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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细说“物权人”的权利 | 读书

张晨 燕大元照 2022-03-20



物权编:细说“物权人”的权利

张晨,北理工2019级民商法方向法律硕士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古代仁人志士以学为报的写照。王利明教授以其四十余年的学术积淀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宝贵意见,并且在「民法典」通过后将自己四十余年的 学术成果精华命名为「王利明学术文集」结集出版,重新梳理和总结作者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集中提供了一大知识源泉,为研究中国民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资料,这同样是一种学术报国的体现。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中关于财产保护的这一庄重宣言,宣告了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地位,也奠定了物权法在民法学体系中基础性的地位。也只有在“物权”被全面和完整规定之时,一个自由的、生生不息的私人财产的空间才能如鱼入大海、鸢飞蓝天。


「王利明学术文集——物权编」作为该套文集的第二本,主要收录了作者从前物权法时代到现民法典时代有关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成果,共分为物权法总则、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大部分,以物权法的编排为体例,内容充实,理论深邃。


本书的语言沿袭了作者一贯的平和易懂的写作风格,文章的排列结构清晰、逻辑严谨、内容通顺,文字能够做到既专业又平实易读,赋予了读者最舒适的阅读体验。这卷文集提供给了读者一台“放大镜”,因为跟随着作者的思路,读者们可以一窥民法界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由浅入深,身临其境般地参与其中的讨论,并且引发自己的思考,进而在思考中进步。


本卷文集从选文角度以及文章内容来看,都体现出作者多年以来积累的深厚学术成果,以及对民法典立法数十年如一日呐喊呼吁的良苦用心。


一方面,作者收录了「物尽其用: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论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概念比较」等法理性较强的文章,介绍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基础功能和理论基础。其间,王利明教授主张无论物权如何发展和创新,都要坚持其内在的体系与立法模式。

笔者非常赞同王利明教授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反思与批驳的观点,其逻辑的严密与论证的完整是我们应该欣赏和学习的。在「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作者从传统的物权行为概念出发,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进行了评述,介绍并比较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不同观点,最后落脚到我国民事立法,否定了“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观点。作者强调:物权行为应当是附属于债权合意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意思表示的重复和延伸。


另一方面,本书也收录了作者对制度创新的诸多呼吁,如「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典权的必要性」、「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还有很多已被物权法和民法典采纳的制度研究,如居住权、农村土地成员权、海域使用权等,通过立法与学术的良性互动,深刻说明了立法要保持开放、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以及未来变动的重要性。


字里行间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具有传统文人的思想,其心怀天下与崇高的格局总令人感慨良多。例如,他认为“只有最民族化的民法典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民法典”,在关心财产的平等保护和物尽其用的同时,更关注弘扬传统法律文化。


“穷家不舍、故土难离”,典权作为我国一项古老传统的法律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其兼具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性质,可以弥补物权体系的空白,有利于促进融资,提高物的利用率,降低交易成本,甚至成为农村住房财产权改革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新手段。王利明教授一直提倡全面、系统的规定典权制度,以其特殊属性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制度选择。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体系并非一役而能毕其功。「王利明学术文集——物权编」是赠送给民法学子们的一份厚礼,我们也应当在学界前辈的指引与带领下,争取能够为我国的民法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正是因为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人的努力下,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才能更好的彰显中国精神,体现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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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9级和2020级的几位硕士研究生有机会在第一时间阅读到北大出版社赠送的新书五卷本「王利明学术文集」,五位同学在阅读后分别针对每一卷撰写了读后感,燕大元照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此为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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