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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A 发布《国际仲裁中是否存在线下庭审权利报告》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3-10-16

编者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采用在线庭审的国际仲裁案件数量激增,这一现象引发国际仲裁界热烈讨论。2020年9月4日,国际仲裁专家GiacomoRojas Elgueta, James Hosking和Yasmine Lahlou与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CCA)合作发起关于“国际仲裁中是否存在线下庭审权利?”的调研项目。该调研项目以统一问卷形式收集了77个《纽约公约》不同司法辖区的报告。该报告展现了各司法管辖区对线下庭审问题的不同规定,为国际仲裁界提供了全球性实践指南。本文将回顾该调研的背景和内容,并对调研报告进行总结,且附上调研报告问题的中文译本,以期为仲裁业界提供更多前瞻性的思考。

调研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际旅行受到限制。在此特殊背景下,在线庭审能够推动国际仲裁程序进展,避免因当事人和仲裁庭无法线下见面而造成程序拖延。另外,在线庭审还能节约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但在线庭审也带来一些可能的法律问题。例如,采用在线庭审是否违反当事人约定的程序或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诉讼中对线下庭审权利的规定是否延伸适用于仲裁程序?线下庭审权利的性质如何?在线庭审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承认与执行方面的障碍?等等。


2020年9月4日,为了解各司法管辖区对线下庭审权利的规定,更好帮助国际仲裁参与人组织庭审、推进程序,国际仲裁专家Giacomo Rojas Elgueta、James Hosking 和 Yasmine Lahlou与ICCA联合启动“国际仲裁中是否存在线下庭审权利?”调研项目。项目组制作了一份统一的调研问卷共计11个问题及示范答复,各报告人据此分别就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进行回答,并形成专项报告。

截至2021年6月15日,ICCA共收集77份不同司法管辖区报告,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法国、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调研内容

调研报告由6个部分组成,共计11个问题。

第一部分为不同司法辖区的仲裁法对当事人线下庭审权利的规定;


第二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线下庭审权利,以及对仲裁程序的潜在适用性;


第三部分线下庭审是强制性规则还是默示性规则,以及仲裁庭的固有权力;


第四部分线下庭审权利对裁决撤销造成的影响;


第五部分庭审方式对裁决承认与执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六部分各司法管辖区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是否存在其他有关庭审方式的特殊法律实践。


(调研报告的11个具体问题中文翻译已附于文后)


报告观察

相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该调研报告体现了各司法管辖区在线下庭审问题上存在部分相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首先,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的仲裁法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线下庭审。但一般而言,有三种方式可以排除线下庭审的权利:即(1)仲裁庭对审理方式的自由裁量权;(2)仅以文件审理的仲裁程序以及(3)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明确允许在线庭审。
其次,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司法管辖区中,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认为“口头”审理并不完全等同于线下庭审,“口头”审理亦可以涵盖在线庭审。
最后,多数司法管辖区的仲裁法规定,若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采用线下庭审,则此项约定对仲裁庭有约束力,若仲裁庭违反该约定采用在线庭审,则可能会导致裁决的撤销。 特殊规定:
在上述共通之外,个别司法管辖区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首先,关于是否存在线下庭审权利的问题上,荷兰的仲裁法明确规定在采取基本的正当程序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在线庭审;阿联酋的仲裁法明确赋予仲裁员决定在线庭审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大多数《示范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不能从其他程序性规则中推断出是否存在线下庭审权利。而在非《示范法》法域中,例如中国内地,在诉讼中承认存在线下庭审权利,且该项权利有可能(尽管较少可能性)被延伸适用到仲裁程序中。
此外,就当事人协议约定采用线下庭审的效力问题,捷克的调研报告显示,当事人约定线下庭审的协议对仲裁庭没有约束力;在巴西、法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司法管辖区,只有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就此达成协议,才对仲裁庭有约束力;也有部分司法管辖区的报告显示,尽管当事人就庭审方式另有约定,但如果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会使仲裁程序延迟到法定时限之外(阿联酋)或违反仲裁庭推进程序的义务,仲裁庭仍然可以下令进行在线庭审(克罗地亚、伊朗和卡塔尔);而在保加利亚、玻利维亚、香港和毛里求斯等司法管辖区,如果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而无法进行线下庭审,则当事人就线下庭审的约定可以因公平和效率而被取代。
最后,就仲裁庭违反当事人约定线下庭审的协议产生的后果,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但部分司法管辖区(如阿根廷、日本、挪威、苏格兰、新加坡、斯洛伐克、突尼斯)规定需进一步证明违反协议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不公正;且裁决的撤销也并非唯一后果,在巴哈马,当事人可以撤销仲裁员的权力(如芬兰),或寻求司法将其撤职,而在苏格兰,法院甚至可以命令仲裁员无权获得其费用。
总而言之,因新冠疫情影响而增加使用在线庭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各司法管辖区在相关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但该调查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问题更具期待性。

附:调研报告的具体问题


第一部分:仲裁法中当事人线下庭审的权利


1. 贵司法辖区的仲裁法是否明确规定存在线下庭审权利?如有,要求为何(例如,能否远程提供证人证词等)?


2. 若无问题1所述情况,是否可以通过解释贵司法辖区仲裁法的其他仲裁程序性规则(例如:规定仲裁审理为“口头”的规则;允许仲裁庭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对案件作出裁决的规则)来推断或排除线下庭审权利?


第二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线下庭审权利及其在仲裁中的潜在适用性


3. 如果仲裁法没有对在仲裁中线下庭审权利是否存在或是否可以排除提供结论性答案,那么贵司法辖区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则是否明确地或可推断地规定了线下庭审权利?
4. 如有问题3所述情况,那么这种权利能否延伸适用到仲裁中?如能,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例如:是否禁止证人远程作证)?
第三部分:强制性规则抑或默示规则以及仲裁庭的固有权利
5. 若在贵司法辖区仲裁中存在线下庭审权利,那么各方当事人能否放弃这种权利(包括约定适用允许采用在线庭审的仲裁机构规则),且各方当事人能否在争议发生前放弃此项权利?

6. 若在贵司法辖区仲裁中线下庭审权利不是强制性的,或者不存在此项权利,那么若当事人同意进行线下庭审,仲裁庭是否仍可以决定采用在线庭审?这种决定会造成什么法律后果?


第四部分:裁决撤销程序
7.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其上述线下庭审权利遭到侵犯,是否会导致该当事人无法以此为由在贵司法辖区对裁决提出异议?
8. 在贵司法辖区承认线下庭审权利的范围内,违反这一权利是否当然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例如,它是否当然构成对公共政策或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还是必须由当事人证明这种违反已转化为对公共政策/正当程序原则的实质性违反,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实际损害?
9. 如果贵司法辖区没有规定仲裁中线下庭审权利,那么仲裁庭未能进行线下庭审是否仍可构成撤销裁决的理由?
第五部分:承认/执行

10. 根据《纽约公约》第五(1)(b)条(当事人陈述案件的权利)、第五(1)(d)条(程序及组庭瑕疵)和/或第五(2)(b)条(违反执行地的公共政策),在贵司法管辖区内,违反线下庭审权利(无论违反的是贵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还是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是否构成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


第六部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具体措施

11. 在以上所有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外,贵司法辖区如何应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行线下庭审所面临的挑战?在司法中是否有任何有趣的举措或突出的创新?


*国家/地区报告原文为英文,中文版本为本文编者翻译,仅供参考。获取报告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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