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法院:适用中国法的仲裁条款如约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则应属无效

ReedSmith礼德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4-08-25


概  览

Grand Ocean & Williams Co Limited v 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3] HKCFI 86案中,香港法院认定适用中国法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江苏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内地并不存在。因此,香港法院认为该无效仲裁条款并不会影响原告提出的境外送达令状申请(该申请的目的是为了在香港法院起诉),法院最终批准了原告的申请。

背  景

2020年2月9日,Grand Ocean & Williams Co Limited(“原告”)与江苏华西村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一份适用香港法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就一个南丫岛的海底管道工程提供后挖沟服务。


此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合同(“内地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不在该协议范围内的额外服务。两份内地合同包含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约定“江苏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


原告事后主张被告未清缴该协议及内地合同下的价款,并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作为内地公司不在香港的司法管辖区内,原告向香港法院申请批准境外送达本案令状。


原告最初单方面(ex parte)申请法院批准其境外送达的申请,陈美兰法官基于该仲裁条款的存在并未批准原告的单方面申请。同时,陈美兰法官指令原告出具传票,有关该传票的聆讯被安排由陈健强法官审理。


判  决

陈健强法官考察了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对境外送达令状的申请存在影响。


对此,原告援引中国内地律师提交的证据,指出中国内地并不存在名为“江苏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原告据此主张该仲裁条款在中国内地法下无效。


陈健强法官援引了Klöckner Pentaplast GmbH & Co KG v Advance Technology(HK)Co Ltd [2011] 4 HKLRD 262。该案中,辛达诚法官裁定适用中国内地法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其未能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因此,辛达诚法官拒绝该案中被告基于仲裁条款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尽管境外送达令状的申请和以仲裁条款为由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存在区别,陈健强法官认为,正如Klöckner 一案中法官的判决,本案中的仲裁条款在中国内地法下应被裁定无效。因此,陈健强法官认定该仲裁条款对原告的境外送达令状申请没有影响,并且最终许可该境外送达令状的申请


总  结

本案中,香港法院遵循了Klöckner案的先例,裁定在现有中国内地法规定下,有效的仲裁条款必须约定存在的仲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内地法律与香港法律就这一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香港法院最近裁定,适用香港法律的仲裁条款尽管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只要当事人表达了明确的仲裁意图,仲裁条款效力不受影响。因此,相同的仲裁条款在不同的适用法律下可能效力不同,当事人应该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正在修订中,司法部对此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作者将继续观察《仲裁法》修订后对类似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的影响。


*本文原载ReedSmith礼德微信公众号,请点击“阅读原文”参阅。

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关于作者

李连君(Lianjun Li)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

李律师在国际贸易、商事、运输、航运、跨境投资、股东协议、债券发行等领域的纠纷处理及国际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自2002年成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的资深会员,在2017年也成为首批香港律师会名册仲裁员。李律师连续多年受到包括钱伯斯、法律500强、法律名人榜等著名法律评级机构的认可并评为领军律师,他也被亚洲商法杂志评为100名中国优秀律师 (外资所)。

李民(Min Li)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李律师专注于处理争议解决的各个方面,包括航运、保险、国际贸易和大宗商品的诉讼和仲裁。他处理大量伦敦、香港和新加坡的仲裁,并经常参与各个仲裁协会规则下的仲裁。他是被《钱伯斯亚太》认可并获排名的的律师,客户评价其“非常睿智、经验丰富且有很好的专业水平”。他亦受到《亚太法律500强》推荐。沈信安(Donald Sham)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沈律师对于处理复杂、大额及涉及数个不同法域的案件以及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沈律师是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及香港仲裁司学会的资深会员以及香港海事仲裁协会的会员。他同时担任香港海商法协会的秘书长。沈律师于2021年被《法律500强》列为香港国际仲裁的“行业新星”,并于2022年被列为该领域“新生代合伙人”。沈律师也被《2021道尔斯指南》推荐为香港的领头海事律师之一。

徐瀚冰(Eric Xu)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律师徐瀚冰毕业于清华大学,并取得香港大学法学专业证书,目前是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律师。

卫晓晋(Alston Wai)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见习律师卫晓晋毕业于香港大学,于2022年加入礼德律师事务所,目前是香港办公室见习律师。

相关阅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