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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局交流后,回到审判岗位的我,有啥不一样?

江苏高院
2024-09-06

从2016年来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先后在研究室、环资庭、民四庭等部门工作,但是始终没有接触过执行工作。2022年,恰逢院里组织民商事法官到执行局交流活动,我便到淮安洪泽法院执行局开启了为期一年的挂职。

↓ 作者朱强在挂职期间组织兑现执行款。



在执行局,朱强收到锦旗。↑

2023年3月,我结束挂职回到了熟悉的审判岗位上。今年4月份,我接手了一起土地承包案件。两名村民承包了村委会77.8亩(实际丈量面积为111.67亩)的村属土地,用于种植易杨树,并约定违约金为总标的额的30%,转让期限为15年。

协议到期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了矛盾。村委会要求承包土地的村民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多次协调未果后,将这两名村民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庭的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并就土地返还及租金给付达成了调解协议,爽快地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我告诉双方当事人,法院马上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请在法庭里稍等片刻。

也许是矛盾顺利化解,双方都松了口气,法庭的气氛变得轻松起来,原本剑拔弩张的两方挨着坐到了一起,家长里短地聊了起来。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法官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会侵害案外人的利益等方面的问题,确认无误后,法院将会制作调解书,也就顺利结案了。

我逐字逐句审阅着调解协议,确保没有疏漏。在看到第四遍的时候,我盯着其中“将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村委会”这句话,仿佛一道闪电从脑海划过,突然想起了自己挂职期间参与的一起执行案件。


同样是一场因为承包产生的纠纷,因为双方对“清空”的含义理解不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陈某承包了一家养殖公司的180亩鱼塘,法院判决陈某一个月内清空鱼塘并交还养殖公司。

陈某积极履行判决,清空了鱼塘水和淤泥,通知养殖公司前来接收。不料,养殖公司人员实地考察后认为,塘埂上长有十几棵杨树,要求陈某一并清空。

陈某认为对方是有意刁难,因为“法院判决只要求自己清理鱼塘,鱼塘边上的树不属于鱼塘,不在自己清理范围”。

养殖公司相关人员则觉得陈某在“玩文字游戏”,塘埂上的树影响了鱼塘使用,必须清除。

虽然该案最终顺利执结,但是双方争吵的场景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想到这里,我立刻向正在聊天的双方当事人强调说:“调解协议是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达成的,可不要现在答应得好好的,到了该履行的时候又反悔啊!”

双方当事人互相看了看,很肯定地说:“我们当然会按照约定履行啊!答应的事情再反悔,村里的人也会戳我们脊梁骨的!”



“那这一条写着要将土地恢复原状,你们怎么理解这个‘恢复原状’?”我紧接着问。

村民哈哈一笑,回答道:“就是原来什么样,还弄成什么样呗!”

我继续追问:“那你准备怎么恢复原状呢?”

村民做了一个“砍树”的动作:“还能怎么恢复?把上面种的树全砍了呗!”

“不行不行!”这次还没等我继续,听到村民回答的村干部连忙站了起来,说:“不仅要砍树,还要刨掉树根,不然后续不好栽种啊!”



这样的对话几乎是当初“鱼塘清空”案件争执现场的翻版!

听到这里,我心里既紧张又放松,紧张的是双方对“恢复原状”的标准确实存在分歧,可以预料双方即使都愿意主动履行,也可能因为认识上的分歧发生新的矛盾;放松的是,提前发现了潜藏的风险点,也可以提早商定方案进行规避了。

我召集大家坐了下来,确认了“恢复原状”的标准,综合双方的意见,约定村民负责按时砍树,并介绍专门的收树根的人员,树根的收益归村里所有,明确之后就把这一条写进了调解协议。

拿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村干部临走前握住我的手,说:“感谢你啊!如果不是你多问一句,这个事情可能还有麻烦哩!”

听到这句话,我不禁感谢那些在执行局挂职锻炼的日子。那段经历,不仅让我面对矛盾争议多了一份信心,更让我面对纷繁琐碎多了一份耐心,思维中多了“执行元素”,让我在审判时看得更多、想得更远。

回到审判岗位的朱强上门开展调解工作

这次经历后,我深深地体会到,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审结不是目的,最终执结才叫圆满;而对于我们法官来说,敲响法槌时也应该升起一个念头——“这起案件能否顺利地执结?”当这个念头成为习惯,审判与执行成为一体,才能真正地让公平正义贯穿始终。



文字:朱  强(淮安中院民四庭)

整理:赵大为(淮安中院宣传处)

编辑:夏思纯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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