听证会和建立相关规章的建议;3)增加了仲裁庭可以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规定。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第2.2(e)条


据《2020取证规则》第2.2(e)条的规定,工作组建议仲裁庭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问题纳入向当事双方征询的证据事项中。工作组进一步在评论中指出了可供仲裁庭参考的相关规则,即《ICCA-IBA国际仲裁数据保护指南》(咨询稿)和《ICCA-NYC Bar-CPR国际仲裁网络安全议定书》。


远程开庭:定义及第8.2条


《2020取证规则》新增了对“远程开庭”的定义,并在第8.2条对远程证据听证会的提请、决定和相关规章的制定提出了建议。在定义部分,工作组指出“远程开庭”是使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其他通信技术进行的全程或部分开庭。通过使用通信技术使得位于不同地点的全部或部分参与人得以同时参与庭审。

第8.2条规定,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经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庭可在与当事各方商议后,决定证据听证会以远程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应就制定远程开庭的规章与当事各方协商,以高效、公正并尽可能流畅的进行远程开庭。该规章包括:(a)拟采用的技术手段;(b)技术的提前测试或技术使用的培训;(c)开始和结束开庭的时间,尤其是考虑到参与者所在时区的不同;(d)向证人或仲裁庭出示文件材料的方式;以及(e)确保提供口头证词的证人不会分心或受到不当影响的措施。


非法取得的证据:第9.3条


《2020取证规则》新增了第9.3条,即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庭可以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

由于各司法管辖区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尺度不一,特定非法证据在个案中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工作组并未指明“非法证据”的含义,而是将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交由仲裁庭判断。但工作组在评论中为仲裁庭的个案判断提供了考量因素,包括获得该非法证据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非法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重要性、该非法证据是否已经在公共领域公开以及不法行为的明确性和严重性等。


其他修订


除上述三处修订之外,工作组也对部分细节进行了更正,以期反映国际仲裁的最新实践或者澄清歧义。例如,在第3.5条,工作组建议请求证据出示的一方对被请求方的异议作出答复;在第3.7条,工作组删除了仲裁庭在做出证据开示决定前对当事双方的征询;在第3.12(d)条,工作组建议应另一方要求出示的文件材料不需要翻译。此外,考虑到新发生的事实,《2020取证规则》扩大了修改或补充的证人陈述和专家报告可涉及的范围,以给予当事人就当时不可能提出的论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对于被视为直接证言的证人陈述和专家报告,工作组认为仲裁庭仍可允许证人和专家做进一步的口头证词或报告。为了避免产生歧义,工作组删除了第6.3条中关于“仲裁庭指定专家和仲裁庭在取证中的同等的权利”的表述。因为该句可能被错误理解为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有权解决就信息或获取信息的争议,这与第6.3条仲裁庭权利的规定相冲突。


简要评析


近年来,由于各司法管辖区新的法律变化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国际仲裁的取证实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突出的问题就是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尤其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规则》(以下简称GDPR)出台后,仲裁各方需要重新考虑在仲裁程序所提交证据的“合规”问题,以符合GDPR对个人数据保护的严格要求。为避免仲裁参与方违反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工作组特以明示的方式将这两项内容加入第2.2条中,以建议仲裁参与者通过在仲裁程序早期讨论这两项问题,促进后续仲裁程序的高效、经济运行。

新冠肺炎疫情为远程开庭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为使庭审不会因为远程进行而降低质量,保证庭审程序高效、公平并尽可能流畅的进行,《2020取证规则》从适用范围、进行方式、目的等方面提出了远程开庭的含义,并从远程证据听证会的提请主体、决定程序以及协议制定方面为仲裁庭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5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率先发布《在线庭审指南》,用于解决仲裁各方对在线庭审的关切。随着远程开庭模式不断的规范化、普遍化,在高效经济原则的指引下,相信远程开庭模式将成为国际仲裁的新常态。

在国际仲裁领域,《IBA取证规则》是知名度最高,运用最广的取证规则。《环球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GAR)在其新发布《国际仲裁证据指引》中,专章就《IBA取证规则》的发展历程和《2020取证规则》的修订背景进行了全面的介绍。《2020取证规则》在《2010取证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不仅再次印证了《2010取证规则》的广泛适用性,也体现出工作组对国际仲裁最佳实践的不断追求。《2020取证规则》吸收了过去10年间国际仲裁实践中已达成的普遍共识,相信将进一步推动该取证规则在国际仲裁中更广泛的运用。

*本文由HKIAC上海代表处实习生曹芸芹(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生)撰写。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2020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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