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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江苏连云港:发布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连云港检察 中国检察官
2024-09-11

连云港检察发布

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与洗钱犯罪、养老诈骗等犯罪交织发展,错综复杂,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6月15日确定为“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今年6月也是全国第十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做到“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进一步强化洗钱犯罪、养老诈骗等关联犯罪打击力度,连云港市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选编4件典型案例,揭露日常生活中打着“养老投资”“打会”“农村合作社”等名号的非法集资骗局的犯罪手法与犯罪本质,帮你练成识破非法集资骗局的“火眼金睛”。


案例一

 王某甲集资诈骗、王某乙洗钱案


基本案情:2009年9月,王某甲让王某乙(王某甲之子)注册成立连云港某公司,2012年开始经营“某酒”专卖,期间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经营“某酒”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连云港某公司作为担保,以月息1分到4分不等的高息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25户,吸收本金人民币112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7余万元。


王某乙明知其父王某乙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王某甲用于流转集资诈骗所得资金及收益,并通过帮助王某甲办理转账和现场存取款的方式,协助王某乙转移、隐匿资金,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35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乙明知是集资诈骗的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通过转账或取现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王某乙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海州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示:集资诈骗等犯罪手段往往有着企业发展“资金融资”的外皮,并许诺高额回报,还会以诈骗人名下企业作为担保,吸引不特定人群投资,最终只能资金链断裂,逃之夭夭。以上就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画饼”“造势”“吸金”“跑路”四部曲。


在此,检察官提醒:遇到令人心动的投资项目,一定要“四看”“三思”和“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重点看是否取得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是否有“有担保、无风险”等内容,天上不能掉馅饼;三款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和盈利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洗钱,不再是影视剧里金融黑手、网络黑客的神秘形象,真实的洗钱也许就在你我身边。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可以构成洗钱罪。检察官提醒:开户很日常,出借要慎重!


案例二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年间,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其创办的老顽童俱乐部向社会公众招收会员,向会员推介茶叶、大米、排毒仪、源头康胶囊、老年公寓床位、境外网络投资项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97余万元,其中已归还2600余万元,尚有590余万元未返还的事实;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股票、海南房产等形式集资诈骗人民币298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连云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检察官提示:犯罪分子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犯罪手段,本案犯罪嫌疑人盯上了老年人这一群体,抓住老年人易上当受骗的几个痛点,一是施以小恩小惠以获得信任,提升了部分老年人的参与度。殊不知,你看上的是犯罪分子的利息,犯罪分子看上的是你的本金。二是以老年人最感兴趣的三大课题“健康、养老和投资”作为集资项目的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为了让老年人相信,犯罪分子组织带队参观时,跑到别人开的养老院里虚张声势,实为偷天换日,所以当你陷入犯罪分子的骗局时,你所看到的,都是犯罪分子让你看到的。三是故弄玄虚,虚构一些高端投资项目,超出你的认知范畴,实施降维打击。所以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和场景,要存一点敬畏之心,不能盲目自信,可能犯罪分子正在利用这些你不熟悉的领域和场景来控制你,对你实施不法行为。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最好让家人把关,多向懂行的专业人士咨询,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圈套。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举报,支持并配合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组织“打会”,一直担任“会头”,并运作多年。2016年至2019年10月份,刘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参与集资“打会”借钱方便、利息高,以支付月利率2%-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组织不特定公众参与集资打会。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700余万元。


2016年至2019年,刘某某为了支付打会及借款利息,以“养会”、资金周转等理由,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月利率2%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56名不特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190余万元截止案发,尚有人民币1400余万元无法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支付打会本息、偿还前期借款本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打会”是自清朝即存在的古老民间借贷模式,实际上就是把个人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会员需要集中使用的时候可以一次性使用,是共同储蓄和互相拆借的一种金融形式。近年来,随着民间资金需求的旺盛和非法集资犯罪的抬头,“打会”从起初局限于群众间私下小额资金互助,逐步演变为公开化大额非法集资模式,违背小额互助原则,公然违法吸储,破坏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在此,检察官提醒:投资理财要理性,不要人云亦云轻信他人,不要被“高利息”“高收益”所迷惑,远离非法集资圈套,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案例四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以来,陈某某以非法吸收资金为目的, 先后以其自己或他人名义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某村、白塔埠镇某村、黄川镇某村注册成立东海县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东海县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东海县某淡水鱼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和分社,以举办开业庆典、请酒、存款送礼品、拉存款得提成等多种方式公开进行宣传,吸收周边不特定群众资金。经审计,截至2020年8月份,上述三家合作社共吸收储户800余人、存款本金人民币9400余万元,剩余未归还储户500余人、剩余未归还存款本金2400余万元。


东海县检察院不断强化与侦查机关的监督配合,将“追赃挽损”贯彻于办案全过程,注重将司法办案职能向源头治理延伸。一是提前介入,确定思路。在提前介入环节,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陈某某的相关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为最终变现陈某某名下资产给付受害群众“扎好口袋”。二是全面审查,精准定数。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认罪认罚从宽为突破口,督促陈某某进一步偿还被害人损失,同时严防“虚假还款”,侵害被害人权益。同时,主动督促陈某某拟定还款计划,并向被害群众阐释合作社的危害。三是延伸职能,促进源头治理。为强化办案效果,案件办结后主动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农业农村和金融法治宣传、监督管理,从源头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资金数额巨大,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罚不等,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属于非法。


在此,检察官提醒:一是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切记“收益越高,风险越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频频“暴雷”,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存储户。二是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投资之前须谨慎查看。三是仔细辨别“民间借贷”、“产业投资”等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尤其是防范一些“乡镇能人效应”,你以为他产业多,能力强,也许早已经在资金链断裂的边缘。

来源 | 连云港检察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吴平 赵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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