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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律检服务团队 律检 2024-07-01

引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便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本法始终,其中人格权编和继承编体现最为突出,如继承编中新增的继承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等等,这些规定能更大程度上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权益。

继承纠纷那些事儿可谓是屡见不鲜,据法院统计,很多案件发生争议的原因往往是由于遗嘱不规范而引发的。如何妥善处理“身后事”?怎样处理继承纠纷才能更好地传递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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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方法与检索概况

本次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以聚法案例互联网站所公布裁判文书为样本,辅之以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的部分数据分析。


聚法案例检索: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年月:近5年


截止2021年5月23日,近五年全国各法院审结公布并为聚法案例所收录的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共计14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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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样本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的类型看,判决书106份,占比51.21%;裁定书83份,占比40.09%;调解书12份占比5.8%;通知书6份,占比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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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结果来看,在一审中,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判决结果是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有超过五分之一的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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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案件审判程序分布来看,一审案件143件,占比69.42%;二审案件34件,占比16.5%;执行案件26件,占比12.62%;再审案件2件,占比0.97%;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件1件,占比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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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对148个案例的地毯式查看和分析统计,发现这些案例中设计到的遗嘱形式有以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遗嘱、录音遗嘱等。其他的文书中没有提及或者文书并未公开发布再或者遗嘱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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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的审理法院看,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65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6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35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28件;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16、12件;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分别审理9、4、1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1件。其中82.61%为基层人民法院,17.39%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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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类型看,不动产类占比55%,现金类占比27%,资产类占比9%,汽车类占比6%,贵重物品类占比3%。

遗产金额10-50万占比60%,100-500(>50万)万元占比20%,0-10万元占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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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对148个案例的地毯式查看和分析统计,发现这些案例中设计到的遗嘱形式有以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遗嘱、录音遗嘱等。其他的文书中没有提及或者文书并未公开发布再或者遗嘱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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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例中,31%的案例中遗嘱有效,16%的案例中遗嘱无效,28%的案例中未说明,25%的案例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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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遗嘱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我们简要分析了一下主要原因有:

1. 遗嘱人不享有财产处分权,占比44%;2. 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占比30%;3. 遗嘱人意思表示不明,占比12%;4. 与其他有效民事协议相抵触,占比7%;5. 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占比4%;6. 被其他有效遗嘱取代,占比2%;7. 公证程序不合法,占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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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①隐匿遗嘱②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

【法条链接】同1125条


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6.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遗嘱形式)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9.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检索数据分析


从案件审理法院来看,我国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主要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程序解决,有部分案件会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只有极少部分案件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处理。而且从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例中,上一级人民法院支持再审的也很少;同时从长沙市区域审理法院来看,案件多少与地区经济存在一定正相关联系。

不动产成为遗嘱继承纠纷的主要标的,其次是现金,最后是资产,汽车及其贵重物品。由此可见,遗嘱纠纷的主要内容是不动产,如房产,近年来由于房产的不断增值,房产已经成为财富的象征,并且也是此类纠纷案件中纷争的焦点。

其次,遗产金额主要集中在10-50万区间,由此可见,此类纠纷案件标的额主要集中在中小金额。

遗嘱类型复杂多样,是否有效有待确认。法院对遗嘱有效性的认定更加严格,对遗嘱见证人作出了新的规定。目前案例中的遗嘱形式多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情形较少,其中自书遗嘱的有效性也分为经过公证的和未经公证的,一般经过公证的遗嘱更具法律效力,所以这也提醒以后我们在立遗嘱的时候应该经过公证,使其有法律的高度保障,来维护自己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实施以前)

法律普及任重道远,争议焦点多为:代书遗嘱见证人选择不当,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自书遗嘱笔迹真伪分辨,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打印遗嘱有风险,做好法律知识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这些情况的出现,减轻司法压力。


03

典型案例

民法典首例!

厦门一男子打印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

      不久前,厦门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同父异母的手足对簿公堂。

  该案是民法典颁布以来,

首例打印遗嘱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老陈的3个子女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经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2019年老陈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矛盾,走上了诉讼途径。对此,两个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父亲生前已立遗嘱。他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儿子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

【法院判决】

     法院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结果认定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但法院仍判决遗嘱无效

应按法定方式继承,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据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04

风险提示

                身份信息提前明确

                尽量提早订立遗嘱

                未雨绸缪定分止争

                遗嘱形式纷繁多样

                了解学习相关法律

                无效遗嘱太多可惜

                分家协议定需清晰

                为避免家散心不齐


本篇检索报告作者: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韩子怡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窦心雨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徐萃媚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李    丹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屈    静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李欣悦

(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编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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