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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法院“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律法帝国 2024年09月04日 09:24

来源 | 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的摇号行为系为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实施的评估机构选择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摇号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

《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光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23)最高法执复14号】

【争议焦点】

对法院“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某实业公司对天津高院案涉摇号行为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二是天津高院摇号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撤销。

关于某实业公司针对天津高院摇号行为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作了列举。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据前述规定,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的摇号行为系为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实施的评估机构选择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摇号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天津高院认为某实业公司针对其摇号行为不合法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某实业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天津高院摇号行为是否违法、应否撤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第十六条规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本案确定案涉房产及土地的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以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天津高院据此在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中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在电脑前观看摇号过程并知悉前述摇号结果。因此,天津高院摇号行为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本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财产包括房产和土地,天津高院在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土地分库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在第一顺位的某土地评估公司因其仅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而退回委托的情况下,天津高院向具有房产及土地评估资质的第二顺位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不违法。故此,某实业公司关于摇号行为不合法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关于撤销摇号行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津高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对摇号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但是,天津高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已经对摇号过程等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而仅是对摇号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法律争议。本院经过复议审查,认为天津高院摇号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某实业公司以天津高院摇号行为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天津高院摇号行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天津高院裁定驳回的结论并无不当。在此情形下,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防止单纯的司法程序运行而给债权实现造成迟滞,以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实质化解纷争,本案不再发回天津高院重新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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