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翻译翻译”特别篇-《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草案02

淡斋达原 淡斋达原
2024-08-22
声明:
  1.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本系列的“翻译”仅代表个人观点。
  2. 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前后对照表的截图内容来自 卫生健康法学研究。


    上一期“翻译翻译”特别篇-《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草案01当中,我们介绍了前八条的相关内容,本期则是为总则部分第九条至第十八条内容。个人认为这部分主要在前八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保障。

出不入兮往不反,平原忽兮路超远。

正文开始前,我们先来再次回顾一下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历史。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在这几个事件点之前,其实分别出现了一些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的传染病大流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或促进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比如说1988年的甲型肝炎大流行、2002~2003年的SARS大流行、2009~2012年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而这次的修订时间点正是2019~至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大流行。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于10月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与意志。

左侧为现行法右侧为修订草案。

第八条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展新修修第九条和第十条。其中第九条重新调整了中医和西医之间的关系,现行法的描述中使用的是“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修订草案则将中医药调整为与西医同等的地位,这种表述下,中医和西医均属于现代医学,即科学的医学。这是基于近些年来在现代科技辅助下,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的客观现实进行的调整。

第十条则增加了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研究工作”,增加了国家层面支持,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将不再仅仅是学术问题,同样是国家的政治问题

第十一条为新增内容,突出了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不应过度收集,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特别强调了健康码信息不得作为他用。从法律层面回复了广大人民群众在之前管控期间对个人信息泄漏风险的担忧,并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十三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当对相关工作进行配合再次强调了公共卫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相对较长,首先在原本第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责任,即向参与防疫工作的民间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措施和引导,要避免自发的无序参与可能带来的混乱。其次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动群众科学开展群防群治的责任主体,即疾控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同时也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传染病防治中的主要工作,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支持。这是基于管控期间部分地区的一些基层群众和物业机构,由于缺乏相关传染病防治经验,无序混乱且不科学地开展防疫自救工作,反而造成了传染病进一步蔓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进行的调整。
备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

第十五条最明显的改动是使用“患者”替代了“病人”,同时强调了对患者隐私的重视,不得泄露。这是基于对公民个人的尊重而进行的调整,显示了法律条款的中的人文关怀
备注:患者,在中文语境中一般指罹患疾苦的人,常根据自身的不适体验与敏感程度来定义痛苦与疼痛;病人,在中文语境中一般指生病的人或在病中的人,通常需要根据特定的生理或心理指标才能确认。由于有不适感受的时候未必能满足部分判断指标,所以患者的包含程度比病人更广。且“患者”相对于“病人”更具有中立性,没有感情倾向。

第十六条是在现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基础上,基于“精准防护”的相关经验教训进行的调整,强调了要协调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有有选择的情况下,应最大程度地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加强疫情防控中的民生保障,对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应给予额外关照同时也对防疫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

第十七条是在现行法的第十条之上进行的修改。首先将原本的“预防”更改为“防治”,即除了预防之外,也应加强治疗方面的了解和认知,以便能在感染发生时及早的进行干预,在减轻患者病症与痛苦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降低继续传播风险。同时也强调了针对个人,在平时应该学习传染病的相关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与生活习惯,这是对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任人”在法律上的一种延伸,是每一位参与到公共卫生当中的共和国公民的义务。
在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的方面,则在各级学校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托幼机构”,并结合年龄特点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教育,以便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进而提高公民的传染病防治知识水平。另一方面在专业领域,则是在原有医学院校的基础上,扩大为开设医学专业的院校当中的医学专业学生。这是基于我国高等教育现阶段综合性大学的发展实际进行的调整。
再之后则是说明了应以国家为主体,增强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

第十八条是对传染病防疫工作中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说明,明确了这一事项应由国家规定决定,有了统一且明确的标准。并且在原本的“补助”和“抚恤”基础上增加了“优待”。目的是铭记相关人员在传染病防疫工作中的贡献。

备注: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的制度。不同于补助和抚恤在物质方面的侧重,优待则在物质的基础上同时强调了待遇和社会的认同(含家/烈属)。
在粗浅的阅读过修订草案的全文后,我个人非常欣喜未来可能将会有这样一份法律文件来约束和规范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别是结合近期相关部门的各种政策性文件。有法可依是有关部门展各种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共和国公民履行监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本期的分享就先到这里,特别篇的后续内容我们将在之后更新,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文中所有图片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
欢迎大家在公众号首页给我留言,讨论和交流各种新冠相关的问题,也可以留下你的疑问或对分享内容的质疑,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我会逐条进行回复。另外如果大家觉得该公众号或某份分享对你有帮助,可以关注公众号或分享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除了技术和设备外,信心和知识也是免疫力。希望大家都能在大流行期间保持身体和心理健康,坚持到大流行真正结束的时候。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淡斋达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